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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義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一樣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01 23:26:50

名義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一樣嗎?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九百二十五條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範圍内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證據證明該合同隻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第九百二十六條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是,第三人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2016年7月27日實施]3. 關于借名借款的主體認定出借人和名義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實際交由第三人使用的,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名義借款人為借款合同的相對人,應由名義借款人承擔償還責任如果名義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實際使用人,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僅為借名義借款人的名義,名義借款人并不實際參與借款關系的履行活動,也不享受借款活動的利益的,應認定實際使用人為實際借款人,由實際使用人承擔償還責任裁判規則一:名義借款人不能舉證證明出借人知曉實際借款人,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由名義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案例一:葉某與高某、第三人張某民間借貸糾紛二審判決書[四川省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川14民終92号]認為,“高某主張借條系葉某向其出具,該款借款人是葉某,葉某及張某主張借款人系張某,葉某并非實際借款人,該借款應由高某向張某主張對此争議,本院認為,該借條系葉某以借款人名義出具,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高某主張葉某為借款人依據充分即使葉某為名義借款人,實際借款人用款人均為張某,此為葉某與張某二人之間的内部關系,葉某在還款後可向張某追償,或者張某可以直接代葉某還款故本院依法認定該借款的借款人為葉某”裁判規則二:若名義借款人能舉證證明出借人簽訂借款合同時明知實際借款人,應由實際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案例三:大連高新園區A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王某民間借貸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遼甯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遼民申645号]認為,“從案涉五方協議約定内容看,A公司主張其在簽訂該協議時不知道實際借款人是S集團是不成立的該協議清楚載明了包括本案以王某名義簽訂的借款合同在内共計12份個人名義借款合同、總計5400萬元借款的簽訂過程、12個具體人員名單、并且确認了實際用款人為S集團,同時記載了A酒店以其所有的12套已經抵押登記在A公司員工徐某名下的房産為該5400萬元借款提供抵押擔保該五方協議清楚體現了各方對包括案涉王某簽訂的借款合同在内的12份借款合同均是借名借款是明知的且除了案涉王某等12人與A公司之間的借款合同是以個人名義所簽,其他協議及合同等均是将12份借款合同共計5400萬元作為一個整體進行闡述和簽訂的實際借款人S集團的關聯公司A酒店抵押在A公司員工徐某名下的12套房産的抵押額也并非與案涉以個人名義簽訂的借款合同數額一一吻合,而是與實際借款人S集團向A公司的借款共計5400萬元數額相吻合另外,S集團對借款過程進行了詳盡的闡述,并認可其實際收到且使用了A公司發放至王某等人賬戶的借款,還款也是由S集團及其關聯公司統一以5400萬元為借款基數計算利息等向A公司進行償還,而并非對包括王某在内的12筆個人名義借款按照不同借款金額進行分别償還個人名義借款合同簽訂後,借款的履行、設立擔保、還款等過程,王某均未再實際參與綜合上述事實及理由,一、二審法院确認王某系名義借款人,實際借款人應為S集團,王某與A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所涉債務應由一審第三人S集團承擔還款責任,該認定依據充分,并無不當”實際借款人表示願意承擔還款責任的,構成債務加入,應由實際借款人與名義借款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案例五:柴某與餘某、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二審判決書[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豫15民終789号]認為,“本案的争議焦點為,一審法院認定的借款本金數額是否正确,上訴人柴某是否應當與王某向被上訴人餘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經庭審查明,2010年9月9日,上訴人柴某與被上訴人餘某簽訂《借款合同》,王某作為借款人向餘某借款70000元,王某出具《借條》一張上訴人認為已經償還借款,未提供餘某出具的收條或者其他還款依據,亦未在借條上注明,不符合交易常識,也不能排除雙方存在其他經濟往來的可能性,該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2012年8月23日上訴人出具的證明,視為并存的債務承擔,柴某不再是保證人身份,而是共同債務人身份,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與王某共同償還餘某借款本息,該處理并無不當”,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名義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一樣嗎?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名義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一樣嗎(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不一緻)1

