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獲悉,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區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則争取孩子撫養權的糾紛案件。雙方婚姻存續期間,女子生下一子,一年後二人離婚,兒子判歸父親撫養。兩年後,女子在探望孩子時說出男方并非生父,要求變更撫養權,男子得知真相後,仍然堅持自己撫養,被孩子母親起訴至法院。
據法院公布的案件詳情,原告小紅(化名)與被告小張(化名)于2017年8月28日結婚登記。2017年10月18日,小紅生下兒子小明(化名)。2018年12月18日,原、被告雙方因感情破裂協議離婚并辦理離婚登記,孩子由小張撫養,母親小紅享有探望權。2020年12月25日,在小紅探望孩子時,小張擔心她把小明帶走,雙方發生矛盾,小紅向公安機關報警求助。
因小紅在與小張同居生活期間與案外人小李(化名)有過不正當關系,2021年4月17日,原告帶小張與案外人小李一同到某鑒定中心進行DNA親子鑒定,鑒定意見為:依據現有材料和DNA分析結果,支持小李是小明的生物學父親。此後,小紅以被告“非小明親生父親”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變更撫養關系。而小張認為,自己與小明為法律上的父子親屬關系,且對小明精心照顧,有深厚的感情,并表示不介意小明非自己親生,不同意變更。
法院經審理認為,對于小孩撫養問題,應從有利于小孩身心健康、保障小孩最大利益的角度出發。小明在原、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出生,雖然其出生證明及戶口簿上登記被告小張為父親,但被告小張在知道其并非小明的生物學父親的鑒定結果之前,誤以為其為小明的生父并對小明盡心撫養,屬于欺詐性撫養關系。小張與小明不存在親子關系,小張對小明無撫養義務。
小明應當由其母親小紅撫養,且沒有證據證明小紅存在對小明撫養不利的情形。小張稱其對小明有撫養權,無事實與法律依據,小明由其生母撫養,對今後教育及生活更為有利。故原告小紅要求撫養小明理由正當,符合法律規定。
依照《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法院判決小明變更為由原告小紅撫養。
小張不服提出上訴,江西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杭州交通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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