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新聞Knews記者 沈雪穎
2020-08-30 18:40
早高峰的時候,要是地鐵上有什麼意外,真是要耽誤好多人的事兒了。假如這個“意外”還是有人故意制造的,那可想而知,大家肯定氣不打一處來。
8月25号,就有這麼一個人,先是在車廂裡公然抽煙,被人勸阻之後,幹脆把自己的一條腿伸進車廂和站台縫隙,阻止地鐵運行。當然,這樣的行為很快就被趕到現場的軌交公安民警制止,并将鬧事的當事人帶走進行調查。
不過,據媒體報道,這名男子因為患有精神疾病,目前公安機關已将其送至精神衛生中心治療。
想必很多人都會在心裡冒出這麼個問号:一句精神病,地鐵就白停了嗎?沒有人要為此負責嗎?
其實,焦焦心裡也有這樣的疑問。事實上,假如這個鬧事的人不是患有精神疾病的話,可能就要面臨罰款和行政拘留的雙重處罰。
根據新版《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
上海的室内公共場所、室内工作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煙。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違反條例規定的,可處以2000元-3萬元罰款;個人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且不聽勸阻的,可處以50元-200元罰款。
其次,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緻使工作、生産、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聚衆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不過,同樣是《治安管理處罰法》,還有這樣一條規定:
第十三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所以,從公安機關最終的處理結果來看,這名在地鐵上抽煙并且阻止地鐵運行的男子,事發時應該處于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狀态,甚至還有可能連監護人都找不到,隻能由民警直接送往精神衛生中心進行治療。
因此這一個案,也隻能以當事人接受治療來結束了。
根據法律規定,雖然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不承擔行政處罰,或民事、刑事責任,但是這類病人的家人或是監護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比如賠償等等,并且有義務對這類精神病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予以強制醫療。
020/8/30 本期老法師 沈雪穎
《庭審紀實》主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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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新聞Knews記者:沈雪穎 編輯:李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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