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功能飲料的騙局?編者按在花樣繁多的飲料市場,功能性飲料因具備一些“特殊功能”而備受部分消費者鐘愛但功能飲料市場在快速發展的同時,在生産、銷售和監管等環節中也存在不少問題,如誇大宣傳、打擦邊球,甚至是忽悠消費者,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亟待加強規範治理,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揭秘功能飲料的騙局?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編者按
在花樣繁多的飲料市場,功能性飲料因具備一些“特殊功能”而備受部分消費者鐘愛。但功能飲料市場在快速發展的同時,在生産、銷售和監管等環節中也存在不少問題,如誇大宣傳、打擦邊球,甚至是忽悠消費者,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亟待加強規範治理。
本報記者 楊宏生
近年來,各種各樣的“功能飲料”受到越來越多消費者青睐。熱捧下的功能飲料銷量也迅猛增長。今年7月29日,某飲料公司發布了上市後的第一份成績單——2021年半年報。報告期内,能量飲料作為該公司的核心産品,成為公司最主要的收入來源,銷售收入為35.47億元,占比為96.59%,同比增長56.11%。業内評價說,該公司創造了“功能飲料奇迹”。
“雖然‘功能飲料’被熱捧,但我們依然要進行冷思考,尤其是要警惕背後隐藏的諸多問題。”一位業内人士這樣提醒說。中國商報記者調查發現,當前,我國功能飲料在生産、銷售和監管等環節存在不少問題,諸如超量使用添加劑、食品标簽不規範、假冒産品混迹市場、三無産品網上賣、普通飲料冒充藥、虛假宣傳誇大功效、市場監管不到位等等。着眼于飲料市場的高質量發展,亟待對功能飲料加大整治。
亂象1
超量使用添加劑 食品标簽不規範
“在飲料行業,使用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營養強化劑早已不是什麼秘密,但要警惕超範圍添加和超量添加的問題。”一位長期關注飲料行業發展的業内人士對中國商報記者說,對于普通消費者而言,飲料超範圍添加行為并不容易發現。但是,隻要仔細對比飲料的食品标簽和相應的國家标準,就可以作出是否超量添加的初步判斷。
目前,市場上有多種飲料都号稱功能飲料,但嚴格來講,其中隻有少部分才是真正的功能飲料。上述業内人士表示,根據國家标準《飲料通則》,經國家相關部門批準,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飲料是功能飲料,基本上都屬于保健食品。大部分所謂的“功能飲料”其實是《飲料通則》中的“特殊用途飲料”,包括運動飲料、營養素飲料、能量飲料、電解質飲料以及其他特殊用途飲料。
“不管是不是真正的‘功能飲料’,所有飲料至少都要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标準《飲料》的規定。”上述業内人士說。記者注意到,食品安全國家标準《飲料》(GB7101-2015)規定,“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應符合GB2760的規定,食品營養強化劑的使用應符合GB14880的規定。”其中,GB2760是食品安全國家标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标準》,GB14880是食品安全國家标準《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标準》。
近日記者調查走訪北京西城區幾家超市和便利店的飲料銷售區時發現,有幾款知名品牌的功能飲料涉嫌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營養強化劑。其中,某款聲稱具有“抗疲勞、調節血脂”保健功能的“保健飲料”标簽顯示,每100毫升飲料含“維生素B6”5毫克、“牛磺酸”1000毫克。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标準《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标準》,飲料類(包裝飲用水和固體飲料除外)食品“維生素B6”的使用量為0.4至1.6毫克/公斤;“特殊用途飲料”的“牛磺酸”使用量為0.1至0.5克/公斤,“風味飲料”的“牛磺酸”使用量為0.4至0.6克/公斤。
業内人士表示,一般來說,1升飲料的重量大約是1公斤。按照國家标準規定的最大使用量計算,上述“保健飲料”的“維生素B6”含量大約超标30倍。參照“特殊用途飲料”和“風味飲料”的“牛磺酸”最大使用量,上述“保健飲料”的“牛磺酸”含量大約超标15倍。
記者調查發現,另外還有幾款知名品牌的功能飲料存在部分添加劑超量使用的情況。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屬于禁止生産經營的食品。
