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第三屆數學文化征文比賽
極限定義新講:動态定義與靜态定義
作者:李照
作品編号:014
極限,比如說數列極限,簡單講來說的是“當n越來越大時,數列越來越靠近實數L”,是一種動态過程,而其正式定義,也稱為數列極限的(ε, N)定義,卻這麼描述:設為數列,a為定數,若對任給的正數, 總存在正整數,使得當時有 < ,則稱數列收斂于a,定數a稱為數列的極限。
初學者對極限的直觀印象在這種定義裡幾乎完全得不到反映,好多學生看後不知所言為何物,然後卻又不得不馬上拿着這個定義去證明各種極限,即便是最後很機械地、按部就班地湊出了該定義要求的形式,學生們對這一切還是耿耿于懷,不知道自己在幹什麼,究其原因是因為這個定義不夠直觀、不容易從中看出極限的“影子”,更具體來講,極限最初在我們的直觀認識裡是一個動态概念,如本文一開始所說的那樣,它是一種動态過程,但在該定義裡這種動态過程并沒有得到體現,所以這個定義也被稱為極限的靜态(static)定義,本文将提出一種更直觀的數列極限的動态(dynamic)定義,然後闡明它和靜态定義的關系,并提出幾條教學建議。
下文将先用蘇格拉底教學法(Socratic method)行文,旨在通過啟發性的方式一步一步地構建出嚴謹的數列極限動态定義。
師:當n越來越大時,數列{}越來越靠近極限值L。這一現象用數學語言怎麼描述?
生:對于數列中任意一項及其後面任意一項有。如果我們拿這個條件來以作為起點的話,那麼其後必有任意一項滿足,這樣如果先記,,三項的下标p,q,r分别為,,,用同樣的方法後續我們還可以找到,,,以至于有
這實際上是上面的約束條件的另外一種等價表述,該不等式表達了“後面的項總比前面的項更靠近極限”這個意思。
師:如果要讓你的描述對常數數列的極限情況仍然适用,該怎麼修改?
生:那應該改成,即:對于數列中任意一項及其後面任意一項有
師:現在讓我們來看,當越來越大時,也即分母越來越大時,由于分子始終在-1到1之間,所以函數值在越來越大時越來越靠近0。
現在我們構造一數列{},每個的值均是((n-1)π, nπ)上函數值域中的任意一個,那麼該數列有極限嗎?如果有,極限是多少?
生:有極限,值為0。因為函數值在x越來越大時整體越來越靠近0,從各區間((n-1)π, nπ)上函數值域中任意取出來的值組成的數列也符合這一趨勢,所以數列{}的極限也是0。
師:很好!那對于該數列的極限你之前的數學語言還适用嗎?
生:我發現這種情形下可能會有的情況,而這裡L=0,所以就不會有這個結果了,所以隻有把“任意的”改成“存在”才行,即:對于數列中任意一項,其後總存在使得。
師:對,在極限過程中并非後面的項都比前面的項更靠近極限,而是存在後面的項比前面的項更靠近極限,這個例子加深了我們對極限現象的準确掌握。
生:是的,确實有了進一步的認識。
師:如果将數列{}的前10000項都換為0,那麼這個數列的極限還是不是0的?
生:呃……也是,畢竟極限研究更關心的是數列足夠靠後的所有項的表現,前面有限多項的值是什麼我們并不關心。
師:好,認識到這點之後你剛才的數學語言仍能描述這種情況嗎?
生:不能了,如果,那麼的後面就找不到使得了。所以不能說也是可以任意取的了,的選取要看數列中是否存在有限個(正整數個)值為極限值的項,如果存在,那麼可以要求取數列中值為極限值的最後那一項之後的任意一項,否則的話可任取。所以我的表述可以修改為:對于數列中某項之後的任意(這裡的“某項”要看數列中是否存在正整數個值為L的項來定),其後總存在使得。這裡因為的選取條件導緻整個描述稍顯啰嗦,不夠簡潔,所以可改成另外一種更簡潔的表述:存在 滿足
師:對于數列{},當n越來越大時,越來越靠近0,但是不是也越來越靠近-1呢?
生:呃……也是啊!
師:你現在的極限語言排除得了這種情況嗎?
生:不能。
師:所以你現在的描述隻反映出總有後面的項比前面的項更接近于L,沒反映出數列{}足夠靠後的所有項可以無限接近L,或者說沒有限制足夠靠後的所有項接近的隻能是L而不是其它數。
生:是哦!那麼我認為還必須要求自某一項之後的所有項和L的差值都小于預先任意指定的足夠小的正數,這一要求用數學符号語言可以表述為:總有某項之後的所有滿足,這裡ε是足夠小的正實數。
師:ε取1可以嗎?
生:呃……也可以,不過1不夠小,換為0.1似乎會更好點。
師:那為什麼0.1可以而1就不妥呢?你判斷的标準是什麼?
