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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權體系的認識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21 07:56:41

合同解除權體系的認識?漫畫 孟憲東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換言之,合同設定了當事人之間的“規則”,在合同未終止的情況下,當事人始終應當遵守如果合同履行已經陷入僵局,通過合适的路徑解除,使當事人在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擺脫現有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約束,也屬于合同救濟的一種方式堅持誠實信用及鼓勵交易,是《民法典》判定合同效力及合同解除問題的基本原則《民法典》相較《合同法》,在合同解除權方面的規定更具體系化 法律支持 天津允公(北京)律師事務所,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合同解除權體系的認識?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合同解除權體系的認識(合同解除權規則的體系重構)1

合同解除權體系的認識

漫畫 孟憲東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換言之,合同設定了當事人之間的“規則”,在合同未終止的情況下,當事人始終應當遵守。如果合同履行已經陷入僵局,通過合适的路徑解除,使當事人在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擺脫現有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約束,也屬于合同救濟的一種方式。堅持誠實信用及鼓勵交易,是《民法典》判定合同效力及合同解除問題的基本原則。《民法典》相較《合同法》,在合同解除權方面的規定更具體系化。 法律支持 天津允公(北京)律師事務所

合同解除的條件和依據

根據合同解除的條件和原因,可以将合同解除分為三類:法定解除;約定解除;協議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當事人按法律規定行使合同解除權緻使合同發生解除效果;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中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當該條件成就時,被賦予解除權的一方或雙方行使解除權,使合同解除;協議解除,是指合同既非基于法定事由,也非基于約定事由,由一方當事人行使解除權而解除,而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協商決定解除。因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也被概括為單方解除,協議解除屬于雙方解除。

合同法定解除的一般條件

《民法典》第563條規定了法定解除的一般性條件,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563條規定基本延續了《合同法》第94條規定。其中第(二)、(三)、(四)項規定的情況都是由一方違約而引發的合同解除,第(一)項是由不可抗力引發的合同解除,但落腳點都在于這些違約行為或不可抗力緻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違反合同義務,緻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理論上稱為根本違約。需要注意的是,雖然違反合同義務,但并未緻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為非根本違約,不能借此主張解除合同。同樣一個違約行為,可能導緻根本違約,也可能是非根本違約,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判定。比如,甲、乙約定甲向乙交付專為其制造的軟件,交付時間為12月31日之前,但甲在次年1月31日才交付,此時乙仍然需要該軟件,并且甲無法将該軟件出售給其他客戶,乙這時可以請求甲承擔違約責任,但不能解除合同。反之,如果甲和乙在合同中對于交付時間有嚴格限定,并明确該時間如有拖延,将導緻乙遭受巨大經濟損失,甚至破産等,甲這時延期交付,實際上乙已經不再需要該軟件,此時即可依據第(四)項規定,認定甲延遲履行債務導緻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乙有權解除合同。

第(五)項“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是指《民法典》或其他法律中有關合同解除的規定。比如,《民法典》第533條規定,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民法典》第634條規定,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數額達到全部價款的1/5,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價款的,出賣人可以請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第933條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時解除委托合同,等等。

合同約定解除權的條件與限制

《民法典》第562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據此,約定解除的條件是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設定的,且當滿足該事由條件時,一方即可享有解除權。但是依據審判實踐及《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相關内容,雖然賦予合同當事人自由約定解除條件的自治性權利,也不能任由當事人濫用權利,總體上還是要堅持誠實信用和鼓勵交易原則,不能太過随意地否定一個已經生效甚至已經作出大部分履行的合同。

合同解除權的行使

無論是法定解除,還是約定解除,在解除條件成就時,都不會當然導緻合同自動解除的法律後果,而是需要有解除權的一方當事人行使該解除權,合同才能産生解除的法律後果。

(一)解除通知。通知是行使解除權的方式。通知的形式在法律上沒有特殊的要求,當事人事先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履行通知,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确,則解除通知不限于書面形式。解除通知的内容要求必須明确表明解除權人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當然,實踐中也有解除通知中附有一定條件或期限的内容,比如通知載明在多長時間之内履行,如果在該時間内仍不履行的,合同自動解除。《民法典》第565條對這種解除通知明确作出允許性規定。

在單方行使解除權的情況下,解除通知到達對方的時間,或解除通知明确确定的時間,不論對方對此是否提出異議,均産生解除的法律後果。但是确認該解除時間的前提是發出解除通知的一方當事人确實具有解除權,隻有享有法定或約定解除權的當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

(二)解除期限。合同解除隻是在合同陷入僵局、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情況下,給予當事人的一種救濟手段。《民法典》第564條明确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三)相對人的異議和解除确認。《民法典》第565條規定,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确認解除行為的效力。與《合同法》第96條相比,《民法典》在解除确認方面,規定得更為明确。

行使解除權與責任承擔

(一)關于非違約方是否可以行使解除權的問題。通常認為,在違約情形中,僅守約方才享有法定解除權,違約方不享有法定解除權。但實踐中,可能出現一方并非惡意違約,且事實上繼續履行合同對違約方來說已經顯失公平,追究違約責任也并非是為了實現合同目的,守約方可能存在惡意不解除合同的情況。完全排除違約方解除合同,可能不利于破解合同僵局,實現實質正義,促進市場經濟發展。

《民法典》對于非違約方終止合同關系提供了救濟途徑。比如,第563條第二款規定:“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随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對方。”第580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标的不适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請求履行。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嚴格來說,該條規定不屬于合同解除權的行使,但是也同樣會産生終止合同關系,破解合同僵局的法律效果。《民法典》該條規定主要延續了《合同法》第110條規定,但第二款關于當事人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規定,是《民法典》新增的規定,恰恰解決了非違約方如何解困合同僵局的問題。

(二)合同解除後的責任承擔問題。《民法典》第566條對合同解除後的法律後果作出了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相較《合同法》規定特别明确的一點是,合同解除不能等同于違約責任的免除,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49條對此也作出了明确規定。首先,合同解除不影響合同中有關違約金、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定金責任等違約責任條款的效力。一方依據合同中有關違約金、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定金責任等違約責任條款的約定,請求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其次,合同解除後,應堅持充分保護守約方利益及對違約方進行适當懲罰的原則,因此,在确定損害賠償範圍時,既應當包括合同正常履行時,當事人可以獲得的利益,也應當包括合同履行後可能獲得的期待利益。

〔作者系北京社科院法學所副研究員,允公(北京)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

來源: 天津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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