此外,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标簽。标簽應當标明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标準中的通用名稱。上述“保健飲料”的标簽顯示,“香精”被列在食品添加劑“檸檬酸”和“山梨酸鉀”之間。但“香精”并不是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标準中的通用名稱。
亂象2
假冒高仿迷人眼 三無産品網上賣
“我曾經在某電商平台上購買了一箱‘紅牛’飲料,結果發現是高仿的。如果不仔細看,很容易認為是真正的紅牛飲料。這箱假冒‘紅牛’飲料的外包裝上的字體、色彩等外觀設計跟正品幾乎一模一樣。唯一的區别是,漢字‘紅牛’上方的一行英文有一個英文字母不一樣。”消費者盧先生提供的一張照片顯示,“紅牛”上方的一行英文是“RebBull”。
事實上,正品紅牛飲料的英文是“RedBull”。記者在黑貓投訴平台上發現,近兩年,有不少投訴信息涉及假冒“紅牛”飲料,這些假冒“紅牛”外包裝上的英文要麼是“RebBull”,要麼是“RadBull”。
“真假紅牛之間似乎隻有一個小寫的英文字母的距離。”消費者盧先生反映,假冒“紅牛”飲料的口感與正品相比并沒有太大差别。
一位業内人士對記者表示,包括“紅牛”在内的“功能飲料”其成本并不高,除去瓶(罐)體後,飲料本身的灌注成本大約是每瓶(罐)幾角錢。但是,零售終端的銷售價格往往是成本的數倍。
“正是因為成本小、利潤大,一些不法商人才盯上了知名品牌‘功能飲料’,大肆造假生産銷售高仿産品,甚至生産銷售一些三無産品。”上述業内人士說。例如,前幾年,名為“吸血鬼飲料”“吸血鬼能量飲料”的多種所謂血漿飲料曾經在網絡和實體店鋪熱銷。
2014年,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提示稱,“吸血鬼”血漿飲料為三無産品,消費者不要購買。當年,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責令相關網絡交易平台關閉所有銷售此類産品的網店,并要求其嚴格把關,今後一律禁止銷售類似産品。然而,記者近期調查發現,一些電商平台仍在公開銷售上述所謂血漿飲料。
如今,還有一些宣稱進口的“功能飲料”在一些電商平台上公開銷售。記者注意到,部分網店銷售的所謂進口“功能飲料”沒有中文标簽。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規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标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标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标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亂象3
普通飲料冒充藥 虛假宣傳吹功效
“當前,要警惕有一些所謂的‘功能飲料’和普通飲料冒充藥品銷售,還有一些普通飲料冒充‘功能飲料’和保健食品銷售。”業内人士表示。
記者獲取的一份行政裁定書載明,某飲料生産廠家在其産品外包裝正面通過字體、顔色等組合方式标明“金音鈎藤茶”“金銀花”等字樣;在外包裝背面标明“性狀:本品為黃棕色液體,味微甘甜”“建議用量:每日3次,每次1支”等内容。“性狀”是藥品标簽應當标明而食品标簽不要求标明的内容,其“建議用量”與藥品标簽的“用法用量”類似,且标有“淨含量:10ml×10支”等标簽元素。其标簽雖标明“植物飲料”字樣,但綜觀涉案産品,其标簽與藥品标簽相似度極高,易使消費者誤認為該産品是藥企生産的一款含有金銀花等中藥材的藥品,與該産品的食品屬性相混淆。
此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規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标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記者發現,個别電商平台銷售的多款普通飲料冒充“功能飲料”,并以圖片展示的形式明示或暗示某些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業内人士表示,即便是保健飲料也不能聲稱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保健食品的标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内容應當真實,與注冊或者備案的内容相一緻,載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在北京西城區幾家超市和便利店的飲料銷售區,記者發現有一些普通飲料被擺放在“保健食品專區”冒充保健食品銷售。這些普通飲料甚至在标簽上标明“不适宜人群”和“食用方法及食用量”等内容。
