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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把孩子的眼睛弄傷算意外嗎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1-24 08:26:49

同學把孩子的眼睛弄傷算意外嗎?本報訊 從幼兒園的小手工,到小學的科技小制作和手抄報,再到為集體活動、演出準備特定的道具,孩子動手能力的培養越來越被學校、家長們重視但是,小手工等制作過程操作不正确、監護人監護不到位,可能會帶來安全隐患和法律風險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教育機構責任糾紛,4歲幼童在幼兒園上手工剪紙課期間,被同學使用手工剪刀剪斷了耳廓幼童父母将幼兒園起訴至法院,要求幼兒園賠償各項損失及後續治療費法院審理後判決幼兒園賠償幼童各項損失5700元,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同學把孩子的眼睛弄傷算意外嗎?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同學把孩子的眼睛弄傷算意外嗎(4歲兒童課堂上被同學剪斷耳廓)1

同學把孩子的眼睛弄傷算意外嗎

本報訊 從幼兒園的小手工,到小學的科技小制作和手抄報,再到為集體活動、演出準備特定的道具,孩子動手能力的培養越來越被學校、家長們重視。但是,小手工等制作過程操作不正确、監護人監護不到位,可能會帶來安全隐患和法律風險。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教育機構責任糾紛,4歲幼童在幼兒園上手工剪紙課期間,被同學使用手工剪刀剪斷了耳廓。幼童父母将幼兒園起訴至法院,要求幼兒園賠償各項損失及後續治療費。法院審理後判決幼兒園賠償幼童各項損失5700元。

4周歲的翟某就讀于北京市房山區的某所幼兒園。2021年8月,翟某在幼兒園上手工剪紙課時,被同班同學小李用手工剪刀剪斷了右耳耳廓。翟某父母與幼兒園多次協商無果,将幼兒園起訴至法院。

翟某的父母認為,孩子在幼兒園期間,幼兒園負有監管和照顧義務。因被告幼兒園教育管理不到位,導緻翟某耳廓被其他小孩用手工剪刀剪斷。雖然學校已給付治療費,但翟某後續還需要進行手術和整形等,且對其也造成巨大的精神傷害。因此,起訴要求被告幼兒園支付營養費2400元、精神損失費1萬元、護理費8600元、律師代理費1萬元,以及翟某直至成年所有因耳朵受傷産生的各項費用(包括耳廓整形,根據實際花銷确定數額)。

被告幼兒園辯稱,事故原因為其他在園學生導緻,且事發突然,老師來不及阻止,案涉行為已超出正常行為範疇,超出幼兒園的監管能力。事故為他人行為造成的傷害,對幼兒園來說屬于意外事故,幼兒園僅應承擔小部分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翟某、小李均為幼兒園在讀學生,兩人為同班同學。幼兒園老師給翟某、小李在内的6名幼兒上手工剪紙課過程中,小李突然持剪刀剪向翟某右側耳朵,導緻翟某受傷。事發時,手工課教師正在低頭剪紙,未注意到班級異常情況。小李所持剪刀為金屬刀刃式樣。剪刀是幼兒園老師要求家長提交的,對剪刀的要求為:圓口,刀片能剪動紙,其他不要求。事發後,翟某經某整形外科醫院診斷為:右耳外傷,同日為翟某行右耳外傷清創縫合術。

法院審理後認為:首先,幼兒園組織4歲左右的幼兒做手工剪紙時,應對工具進行嚴格把關,選擇适合幼兒年齡特點與認知能力的工具。幼兒園要求幼兒家長提交手工作業用的剪刀時,僅要求圓口、剪動紙即可,現幼兒使用鋒利的金屬刀片式樣的剪刀做手工,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導緻了損害後果發生。其次,幼兒園應根據幼兒的年齡特點、手工工具的危險程度,盡到較一般大齡兒童和普通學科類課程更多的注意義務,加強課堂巡查,時刻防範危險發生。本案事發時,手工課程老師在桌前座位上低頭剪紙,未盡到審慎觀察、管理義務,導緻危險發生。最後,面對手工工具較多,且桌面上有鋒利刀具的情況下,應拉大幼兒之間的座位間距。本案事發時,在僅有6名幼兒參與手工剪紙的情況下,座位間距較小,幼兒之間相鄰較密,也是導緻本案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綜上,幼兒園未能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應對翟某的損害後果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法院根據相關證據、相應标準以及本案的具體情況,對合理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不合理或者過高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翟某父母主張的後續費用,因尚未發生,可待實際發生後另行主張。

最終,法院判決,幼兒園賠償翟某營養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5700元。

(阮小英)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對于幼兒來說,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除了承擔對在校學生的教學責任外,還負有對在校學生進行管理的義務,特别是應盡安全保障義務,包括預防危險、隔離危險、消除危險等。教育機構負有及時發現安全隐患并采取必要且可行的措施隔離、預防、消除危險的義務,減輕或避免教育機構場所内在校學生的人身和财産損失。

本案中,雖是家長提供的手工制作工具,但是工具的标準和選擇為幼兒園指導。同時,幼兒園對在校的幼兒負有全面監管義務,場所、物品、飲食等均應保障幼兒安全。法官提醒幼兒園、早教中心等幼教機構及家長們,在啟發、鍛煉幼兒動手能力時,應該選擇與幼兒年齡、認知相符合的課程或活動,謹慎選擇幼兒能夠接觸到的材料和工具,盡最大的注意義務,确保幼兒人身安全。

來源: 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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