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t每日頭條

 > 生活

 > 以案說紀的作用

以案說紀的作用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3 05:08:24

以案說“典”

條文 案例 解讀,讓民法典從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

第十章 期間計算

第二節 期間的延長

期間何時可以延長(期間也應放假)

法言俗語

前面我們了解了一段時間的開始及如何計算,有開始就要有結束,否則便不成為一段時間。但一段時間可以是年、月、日、小時,時間單位不同,對應的結束點也就不一樣。以小時為計量單位的期間,結束的肯定也是小時,如借書2個小時,從9點開始的話,往後數2個小時,就是到11點。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法律并不調整以分、秒為單位的期間,因此,當按小時計算時,隻能計算到小時,至于分、秒就不在調整的範圍内,雙方可以自行約定。按天計算的期間,比較容易算,按天數就可以,結束的時間也是日,如借款15天,從開始計算的日期往後數15天就可以了。按月和按年計算的期間,相對比較複雜一些,因為每月的天數有28、29、30、31的區别,要是以1月30日開始計算,期限為1個月的話,就出現了2月沒有對應的30日,按年計算也存在這一問題。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到期後這個月有相應的日期,就以這一天為最後一天,如1月15日開始計算,期限若幹個月,由于每個月都有15日,所以最後一天就是到期月的15日。如果這個月沒有對應的日期,就以這個月的最後一天為期限的最後一天,如1月30日開始計算,期限為1個月,但2月最多隻有29日,那麼就以29日作為這一個月期限的最後一天,雖然從天數上來說并沒有到我們通常所認為的1個月30天的天數;再比如從2016年2月29日開始計算,期限1年,到期日應當是2017年2月29日,但2017年隻有2月28日,那麼最後一天就是2月28日。簡單來說,按小時計算的話,就數小時,不管分、秒;按天計算的話,就數天數,不管小時;按月計算的話,就數月數,不管天數。按天、月、年來計算時,最後一天計算到什麼時候?從保護權利人的角度出發,法律将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設定為這一天的24時。

在生活中,有些人對訴訟時效期間、除斥期間并不熟悉,特别是有時鄉裡鄉親的借個錢,如果借了沒還,不管是礙于情面還是真的還不了,好幾年都不好意思上門要,等到最後要起訴了,才發現還有2天就過訴訟時效了。但馬上就是十一放假,法院又不上班,無法立案,過了十一就超過了訴訟時效。實際上,法律已經充分考慮了這種情況,并作了規定。如果期限的最後一天是周末或者節假日,就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第二天作為期限的最後一天。以訴訟時效期間為例,如果2年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一天是10月2日,就以國家規定的十一假期最後一天如10月7日的次日,即10月8日為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一天。這裡的法定休假日既包含周末雙休制度,也包括節假日調休制度等。一般來說,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天的24時,但是如果有業務時間的,截止時間就是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

《民法典》條文

第二百零二條 按照年、月、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開始計算。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自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時間開始計算。

第二百零三條 期間的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期間的最後一日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時;有業務時間的,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為截止時間。

以案釋法

2015年,營口邦喬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邦喬公司)、營口傑斯克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傑斯克公司)與原告華海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海公司)簽訂貨物運輸預約保險協議,邦喬公司和傑斯克公司作為投保人向華海公司投保國内水路、陸路運輸條款綜合險,被保險人為邦喬公司和傑斯克公司的客戶(具有可保利益的貨主)。2016年1月29日,被告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谷公司)接受網上訂艙委托,簽發集裝箱貨物運單,被保險人為邦喬公司、傑斯克公司的客戶(具有可保利益的貨主),華海公司簽發保險單。2016年2月2日,集裝箱破損,箱内潤滑油全部洩漏,邦喬公司向華海公司提出保險索賠申請,華海公司賠付71151.56元。2016年7月11日,中谷公司接受網上訂艙委托,簽發集裝箱貨物運單,托運人為被告青島巴林達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巴林達公司),被保險人為邦喬公司、傑斯克公司的客戶(具有可保利益的貨主),華海公司簽發保險單。2016年7月15日,集裝箱破損,箱内潤滑油全部洩漏,邦喬公司向華海公司提出保險索賠申請,華海公司向邦喬公司賠付57467.49元。賠付後,邦喬公司向華海公司出具兩份權益轉讓書,華海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将涉案起訴材料通過快遞向青島海事法院寄送,要求中谷公司、巴林達公司賠償損失。中谷公司認為華海公司起訴超過訴訟時效。最終法院判決2016年7月11日運單下貨物未超過訴訟時效。

在上述案例中,托運人、收貨人就沿海、内河貨物運輸合同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自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2016年1月29日,托運的集裝箱運單下的貨物在2016年2月2日抵達目的港,由于訴訟中各方均未提交證據證明其餘未受損貨物的實際交付時間,法院按照20天認定應當交付貨物的期限,即從2016年2月22日起計算訴訟時效。2017年7月17日,華海公司向青島海事法院起訴,明顯已超過法律規定的1年訴訟時效。2016年7月11日的集裝箱運單下的貨物,中谷公司确認運載該集裝箱的貨輪2016年7月15日卸船作業,并認可邦喬公司同船托運的另一票目的港相同的運單下的集裝箱是2016年7月15日被提走,認定卸船日2016年7月15日作為貨物應當交付的時間,即從2016年7月16日起算1年訴訟時效。但因2年7月15日(星期六)是法定休假日,該集裝箱貨損賠償的請求權訴訟時效應順延至2017年7月17日(星期一),華海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青島海事法院寄交針對該集裝箱貨損的起訴狀,并未超過法律規定的1年訴訟時效。(類似生活實例,可參見案例:華海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訴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巴林達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詳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9)滬民終521号民事判決書)

法官說法

訴訟時效期間抗辯權是法律賦予債務人的一種權利,目的在于免去義務人長久保留義務期間的意義是在法律上統一設定時間的計量單位和計算規則,以免按照不同的方式進行計算而引起混亂。糾紛發生後,涉及期間計算問題時,由于《民法典》的頒布,《民法通則》《民法總則》等9部法律已被廢止,在計算時還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 訴訟時效期間計算的銜接問題。《民法典》施行後,《民法通則》《民法總則》已被廢止,但《民法總則》确定的訴訟時效制度被沿用。2018年7月2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8〕12号)曾就《民法總則》施行後有關訴訟時效制度的适用銜接問題作出規定,但經過兩年多的時間,該司法解釋第3條所規定的情形已無存在可能,随着《民法典》的施行,該司法解釋也已被廢止。因此,在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上,統一按照《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适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幹問題的規定》計算。

2 法律文書送達中的期間計算。當事人起訴至法院,法院需要向當事人送達相關的法律文書,其中很多情形涉及期間問題。如法律文書的在途時間是否計算在内,能否延長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82條規定,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也就是說,《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期間,以交給郵政時的時間為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10日内,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如當事人因地震不能參加庭審,可以申請法院順延開庭日期。

以案說紀的作用(以案說典)1

更多信息,長按|掃描二維碼

關注©山東高法

以案說紀的作用(以案說典)2

來源:江必新、張甲天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學習讀本》 (人民法院出版社)

編輯:李金峰

審核:傅德慧

以案說“典” | 期間計算

城鎮戶口的子女繼承農村宅基地的,應滿足這些條件!

山東通報3人!戶籍永久備注,這些單位不得錄用

以案說紀的作用(以案說典)3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生活资讯推荐

热门生活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4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