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考勤記錄不能當證據,那我還能拿啥證明員工曠工?”7月12日,經遼甯大連市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仲裁,遼甯某商貿服務有限公司被裁決向前員工姜成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3.2萬元的賠償。總經理何寬感到困惑,為何他提供的員工姜成檀指紋打卡清單不被仲裁庭采納為曠工證據。
如今,随着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邊界逐漸模糊,企業的工作方式發生了變化。從工作任務的布置到完成,勞動者與管理人員通過電子信息手段傳遞信息成為常态。那麼,電子郵件、手機短信、微博、微信、QQ 聊天記錄、辦公軟件打卡數據,以及朋友圈照片、微信運動步數,這些所謂的“電子考勤數據”,在員工與企業發生糾紛時,能否作為有效證據被法院采納呢?
連日來,記者采訪發現,電子考勤數據難辨真僞,數據内容模棱兩可,數據脆弱難保存難利用,讓勞資雙方合法權益難維護的事情時有發生。
有人打赢官司有人被“炒鱿魚”
2017年5月,陳雨入職大連市某銷售公司當業務員。她經常利用休息時間去洽談業務,來不及到公司打卡,就會在微信工作群裡請假,說明自己的去向、遲到及早退的原因。
去年7月,公司以陳雨一個季度缺勤10次的打卡記錄為由辭退她。理由是她違反了公司員工管理條例中關于請假的規定,屬于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有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時認為,陳雨10次請假時,公司領導雖然沒有回複準許,但也沒提出異議,應當視為默許微信請假方式。因此,應當向陳雨賠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等共計1.3萬元。
同樣是拿着電子請假記錄維權,盧羿就沒這麼幸運。
2018年9月20日,大連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員工盧羿向部門經理表達了請年假、連着中秋節和國慶節休假16天的意願,經理沒否認也沒準許。次日晚,她發送了一封請假郵件到經理郵箱,看到收件回執後,便收拾行李和丈夫去歐洲遊玩半個月。回來上班時發現,單位以她未經批準連續曠工6個工作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為由,解除了勞動合同。
盧羿申請了勞動仲裁。大連市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認為,請假郵件沒有得到明确準假的回複,不能當做準假的證據,裁決認定企業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行為。
我國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都明确規定,“電子數據”與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等并列作為證據類型。
沈陽市一位審理勞動争議案件的法官鄭虹介紹,在法院的審判實踐中,涉及電子證據的勞動争議案件越來越多,所要證明的内容包括勞動關系的建立、變更、終結,以及考勤、請假、崗位工資、辭職原因、加班與否的認定等。其中,關于考勤、請假的認定最多。然而,法院對電子數據是否采納、怎麼采納、采納多少仍有些犯難。
“嗯嗯”到底是什麼意思
2015年,何寬購入一台指紋打卡機。去年3月,員工姜成檀連續5天沒有打卡出勤,何寬以此為由解雇了他。大連市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審理時未采納何寬提供的員工指紋打卡清單,理由是何寬僅提供一份打印的考勤記錄清單,不能證明該清單是公司電子卡鐘中的原始數據,不能證明姜成檀沒有指紋打卡的那5天沒在公司上班。
何寬找到沈陽大全律師事務所律師邢燕,準備打官司。邢燕建議,何寬需要找具有司法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一系列的鑒定,還要做公證。這讓何寬感到頭疼。
電子數據内容模棱兩可、不同人有不同理解,也是難被采納的原因之一。
“‘嗯嗯’是‘知道了’的意思,‘好的’是‘同意了’的意思。”“不對,‘嗯嗯’和‘好的’都是贊同、同意的說法”……6月28日,在沈陽某機械裝備企業,一場“咬文嚼字”的争論發生在該企業勞動人事争議調解員蘇晶晶面前。
員工孫暢說,丈母娘過世,他用微信向部門經理徐志武請3天喪假,徐志武回複了“嗯嗯”兩個字,表示準了假。徐志武則反駁說,當時忙工作,回複“嗯嗯”表示孫暢的請假他知道了,因為不明白丈母娘非直系親屬過世是否可以請喪假,他想請教人事部門。結果當天下午,孫暢私自曠工去了外地。
蘇晶晶告訴記者,不像書證、視聽證據那樣明晰,許多微信、電子郵件、短信記錄等請假、工作時長數據,因其内容模棱兩可,惹出不少争議。
“我和他說了啊”“他應該明白我的意思啊”“這件事我已經做過了啊”……調解過程中,經常聽到這樣的話。蘇晶晶發現,與傳統的“面對面”交流不同,一些領導會故意回複模棱兩可的留言,用以免責,一旦出現糾紛,這類回複很難成為員工維權的有力證據。
此外,電子考勤數據的脆弱性,讓員工、企業維權時也很難利用。“我連續3年的指紋打卡記錄,公司說打卡機壞了記錄就被清空了,還能去哪找證據”“公司說要保護商業秘密,強逼我退群,結果找證據時,才發現微信群被解散了”“公司的辦公軟件出現漏洞,數據被清空,有的員工找我要加班費,我都拿不出證據來”……
電子證據合理利用才有效
“隻要能夠形成證據鍊,法院會采納使用電子數據。”遼甯青松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金海表示,單純隻有幾條微信聊天記錄、一條請假短信不足以證明事實,還得有其他證據輔證。比如按照微信指示所進行的銀行轉賬記錄,外出跑業務的微信運動軌迹,朋友圈裡工作時間的認證照等都可以相互佐證。
目前,我國對于電子數據的相關證據規則至今未出台詳細的規定,導緻司法實踐中對電子數據的認定存在實際操作人身份難以确定、司法鑒定的依賴度較高、何為電子數據原件難以确定等難點。
“隻有我們的立法越來越完善,我們才能真正享受到科技帶來的便利。”鄭虹說。
電子證據生效的前提是必須符合公司規章制度。記者采訪了26家企業後了解到,這些企業或者部門内部都有微信工作群,但沒有一家企業對電子考勤進行了明确的規定。
王金海表示,企業建立微信工作群,并通過微信群進行工作安排,單位的規章制度也要做相應的調整,對員工通過微信請銷假事宜作出明示禁止或者允許,這樣才能讓電子證據生效。
邢燕則建議,電子數據不能取代書面協議,不做維權首選。公司有相關規定的,員工要嚴格按照公司标準流程來走。拿請假來說,書面申請優先,電話、口頭請假其次,然後再補寫申請,實在來不及或者無法聯系到領導,再選擇用微信和QQ 請假,優先選擇易保存、易辨真僞、不易篡改的數據。
更多新聞
城鎮新增就業737萬人!上半年就業成績單發布
高溫來襲!這些“冷職業”,卻沒有想象中那麼“爽”
最高法:猥亵兒童犯罪在法定刑幅度内從重處罰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