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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争性談判方式的采購程序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1-23 16:40:12

競争性談判方式的采購程序?問:競争性談判最後報價隻有一家未超預算,算失敗嗎?,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競争性談判方式的采購程序?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競争性談判方式的采購程序(采用競争性談判采購時)1

競争性談判方式的采購程序

問:競争性談判最後報價隻有一家未超預算,算失敗嗎?

競争性談判文件是否需要明确标明項目預算金額?如果未标最高限價,導緻供應商第一次報價全都超過預算金額,第二次報價有一家未超過預算金額,這樣算采購失敗嗎?

答:談判文件中應當公開采購項目預算金額;除《政府采購非招标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在采購過程中符合競争要求的供應商或者報價未超過采購預算的供應商不足3家的,應當終止競争性談判采購活動,發布項目終止公告并說明原因,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非招标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七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終止競争性談判采購活動,發布項目終止公告并說明原因,重新開展采購活動:…(三)在采購過程中符合競争要求的供應商或者報價未超過采購預算的供應商不足3家的,但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問:競争性談判采購貨物,可以進行三次報價或多次報價嗎?

答:法律、法規并沒有對供應商在談判過程中的報價輪數作出規定,而是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談判文件中事先約定或者由談判小組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決定。但談判結束後,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繼續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内提交最後報價。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非招标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财政部令第74 号)第三十三條 談判文件能夠詳細列明采購标的的技術、服務要求的,談判結束後,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繼續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内提交最後報價,提交最後報價的供應商不得少于3家。談判文件不能詳細列明采購标的的技術、服務要求,需經談判由供應商提供最終設計方案或解決方案的,談判結束後,談判小組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推薦3家以上供應商的設計方案或者解決方案,并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内提交最後報價。

問:4家參與談判,3家沒有二次報價,另一家可以成交嗎?

在競争性談判中,有四家參與響應,資格審查都沒有問題,在進行第二輪報價中,有三家沒有報價,提交了空白頁,隻有一家進行了報價,這家能否成交?

答:不可以。最終報價提供空白頁的供應商應作無效響應處理。隻有一家供應商進行了最終報價,完全滿足談判文件的供應商不足3家。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終止競争性談判采購活動,發布項目終止公告并說明原因,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法律依據:

同上。

問:競争性談判中,第一次報價需要在“唱标”時公開嗎?

答:不行。非招标方式中并沒有類似公開招标的開标、唱标環節。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非招标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六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本辦法的規定組織開展非招标采購活動,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評審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問:競争性談判要求二次報價一定比一次報價低,合規嗎?

答:不合規。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并沒有規定:競争性談判采購方式第一輪最低報價作為第二輪的最高限價,第二輪報價比第一輪報價必須下浮幾個點。采購人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以及類似項目經驗,在競争性談判文件中提出明确要求。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非招标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一條 談判小組所有成員應當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别進行談判,并給予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平等的談判機會。第三十五條談判小組應當從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的供應商中,按照最後報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選人,并編寫評審報告。

問:競争性談判,供應商可以自願放棄二次報價嗎?

答:可以。采用競争性談判采購方式的,供應商在提交最後報價之前,可以根據談判情況退出談判,供應商的保證金應當退還。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非招标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四條 已提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在提交最後報價之前,可以根據談判情況退出談判。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退還退出談判的供應商的保證金。

問:競争性談判項目,第二次報價時供應商報出0元,能接受嗎?

答:第二次報價是談判事項,不是最後報價,談判文件若有規定應當符合其規定。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非招标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一條 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應當包括供應商資格條件、采購邀請、采購方式、采購預算、采購需求、采購程序、價格構成或者報價要求、響應文件編制要求、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及地點、保證金交納數額和形式、評定成交的标準等。

問:競争性談判一二輪報價需要公開嗎?

答:不可以公開。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八條 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别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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