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湖南省湘潭市應急管理局通報了
首起安全評價機構違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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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
湘潭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組織對湘潭縣某加油站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延期進行現場核查時,發現湖南某安全咨詢評價有限公司出具的《安全現狀評價報告》中有3處描述與實際情況不符。同時,檢查中還發現該公司在湘潭開展中介服務活動未在安全評價機構信息查詢系統登記報備,其行為涉嫌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構成安全生産違法行為。
經立案調查,執法人員進一步發現,本案所涉企業嚴重不負責任,既未嚴格依據安全評價執業準則,也未核實現場實際,就随意出具《安全現狀評價報告》。實際上,該加油站95#汽油罐距站内服務設施距離不合規,其東北面圍牆高度不合規,也沒有對加油站雙層加油管道合規性進行評價。
檢查中還發現,該企業在湘潭開展安全評價中介服務,卻未在開展現場技術服務前7個工作日内書面告知項目實施地資質認可機關。同時,在安全評價機構信息查詢系統上,也查詢不到企業是否登記報備。
處理結果
該機構因出具失實報告,以及開展服務前未書面報告等兩項違法行為,被警告、責令停業整頓10天,并處罰款5.5萬元。據悉,這是湘潭市查處的首起安全評價機構違法案件。
普法貼士
01
違法行為解析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生産、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每3年需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對于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對于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具有相當重要的作用。安全評價等機構必須做到客觀、公正,其對結果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出具虛假報告和不實報告。
本案所涉企業,嚴重不負責任,未嚴格依據安全評價執業準則,未核實現場實際,随意出具《安全現狀評價報告》,但實際上某加油站95#汽油罐距站内服務設施距離不合規;東北面圍牆高度不合規,未對加油站雙層加油管道合規性進行評價。
另該企業在湘潭開展安全評價中介服務,未在開展現場技術服務前七個工作日内書面告知項目實施地資質認可機關,同時其在安全評價機構信息查詢系統上也未查詢到其進行登記報備。上述行為屬于安全生産違法行為,應予處罰。
02
法律法規适用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結果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出具失實報告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在開展現場技術服務前七個工作日内,書面告知項目實施地資質認可機關,接受資質認可機關及其下級部門的監督抽查。
4.《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在開展現場技術服務前七個工作日内,書面告知項目實施地資質認可機關的。
2021年5月至12月
應急管理部已在全國範圍内開展了
安全評價機構執業行為專項整治
查處了一批典型違法違規案例
這引起業内的廣泛讨論和反思
(點擊藍字查看詳情)
近年來,安全評價機構
被追責屢見不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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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評價機構
違法違規類型
出租出借資質資格●出租出借資質●租借他人資質●出借資格證書
過程控制不嚴格●未依規提前告知●未到現場實際勘驗●項目組能力配備不足●評價報告信息未公開
報告内容與實際不符●安全距離、用電負荷等與實際不符●對策措施、整改建議等與現場不符
報告存在重大疏漏●重大危險源辨識錯誤●關鍵危險有害因素漏項
報告内容虛假●安全評價報告内容與當時實際情況嚴重不符,報告結論定性嚴重偏離客觀實際●…………
希望安全評價等中介服務機構
以此案為鑒,增強守法意識
依法依規執業
否則任何違反安全生産法律法規的行為
都将受到嚴厲處罰!
稿件來源:中國安全生産網
監制:馬吉玉
責編:張亞驕
編輯:劉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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