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有買賣糾紛
法庭上作虛假陳述
謊言看似完美
終究漏洞百出
生活中不能任性
法庭上更不能妄為
前情提要
顧客在寵物店購買帶肚寵物貓,後因寵物貓未懷孕,遂與寵物店老闆發生争執。在交涉過程中,涉案貓将其抓傷、咬傷,因購貓款、醫療費等相關費用協商未果,顧客遂将寵物店訴至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涉案貓的去向引起了法官的注意......
庭審過程中
法官
“被告,原告在你店裡是因為什麼被貓抓傷、咬傷的?”
寵物店老闆
“那還不是因為原告當時抱貓時吓到了貓,貓才把她抓傷、咬傷的。”
法官
“原告,是這樣嗎?”
顧客
“明明是我抱貓走的時候,我們兩個發生了争吵,貓受驚了才抓傷、咬傷我的。我當時還報警啦!”
法官
“被告,那貓現在在哪裡?”
寵物店老闆
“我不知道!”
法官
“法庭上應如實陳述案件事實,你确定你不知道嗎?”
寵物店老闆
“我不知道,當時門開着,貓就跑出去了。”
庭後調查
當日出警民警執法記錄儀中的視頻顯示,出警民警詢問店員涉案貓的去向時,店員說被老闆放到後面去了。出警民警詢問顧客是怎麼被貓抓傷時,店員說當時顧客正要抱貓走,兩人發生争執,貓受驚了,就把顧客給咬傷了。
法庭再次傳喚寵物店老闆...
法官
“被告,你後來又見到貓了嗎?”
寵物店老闆
“不知道,沒見到,我也不知道那貓去哪裡了。”
在觀看出警民警執法記錄儀中的視頻後...
法官
“被告,視頻中記錄的是事實嗎?”
寵物店老闆
“是。”
法官
“那涉案貓現在在哪裡?”
寵物店老闆
“後來又有人看上那隻貓了,出價1000元,我就把它賣了。”
後續
寵物店老闆在訴訟過程中,因虛假陳述,擾亂訴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寵物店老闆作出罰款5000元的決定。寵物店老闆當場交納了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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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人無信不立,商無信不興,國無信不強。小到做人經商,大到治國安邦,誠信是立世的底子,訴訟誠信更是法治框架下對每一個當事人的規範性要求,當事人應對案件事實作如實陳述、提供真實的證據,對于僞造證據、虛假陳述等妨礙司法秩序的行為,必将嚴懲不貸,讓不誠信者付出法律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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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中關于虛假訴訟的常用知識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僞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僞證的;
(三)隐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财産,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财産,轉移已被凍結的财産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诽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複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五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币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币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條 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
拘傳應當發拘傳票。
罰款、拘留應當用決定書。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來源:鄭州航空港區法院綜合審判庭第一審判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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