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費者現地購買商品或服務的情形
隻有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消費者才能要求退貨(或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一)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辦理,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約定不能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
(二)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三)消費者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二、消費者通過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購買商品的情形
(一)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
(二)無理由退貨的例外情況:
1.消費者定作的;
2.鮮活易腐的;
3.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4.交付的報紙、期刊;
5.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确認不宜退貨的商品。
(三)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一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的格式條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無效:
(一)收貨人簽收商品即視為認可商品質量符合約定;
(二)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一概由平台内經營者承擔;
(三)電子商務經營者享有單方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投訴、舉報、請求調解、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權利;
(五)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電子商務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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