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身份證有效期法律的規定:
《居民身份證法》第五條,十六周歲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為十年、二十年、長期。十六周歲至二十五周歲的,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二十六周歲至四十五周歲的,發給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四十六周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
《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第七條,臨時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限為三個月,有效期限自簽發之日起計算。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