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河南省的牛先生向颍州晚報熱線2256110求助:他在開發區一處樓盤購買了一間公寓,由于不能辦理房産證,便想讓售樓部退還首付金,可工作人員不同意。
市民:
購買的公寓不能辦房産證
牛先生是河南駐馬店人,在阜陽打工多年,一直從事汽車運輸行業。近幾年,他攢了一些錢,想留在阜陽發展,便萌生了在阜陽購房紮根的想法。
今年11月,牛先生在58同城上看到開發區舞洋大廈的售房信息,便在房産中介的介紹下來到售樓部。銷售人員告訴牛先生,他們手續齊全,牛先生購買後可以辦理房産證,并現場作出承諾。
12月4日,牛先生準備購買舞洋大廈904房間,并支付了20萬元的首付金。
沒想到查詢後,牛先生發現自己購買的房屋不能辦理房産證,“這家開發商沒有在房管局備案,連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都沒有,咋辦房産證啊。”
為此,牛先生希望對方退回自己的20萬元首付金。
相關部門:
舞洋大廈用地屬于文體用地
就牛先生反映的情況,市房屋管理局市場監管科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舞洋大廈用地屬于文體用地,不需要在房管局備案,因為他們不能存在銷售行為。
“這位先生的情況我們之前就受理了,也安排了工作人員介入調查,發現當時他簽訂的合同并不是買賣合同,而是租賃形式的協議合同。”工作人員表示,如果要辦理房産證,則開發商需要有“五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該工作人員建議牛先生向市場監督管理局反映這一情況,“因為他們簽訂的是租賃形式的協議,是否虛假宣傳,我們也無法鑒定,向市場監管部門反映後,建議他走法律途徑維權。”
随後,記者聯系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12315熱線,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如果沒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是不能進行房屋銷售行為的。“這位先生的情況可以向我們12315投訴,需要他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開發商是否存在虛假宣傳等行為。工作人員受理後,會按照流程對此情況進行調查,依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銷售負責人:
願意退還19萬元
對于牛先生購買的公寓能否辦理房産證,舞洋大廈售樓部負責人伊經理告知記者,牛先生可以簽訂回購合同,五年後開發商會将房屋進行回購,到時他就可以辦理房産證。如果辦理不了房産證,開發商會以150%的售後比例收購該房産。
對于牛先生退回20元首付金的要求,伊經理稱,在當時簽訂的合同中,明确表示了所有一方違約,則需要賠付30%的違約金,“按照合同上來說,他需要支付6萬元違約金。出于人性化考慮,我們願意退還給他19萬元。”記者提出看一看合同的要求,對方合同已被收走為由拒絕。
11日下午,牛先生收到了售樓部退回的19萬元,但他對此仍不滿意,認為售樓工作人員存在虛假銷售行為,自己是看在他們承諾了可以辦理房産證才支付的首付金,這一萬元違約金,他并不願意出。“希望他們能把錢全部退給我。”
專業律師:
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撤銷租賃協議
就牛先生反映的情況以及疑惑,安徽仲天律師事務所律師韓文慧表示,首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賣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本案中牛先生與舞洋大廈簽訂的并非是商品房買賣合同,而是租賃合同,因此不存在是否需要預售許可證的問題。
其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本案當事人牛先生簽訂的《租賃協議》并無上述情形,因此應當認為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牛先生解除合同,系合同違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
最後,合法的租賃是受法律保護的,但“以租代售”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若牛先生認為舞洋大廈的行為系“以租代售”,可以收集相關證據,采取信訪途徑向有關部門舉報。再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有關可撤銷合同的規定,若牛先生在簽訂《租賃協議》系因重大誤解簽訂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該《租賃協議》。
同時,韓文慧律師表示,近期她接到了多起類似牛先生情況的案件,在此告誡市民,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仔細查看、擦亮雙眼,以免造成财産損失。
颍州晚報記者 白陽
圖片由受訪者提供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