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法律規範的相關規定(四)
Q《突發事件應對法》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突發事件應對法》是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立法目的是為了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規範突發事件應對活動,保護人民生命财産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法。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别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六十九條,發生特别重大突發事件,對人民生命财産安全、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或者社會秩序構成重大威脅,采取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急處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減輕其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進入緊急狀态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國務院依照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決定。
緊急狀态期間采取的非常措施,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或者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另行規定。
本文轉載自公衆号:北京普法
編輯:謝紅果 姚日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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