名義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一樣嗎

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九百二十五條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範圍内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證據證明該合同隻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第九百二十六條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是,第三人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2016年7月27日實施]3. 關于借名借款的主體認定出借人和名義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實際交由第三人使用的,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名義借款人為借款合同的相對人,應由名義借款人承擔償還責任。如果名義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實際使用人,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僅為借名義借款人的名義,名義借款人并不實際參與借款關系的履行活動,也不享受借款活動的利益的,應認定實際使用人為實際借款人,由實際使用人承擔償還責任。裁判規則一:名義借款人不能舉證證明出借人知曉實際借款人,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由名義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案例一:葉某與高某、第三人張某民間借貸糾紛二審判決書[四川省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川14民終92号]認為,“高某主張借條系葉某向其出具,該款借款人是葉某,葉某及張某主張借款人系張某,葉某并非實際借款人,該借款應由高某向張某主張。對此争議,本院認為,該借條系葉某以借款人名義出具,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高某主張葉某為借款人依據充分。即使葉某為名義借款人,實際借款人用款人均為張某,此為葉某與張某二人之間的内部關系,葉某在還款後可向張某追償,或者張某可以直接代葉某還款。故本院依法認定該借款的借款人為葉某。”裁判規則二:若名義借款人能舉證證明出借人簽訂借款合同時明知實際借款人,應由實際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案例三:大連高新園區A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王某民間借貸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遼甯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遼民申645号]認為,“從案涉五方協議約定内容看,A公司主張其在簽訂該協議時不知道實際借款人是S集團是不成立的。該協議清楚載明了包括本案以王某名義簽訂的借款合同在内共計12份個人名義借款合同、總計5400萬元借款的簽訂過程、12個具體人員名單、并且确認了實際用款人為S集團,同時記載了A酒店以其所有的12套已經抵押登記在A公司員工徐某名下的房産為該5400萬元借款提供抵押擔保。該五方協議清楚體現了各方對包括案涉王某簽訂的借款合同在内的12份借款合同均是借名借款是明知的。且除了案涉王某等12人與A公司之間的借款合同是以個人名義所簽,其他協議及合同等均是将12份借款合同共計5400萬元作為一個整體進行闡述和簽訂的。實際借款人S集團的關聯公司A酒店抵押在A公司員工徐某名下的12套房産的抵押額也并非與案涉以個人名義簽訂的借款合同數額一一吻合,而是與實際借款人S集團向A公司的借款共計5400萬元數額相吻合。另外,S集團對借款過程進行了詳盡的闡述,并認可其實際收到且使用了A公司發放至王某等人賬戶的借款,還款也是由S集團及其關聯公司統一以5400萬元為借款基數計算利息等向A公司進行償還,而并非對包括王某在内的12筆個人名義借款按照不同借款金額進行分别償還。個人名義借款合同簽訂後,借款的履行、設立擔保、還款等過程,王某均未再實際參與。綜合上述事實及理由,一、二審法院确認王某系名義借款人,實際借款人應為S集團,王某與A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所涉債務應由一審第三人S集團承擔還款責任,該認定依據充分,并無不當。”實際借款人表示願意承擔還款責任的,構成債務加入,應由實際借款人與名義借款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案例五:柴某與餘某、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二審判決書[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豫15民終789号]認為,“本案的争議焦點為,一審法院認定的借款本金數額是否正确,上訴人柴某是否應當與王某向被上訴人餘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經庭審查明,2010年9月9日,上訴人柴某與被上訴人餘某簽訂《借款合同》,王某作為借款人向餘某借款70000元,王某出具《借條》一張。上訴人認為已經償還借款,未提供餘某出具的收條或者其他還款依據,亦未在借條上注明,不符合交易常識,也不能排除雙方存在其他經濟往來的可能性,該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2012年8月23日上訴人出具的證明,視為并存的債務承擔,柴某不再是保證人身份,而是共同債務人身份,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與王某共同償還餘某借款本息,該處理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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