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在崗職工休假規定?澎湃新聞記者 齊君有不少單位采取的是周末單休政策,濰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針對網友咨詢進行了政策解讀,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山東在崗職工休假規定?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澎湃新聞記者 齊君
有不少單位采取的是周末單休政策,濰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針對網友咨詢進行了政策解讀。
4月30日,濰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人民網領導留言闆回複網友咨詢稱,關于部分企業周末單休問題。《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其次,關于加班問題。用人單位安排加班應當與工會和勞動者進行協商,不能強制加班。《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産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第九十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
另外,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加班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标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加班費;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濰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醒,如果發現用人單位存在強制勞動者加班,或者加班後不支付加班費的情況,可向該用人單位屬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
責任編輯:蔣子文
校對:施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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