合同簽訂主要問題? 幫人審查修改合同中,偶爾會有較真的當事人詢問,用“合同”或“協議”的名稱都可以吧其實在絕大多數場景兩者可以劃等号,但在個别場合專稱“協議”而非“合同”,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合同簽訂主要問題?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幫人審查修改合同中,偶爾會有較真的當事人詢問,用“合同”或“協議”的名稱都可以吧。其實在絕大多數場景兩者可以劃等号,但在個别場合專稱“協議”而非“合同”。
1. 合同就是協議。具體講,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見《民法典》第464條)。兩者至少在《民法典》“合同篇”完全沒有區别。可根據個人表述習慣,愛用哪個就用哪個。
2. 涉及身份關系的約定(如婚姻、收養、監護等),法律上專稱“協議”(見《民法典》第464條)。例如幾乎沒人會将《離婚協議》冠名為《離婚合同》。不過真要這麼冠名,也不會有什麼影響,畢竟司法上是根據具體條款内容而非名稱來判斷一份文書的性質和效力。
3. 我國台灣地區民法典,将兩個主體之間的約定稱為“合同”,将三個以上的主體之間的約定稱為“協議”。
4. 國際法上各主體之間的約定專稱為“協議”(或“協定”、“協約”、“條約”)。
5. 如果懶得考慮上述種種微妙區别,不妨懶人懶辦法,一律冠以“協議”名稱,也未曾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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