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族的婚姻習俗有着豐富的文化内涵,它是滿族幾千年來豐富多彩的社會生活的一個縮影,它從一個側面反映了滿族文化的特點。滿族入關前,其先世的婚姻制度,曾有過行歌求偶、指腹為婚、服務婚等多種形态。入關後,受漢俗與其他民族婚俗的影響,婚姻制度不僅程序化,而且把本民族的夜婚制度也雜揉其間,形成了既别于漢族婚俗又有自身婚姻特色的一套獨特的婚姻制度入關後,受漢俗與其他民族婚俗的影響,婚姻制度不僅程序化,而且把本民族的夜婚制度也雜揉其間,形成了既别于漢族婚俗又有自身婚姻特色的一套獨特的婚姻制度。
滿族婚嫁曆史習俗的特征:
1、拴婚
所謂拴婚是本人的婚姻并不由本人來決定,而是由别人來決定。這裡的别人還不是傳統意義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對于滿族人來講,因為八旗組織的存在,因此八旗子弟的婚姻必須經由八旗管理部門的審批,這個滿族延續300年的傳統就是拴婚。
拴婚最突出的時期是在八旗軍入關之前,而它的産生則是在八旗制度産生之時。努爾哈赤與“佟百萬”之女佟春秀的婚姻是為了獲取經濟支持,後來努爾哈赤又娶葉赫首領揚吉奴的女兒,則是為了獲取政治資本。包括皇太極的婚姻,皆是政治聯姻的産物。那麼說,在那個時代,滿洲(女真)社會處于資本積累階段。占有欲與夫權思想的結合,就是把女子包括孩子看作是成年男子資本的一部分,女性沒有相對的地位。
體現在當時的八旗民間,則是八旗子女的婚姻必須上報各牛錄章京(佐領),這是嚴格的規定;而貴族子女則要上報給各主旗貝勒。換言之,光是父母同意是沒有用的,婚嫁已經成了軍事化管理。這種管理直到八旗入關方有改善,但直到清末,旗人間的婚嫁還是需要上報給佐領的,雖然隻是走個形式,但卻以成了傳統。
拴婚的基礎是建立在滿洲建國初期(後金--大清)的私有制與奴隸制高速發展的基礎上的。這種制度也是與滿洲八旗制度所相符合的,雖然成為旗人社會的一種婚嫁傳統,而且是基于一定的政治機遇,但客觀上不能否認其在一定的曆史時期扼殺了人們婚姻愛情的自由。比起女真時代的“行歌于途,以申求偶之意”的風俗,是一個曆史巨大的跨度。
2、收繼婚
收繼婚也是滿族曆史上的一大曆史特色,集中體現在太祖朝,其在滿洲貴族中則在有清一代不時也有出現。所謂收繼婚,就是我們所熟悉的“父死妻其母,兄死妻其嫂”,還包括直到解放時期還流行在東北農村的“童養媳”。
對“父死妻其母,兄死妻其嫂”的理解這裡要強調兩點,一個是對“其母”的理解,“其母”不是兒子的親生母親,而且多為年紀要比自己還小的後母。另一點的理解則是,這一傳統的由來已久——“胡俗婦喪其夫,其家男子即收為妻妾,父子兄弟不論也。他道,則人笑其不能贍其婦”。由此可見,在滿洲傳統觀念中,不能把自己家族的寡婦“收養”照顧,就是讓外人家笑話。實際上這裡的“收養”即是婚嫁。舉個例子,《滿文老檔》記載,努爾哈赤晚年慮及後事的安排“我曾說過,我本人死後,想把我的小兒子們和大福晉給大阿哥優厚收養”這實際是表明一種所屬關系的轉變。
皇太極則在天聰五年(1631年)頒布谕旨,對收繼婚永行禁止。原因是受到中原漢族文化中家族倫理觀念的影響。後來這一傳統在滿族人社會無論民間還是貴族逐漸淡出曆史舞台。不過也有例外,比如載淳則是娶了孝哲後姑侄倆。
3、門當戶對
門當戶對似乎是封建社會或者階級社會的一項附帶産品,滿族社會也不例外。這主要集中在貴族階層。從清初到清末這種嚴格的等級觀念牢不可破。八旗貴族隻能在其間或者在官員子女中相互選擇,對于諸申(自由民)、阿哈(奴隸)及一般“老百姓”則不予考慮。
4、指腹為婚
如果考證的沒有錯誤,那麼中國曆史上的“指腹為婚”則是金代女真人的專利,後來流傳到了漢人間。《大金國志》載“金人舊俗,多指腹為婚姻。
但“指腹為婚”并非在女真人中廣泛流行,與其同一時代的,作用相當的女真人主要的婚嫁習俗則是“相看”。
5、相看
相看就已不隻是滿族婚嫁習俗的曆史特征,而是一直延續下來的。所謂相看,又稱看門戶,就是指男方家的主事婦人到女方家去看看姑娘,女方家的主事婦人再到男方家去看看小夥子。如果雙方都同意,男方家則要留女方家來相看的婦人吃頓飯。這樣就算雙方都同意,婚事就可以定下了。
相看還有“明相”、“暗相”之分。上面說的,雙方家長能到對方家裡去看,是在“冰人”(媒人)的指引下,就是所謂“明相”,而“暗相”就是說偷偷的看,一般是姑娘家不好意思,才安排男方偷着看。如果是兩家本來就熟悉,則不必相看,直接“換帖”、“合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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