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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起訴第三者不當得利可以嗎

情感 更新时间:2024-08-12 19:38:33

主播:在離婚時簽署了離婚協議,過後想想又後悔,可以變更或者不履行協議内容嗎?這樣的訴求能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近期,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依法審理了一起離婚後的财産糾紛案件。

記者張歆

在這起案件中,當事人小帥和小花曾經是一對夫妻,婚後生育了一個孩子。兩人在兩年前離婚,并在離婚協議中就财産分割問題進行約定。

離婚後起訴第三者不當得利可以嗎(簽署離婚協議後反悔)1

兩年後,小花拿着當初的離婚協議提起訴訟,将前夫小帥告上了法庭。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邵丹審理了這起案件:

一中院民一庭法官邵丹

男方買了一套房子,并且支付了首付款,後來男方和女方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約定上述的房屋歸雙方的孩子所有,但是所有的貸款由男方償還。沒想到男方在還完剩餘的貸款後,卻将房屋登記在自己的名下。于是女方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男方履行離婚協議,将房屋過戶到孩子名下。

離婚後起訴第三者不當得利可以嗎(簽署離婚協議後反悔)2

記者張歆

在庭審過程中,被告小帥辯稱自己違反離婚協議,是因為當初在簽訂協議時,受到小花的脅迫、欺詐,并向法院申請撤銷離婚協議中關于财産分割的約定。事實真是這樣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邵丹對案件進行了分析研判:

一中院民一庭法官邵丹

通常情況,我們在審理案件中判斷是否存在欺詐或脅迫,比如有向公安機關報案、有錄音、錄像或者一些其他的證據,法院才能夠認定。當事人沒有舉出任何證據,隻是說當時是女方逼迫去寫的,這種情況是不能夠撤銷該協議。

記者張歆

因此,法院審理認為,訴争房産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雙方對房屋享有共同權益。雙方離婚協議中将訴争房屋贈與孩子的約定有效,這一贈與約定與離婚協議是一個整體,不能單獨行使任意撤銷權。

最終,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令小帥按照離婚協議的約定,履行房屋過戶義務。

針對這起案件,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紀曼麗作出普法提示:

一中院民一庭法官紀曼麗

當事人在離婚的過程中,有的人為了盡快結束婚姻,就财産分割做出一些讓步,可是簽完這協議後又反悔了。雖然依照相關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協議離婚後一年内可以請求法院變更或撤銷。但前提是在訂立财産分割協議的時候,存在欺詐或脅迫的情形。所以說,除非雙方協商一緻,否則一般是不能撤銷或變更的。

特别提示:

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就婚姻關系的解除、夫妻财産的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的一攬子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在此也要提醒市民,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識和誠信意識,謹慎簽訂離婚協議。

來源:新聞廣播--法治縱橫

制作:李仕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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