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發出的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為要約人,接收要約的一方稱為受要約人。
而要約邀請,根據《合同法》第15條的規定,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但是它本身并不是意思表示,是一種事實行為。
要約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而要約邀請不是一種意思表示,而是一種事實行為,也就是說,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目的旨在令受邀請人向己方發出要約。并不因受邀請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成立,繼而受要約邀請的内容約束。合同必須要再經一個轉回并承諾才能成立。
要約發出---收到要約---承諾---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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