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
王某與某4S店簽訂汽車購買合同
王某支付汽車首付款
和相關保費約一個月後
向4S店提出解除汽車購買合同的要求
合同解除後
4S店陸續退還相關費用
但卻未退還王某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
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費
王某訴至法院
訴請保險公司退還相應保費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與保險公司簽訂了保險合同并交納保費後,保險公司已承擔了相應保險責任,履行了相關合同義務,故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保險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費,保險公司不應向王某退還。
而汽車銷售公司
作為起保後至退保前的車輛所有權人
已享受保險利益
故王某主張返還保費的請求
應以不當得利為由
向汽車銷售公司另行主張
在現實生活中
消費者在4S店購買新車後
4S店作為
具有兼業保險代理資質的機構
一般會一并處理新車保險購買事宜
雖然保險公司與4S店
簽訂的保險代理協議
僅對如何指導投保人進行投保
和交納保費進行了約定
但關于保險合同的相關權利義務等情況
也應該由4S店銷售人員
在訂立保險合同前
向投保人即購車人進行解釋和提示
本案中
4S店銷售人員既未在保險合同簽訂前告知消費者投保的詳細事宜,又未在明知王某已解除車輛購買合同的情況下,及時告知王某,其作為投保人享有随時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故4S店的相關行為應視為具有明顯過錯。
另外
保險合同成立後
保險車輛一直停放在4S店内
車輛所有權未經登記轉移
也未向王某實際交付使用
車輛所有人及實際控制人
應認定為該4S店
故在保險公司已履行保險合同義務、4S店也享有了保險利益的情況下,在此期間所産生的保費,保險公司不應退還。
綜上
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
且實際交納保費的王某
未享受保險利益
其要求退還保費的訴請
應以不當得利為由
向4S店另行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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