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張天明
2018年12月14日,湖南省雙牌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張天明等10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聚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案一審公開宣判,判處被告人張天明有期徒刑十七年,并處罰金一億元;對本案其他9名被告人分别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一年六個月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罰金,同時追繳各被告人違法所得。
雙牌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5月,被告人張天明注冊成立深圳市善心彙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善心彙”公司)。2016年3月起,張天明陸續招募燕吉利、劉力華、黃榮權、董健、劉海、廖雄雲、陳清勁、方同松、劉韓望等被告人加入深圳“善心彙”公司,開發了“善心彙衆扶互生系統”并上線運行,成立、入股了多家公司。其以“扶貧互助”為名,以高額回報為誘餌,采取培訓、宣傳等多種方式在全國各地發展會員,騙取财物,要求參加者以繳納300元購買“善種子”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會員之間根據“善心彙”确定的收益規則進行資金往來,以發展下線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會員的獲利收益全部來源于後期會員投入的資金,而非實體經濟支持。截至案發,參與“善心彙”傳銷活動的人員共598萬餘人,涉案金額1046億餘元。
此外,公安機關對“善心彙”傳銷活動立案偵查後,張天明通過“善心彙”公司微信群煽動600餘名會員于2017年6月9日、6月10日先後到有關公共場所采取拉橫幅、喊口号等行動,提出違法要求,抗拒、阻礙公安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雙牌法院宣判現場
雙牌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天明等10名被告人以“衆扶互生系統”為依托,以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騙取财物,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各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情節嚴重。張天明聚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抗拒公安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且系首要分子,其行為已構成聚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關規定,遂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善心彙”案的其他被告人相關案件
冷水灘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查方勝等10人公開宣判
祁陽法院對被告人宋文軍等10人公開宣判
同日,永州市冷水灘區人民法院、祁陽縣人民法院對“善心彙”案的其他被告人相關案件進行一審宣判。冷水灘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查方勝等10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聚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及掩飾、隐瞞犯罪所得案一審公開宣判,判處被告人查方勝等10名被告人一年六個月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罰金;湖南省祁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宋文軍等10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一審公開宣判,判處宋文軍等10名被告人一年六個月至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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