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否認,原單肯定是有的,也是一些國内不太著名的品牌,真不能說沒有。但是目前鋪天蓋地的所謂原單,10個裡面有9個是跟風仿制的。未經授權的仿制,确實是違法的,很多網名表示痛恨,這也可以理解。
但是問題來了,所謂的海外代購(這裡指的是真的海外代購),我不敢說100%都沒有在海關繳稅,但10個代購裡面有9個是逃稅的,這總不誇張吧?所謂的代購,說好聽點是代購,說難聽點就是走私,沒錯吧?
總結一下,所謂的原單,基本上就是侵權仿制。所謂的代購,基本上就是逃稅走私。數額較大的話,是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的。
嚴謹起見,樓主還是用了基本這個詞語。
按照我國刑法規定,商标侵權類犯罪屬于輕罪,而走私屬于重罪!
所以問題就來了,為什麼我們普遍對仿制痛恨的要命,而對走私并不怎麼痛恨呢?
走私的危害性,按道理說是比仿制大的多了。
各位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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