記者注意到,一些擺放在“保健食品專區”的保健飲料,即便是功效成分一樣,其标簽載明的“不适宜人群”也不一緻:有的标明“少年兒童、孕婦”,有的标明“少年兒童、孕婦、乳母”。
中國食品科學技術學會發布的“關于飲料的消費提示”稱,特别提醒消費者,飲料不可過度飲用,更不可将飲料替代日常飲水,尤其是處于生長發育階段的兒童和青少年。
延伸 〉〉〉
整頓市場亂象 監管待加強标準需跟上
“就‘功能飲料’而言,目前的一些産品标準還是比較混亂的,有的生産廠家執行國家标準,有的生産廠家執行企業标準。”業内人士說。
記者調查發現,數家“功能飲料”生産廠家執行的标準均為企業标準。盡管每家企業的标準都不一樣,但都有一個共同點——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營養強化劑的使用具有不确定性,都在各自企業标準的“定義”中列舉出若幹添加劑和強化劑的名稱并聲稱使用其中的“一種或者多種”。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條規定,國家鼓勵食品生産企業制定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标準或者地方标準的企業标準。業内人士表示,一些“功能飲料”生産廠家的企業标準隻是企業自己制定的一種所謂的标準,并不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标準或者地方标準,甚至存在濫用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營養強化劑的現象。
比如,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标準《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标準》,能夠使用“肌醇”的食品類别僅限于“調制乳粉(僅限兒童用乳粉)、果蔬汁(肉)飲料(包括發酵型産品等)、風味飲料”。其中,“風味飲料”的“肌醇”使用量為60-120毫克/公斤。不管是“功能飲料”還是“特殊用途飲料”,《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标準》并沒有明确可以使用“肌醇”及其使用量。
某款按照企業标準生産的“功能飲料”其标簽顯示,每100毫升飲料中“肌醇”的含量為50毫克。如果參照“風味飲料”的“肌醇”最大使用量折算一下,該款“功能飲料”的“肌醇”含量(500毫克/公斤)已經超标。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制定食品安全标準,應當以保障公衆身體健康為宗旨,做到科學合理、安全可靠。去年9月15日,國家衛生健康委發布的《食品安全标準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确,食品安全标準是強制執行的标準,包括食品安全國家标準和食品安全地方标準。
顯然,食品安全标準不包括企業标準。“企業标準的混亂給市場監管帶來了困擾,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監管缺位。”業内人士表示,此外,要警惕電商平台上大量店鋪無證銷售保健飲料的情況。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銷售保健食品的店鋪應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其經營範圍應注明“保健食品銷售”。
記者近期在個别電商平台發現,數家公開銷售保健飲料的網店并未取得含有“保健食品銷售”字樣的食品經營許可證。
業内人士表示,不僅線上銷售保健飲料存在無序的情況,線下實體店也存在不規範的情況。根據2015年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制定的《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第二十一條規定,銷售保健食品應當設立提示牌,注明“保健食品銷售專區(或專櫃)”字樣,提示牌為綠底白字,字體為黑體,字體大小可根據設立的專櫃或專區的空間大小而定。
記者日前調查走訪的多家超市和便利店均未嚴格執行上述規定。但這些超市和便利店的有關工作人員均表示,其并未因此而受到有關部門的查處。
專家表示,如今,為了不斷滿足人民群衆對美好生活的需要,對于包括功能飲料在内的食品行業,不應該僅僅滿足于食品安全的要求,還應該積極向食品營養的标準邁步。基于此,亟待優化相關标準、大力整治諸多亂象,積極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
作者:楊宏生
來源: 中國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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