生:我隻是憑感覺覺得1似乎不能當作足夠小的正實數,0.1倒是可以。
師:數學理論是不能靠着這種模糊不清的憑感覺的方式提出的,你必須給“足夠小的正實數”一個明确的定義才行。
生:不妨定義任何在内的數都是“足夠小的正實數”,其中是M是預先任意指定的正整數,簡單起見,我們甚至可以直接取ε為,即。這樣前面這個條件就應該改成:總有某項之後的所有滿足,這裡M是預先任意指定的正整數。
師:哈,孺子可教也!
生:承蒙老師指點!
至此,我們就得出了能完全描述數列極限現象的兩個條件:
(1)總有後面的項比前面的項更接近于實數L,對應的數學語言描述是:存在 滿足
(2)足夠靠後的所有項可以接近實數L到任意程度,對應的數學語言描述是:總有某項之後的所有滿足,此處M是預先任意指定的正整數,這裡的“某項”隻能通過解這個不等式來确定。
任何滿足上述兩個條件的實數L就稱為數列{}的極限,極限的動态過程在條件(1)裡得到了反映,所以我們可以把上述兩個條件看作是數列極限的動态定義。
現在讓我們回頭再看最初對數列極限的感性認識:“當n越來越大時,數列{}越來越靠近極限值L”,這種認識反映的隻是上述的條件(1)而疏漏了條件(2),由此可見這種直觀認識的缺陷,作為修正,我們可以這麼說:如果當n越來越大時,數列{}越來越靠近實數L,并且足夠靠後的所有項可以接近實數L到任意程度,則稱L是{}的極限。
再看極限的(ε, N)定義,該定義反映不出極限的動态性,它隻表明對于任給的正數ε總有某項之後的所有滿足,其次,為了說明數列裡足夠靠後的所有項可以接近極限值到任意程度,該定義用了任意指定的正數ε來限定二者間的差距,然而這是一種很松散的、模棱兩可的限定,因為ε即可以往小了取也可以往大了取,自然就不能夠明确反映出“數列裡足夠靠後的所有項可以接近極限值到任意程度”這層意思,所以在本文給出的極限動态定義中直接用取代ε,因為對于,當n越來越大時,便會越來越小,越來越靠近0,變得要多小有多小,所以筆者相信用取代ε能反映出數列裡的項可以接近極限值到任意程度這層意思,請讀者就此再次回顧條件(2)。
實際上有了條件(2)便自然有條件(1),證明:取滿足 的一項為,如果數列中有正整數個值為L的項,那麼可以要求取數列中值為L的最後那一項之後的任意一項,然後取滿足的一項為,取滿足的一項為,…其中均是原數列裡滿足本不等式的任意一項的下标,并且,顯然能滿足條件(1)。所以從邏輯角度來看,條件(1)不是必要的,但如果把條件(1)去掉,那麼極限的“動态性”便得不到反映了。實際上把條件(2)裡的換回ε便是我們既熟悉又陌生的數列極限的(ε, N)定義,也就是說去掉條件(1)之後極限的動态定義就變成了靜态定義,但靜态定義相比于動态定義并不能很貼切地、很直觀地反映極限現象。所以雖然從邏輯角度來看條件(1)是多餘的,但從認知角度來看它的存在卻是大有裨益的——它反映着極限的動态性,它使得極限定義更加符合我們的直觀認識,沒有了它的極限靜态定義會在理解上給學生帶來很大的困難。所以筆者提議:(1)以本文的動态定義作為數列極限的标準定義,因為它使得極限定義更加符合我們的直觀認識,進而就可以避免靜态定義給學生造成的那些理解上的困難;(2)以現在教材裡的(ε, N)定義作為極限值的判定方法,因為它相比極限動态定義更簡潔,用來判定極限自然就比動态定義更方便;(3)如果前兩條建議都得不到采納, 那麼至少應該介紹一下如何從極限動态定義走向靜态定義,否則的話當前不少學生受極限靜态定義之苦的局面仍然得不到解決;(4)函數極限的(ε, δ)定義也同樣給學生們帶來了不符合直覺的困惑,可以考慮用海涅(Eduard Heine)的極限定義來作為函數極限的正式定義(具體是:對于任何一個收斂于的數列{},且各個,如果數列{}的極限是L,那麼我們說L是在處的極限),因為該定義更能反映出函數極限的動态性。(ε, δ)定義可用來作為判定極限值的方法。
注:
1,數學分析,華東師範大學數學系編,第四版,p23
2,What Is Mathematics? Second Edition, Courant and Robbins, p306
3,說它“熟悉”是因為它是教材中常用的定義,說它“陌生”是因為這個定義不那麼直觀,不能反映極限的“動态性”。
4,Richard Courant, Fritz John, Introduction to Calculus and Analysis Volume I, Reprint of the 1989 edition, p82
已發文章>>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