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工商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從事一定生産經營活動的證明。其格式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統一規定。
登記事項為:名稱、地址、負責人、資本金額、經營範圍、經營方式、經營期限等。
營業執照分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營業執照正本應當置于公司住所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不得僞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
2,與營業執照原正本相比,副本更小,主要方便企業外出辦理業務,如公司的銀行開戶許可證、稅務登記等。
3,公司營業執照遺失或者損壞的,應當在公司登記機關指定的報紙上申請作廢,予以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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