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京法網事
作者:北京知産法院 姚俐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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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天來了,又到了……emmm,喝龍井的季節。龍井茶,綠茶的一種,得名于浙江杭州西湖龍井村,是我國傳統十大名茶之一,有着“色綠、香郁、味甘、形美”四絕的特點。中國自古以來便有品茶的傳統,茶道藝術更是影響深遠。等等,小編不是來賣茶葉的。開始說正事,那麼問題來了,“龍井”能否作為商标注冊在“水(飲料)”等商品上呢?
案情簡介
娃哈哈公司:
我成功在“水(飲料)”等商品上注冊了“龍井”商标,開心O(∩_∩)O~~
第三人:
我覺得不行。我要申請把該商标無效。
原商評委:
第三人說得有道理,“龍井”商标予以無效宣告。理由如下:
“龍井”是一種綠茶的通用名稱,“龍井茶”具有獨特的口味。以繁體的“龍井”文字作商标核定使用在“蘇打水、無酒精飲料、汽水、果昔、植物飲料、飲料香精”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本商品的主要原料、口味等特點。
同時,以“龍井”文字作商标核定使用在“水(飲料)、礦泉水(飲料)、豆類飲料”等商品上,因“龍井”是一種綠茶的通用名稱這一特殊屬性而通常不易被相關公衆作為商标加以識别,故難以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
娃哈哈公司:
我不服,
我要向北京知識産權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定
訴争商标為漢字“龍井”,其中“龍”是“龍”字的繁體,“龍井”一般會被相關公衆識别為“龍井”。《現代漢語詞典》(第五版)将“龍井”解釋為“綠茶的一種……産于浙江杭州龍井一帶”。
一方面,“龍井”作為綠茶的一種,使用在“蘇打水、無酒精飲料、汽水、果昔、植物飲料、豆類飲料、飲料香精”等商品上,易使相關公衆認為其系對商品的主要原料、口味等特點的描述。
另一方面,我國傳統茶文化中對泡茶用水素有講究,“龍井”作為綠茶的産地,使用在“水(飲料)、礦泉水(飲料)”等商品上,易導緻相關公衆将其理解為系對商品的産地、用途等特點的描述,而不會将其作為商标加以識别,缺乏顯著性。
因此,訴争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冊違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
綜上,北京知識産權法院判決駁回娃哈哈公司的訴訟請求。
娃哈哈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娃哈哈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普法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識别商品及服務的提供者,因此,具有顯著性是商标的基本要求。如果訴争商标的文字僅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會使消費者認為該文字系對商品特點的描述,而非對商品提供者的指示,無法起到區分或識别作用,故此種商标不應作為商标注冊。
而且,對于該商品的同業經營者而言,對于商品的描述性詞彙系同業經營者均可使用的公共資源,如果允許某個特定的經營者獨占使用,将會對其他生産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因此,禁止将描述性标志作為商标注冊,也是出于對公共利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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