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
作者 | 馮克利
正文 | 5509字
閱讀時長 | 約10-15分鐘
譯者前言
弗裡德裡希·馮·哈耶克(Friedrich von Hayek,1899-1991)在中國知識界已不是個陌生的名字。随着中國在 90 年代進入迅速的市場化過程,作為 20 世紀捍衛市場經濟制度最著名的思想家之一,他日益引起國人的廣泛注意,當然也是情理中事,因此在最近十年來,他的著作也被相繼譯成中文出版。
先有《個人主義與經濟秩序》(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1991)
然後是《通往奴役之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此書在 60 年代便有個内部發行的譯本)
此後又有他最重要的政治學著作《自由秩序原理》(北京三聯書店1997)和《法律立法與自由》(北京三聯書店,1999)中譯本的相繼問世。
此外,他去世前最後一本思想總結性著作《緻命的自負》的新譯本也将在年内出版(馮克利等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東方出版社在 1991 年就出過一個内容不太完整的譯本,内部發行)
而且據我所知,他的重要的知識論著作《科學的反革命》近來已有出版社列入出版計劃,相信不久也會與讀者見面。
因此就哈耶克的主要作品而言,除了那本晦澀難解的認知心理學專著《感覺的秩序》( The Sensory Order : An Inquiry into the Foundations of TheoreticalPsychology,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52)之外,大體上說都有中譯本可以利用了。
讀者現在看到的這本文集,則收入了哈耶克寫于 50 至70 年以上著作之外的論文和他在各地的演說計 40 餘篇,一些著名的篇什,像《作為一個發現過程的競争》《知識的》《曼德維爾大夫》《複雜現象論》和《建構主義的錯誤》等等,都已被收入其中。
這些文章的好處我以為有二:一是從時間跨度上說,它們寫于哈耶克思想最活躍的一段時期,因此我們可以從中清晰地看到他從專業經濟學家變為一個貫通多學科思想家的發展脈絡;二是與那些大部頭的專著相比,其中不少文章都更為通俗易懂,對于沒有耐心咀嚼《自由秩序原理》或《法律、立法與自由》的讀者,它們不失為一個了解哈耶克思想更為方便的途徑。
哈耶克為 20 世紀人類思想所做出的貢獻,我們大體上可以歸納為兩點。
首先,他繼承以門格爾和米塞斯等人為代表的奧地利學派的傳統,在經濟學中提出的價格理論打破了自亞當·斯密以來長期居于主導地位的“均衡”神話,從而為西方主流經濟學引入了一種動态的經濟觀。這種經濟觀的一個最大特征在于,它延續這個學派的邊際主義思想,把理解經濟知識建立在一種深厚的哲學認識論基礎上,使我們得以更深入地了解市場運行的心理學根源。尤其是哈耶克在這種認知基礎上對人類“合理計劃”能力在經濟生活中的作用所作的分析,對 20 世紀的人類終于擺脫“計劃經濟”的神話,可謂意義重大。當然,這也是他于1973 年榮獲諾貝爾經濟學獎的主要原因。
其次,在這種經濟哲學的基礎上,哈耶克又把自己的思想擴展到涉及整個人類社會秩序的領域,從哲學、政治學、法律、心理學等不同角度論證現代市場社會的組織原理,由此形成了一個内容極為龐雜而又嚴謹的社會哲學體系。從本書所收入的文章涉及領域之廣,我們對此當會有很深的體會。
但是,自哈耶克在二戰期間撰寫《通往奴役之路》(1944)開始,他的著作中便始終貫穿着一條思想主線,這就是論證市場經濟與個人自由的互動關系。在二戰結束以前他的論證重心主要放在前者,主要考慮的是市場有效利用經濟知識——如價格、個人技能等等——的作用。這段時期的總結性成果,便是他發表于 1945 年的名篇《知識在社會中的作用》據一篇紀念他誕辰 100 周年的文章說,此文自發表以來被以各種形式翻印了有數百次之多(見 1999 年5月8 日華盛頓郵報》)它主要讨論的仍然是“我們要想建立一種合理的經濟秩序,需要解決什麼問題?”(這是此文的開篇語)。
但是以《通往奴役之路》為起點,他開始把注意力更多地轉向了包括市場經濟在内保護個人自由的制度安排上,因為他越來越清楚地認識到,市場經濟及其形成的各種社會和法律關系與個人自由就像一枚硬币的兩面,有若無法分割的聯系,而 20 紀的社會主義者雖然也把社會繁榮和人類的自由發展視為十分可取的目标,卻沒有意識到計劃經濟與這個目标的内在矛盾。在他看來,計劃經濟反對市場制度,并不在于它在人類幸福上有着與市場制度截然相反的抱負,而是它在達到同樣的目标上采用了不同手段。這種因為對人類理性和知識能力的誤解而迷信理性的态度(參見《理性主義的類型》和《知識的僭妄》,不僅與個人自由不相容,而且與合理的生活秩序、社會繁榮甚至文明的發展邏輯都是背道而馳的一一假如取消了市場,也就不存在價格;假如沒有了價格,就沒有協調社會分工合作的有效手段,從而也不存在采取合理行為的途徑,故自由增進人類進步和繁榮的價值也都無從談起。
從他對英國戰後土地政策深入的個案分析(參見《開發費的經濟學》中,我們即可看到這種思想的出色運用。基于這種認識,他對所有幹涉市場價格機制的措施一概予以反對,其中不但包括政府為擴大需求采取的赤字财政,而且還有工會對勞動機會的壟斷和各種群衆壓力團體的作用(見《反凱恩斯主義通貨膨脹運動》及《工會通貨膨脹和利潤》等篇)。
哈耶克所論在資源配置上通過外力影響市場選擇會造成的害處在今天已經成了我們的常識:它最大的問題不但會把大量可能的獲得機會都變成權力尋租,減少經濟活動中以創新精神進行試驗的機會,而且會導緻對市場之外的一切創造性活動的窒息。
因為正如哈耶克所言,一切創造性的競争(其對象既可能是利潤,也可能是一種藝術風格),從其本來的意義上說,都是無法預知結果的活動,一些人願意把時間和精力花在某件事上,其理由往往不為外人所知,或即使他們知道對其成功的可能和價值也會有十分不同的評價,因此沒有一個激勵競争的機制為人們提供據以采取合理行動的信号,必然會使人類的創新精神受到極大的限制。這也就是他在《作為一個發現過程的競争》中反複強調的,“競争理論對未來事實的無知”恰恰是這種理論的價值所在。
雖然在一個建立在分工基礎上的生産過程高度複雜的現代社會裡,為獲取不同形式的滿足而展開的競争有助于知識的有效利用,即個人自由的落實,但是在民主社會中卻存在着另一種威脅着這種自由的競争,這就是各種利益集團為了達到其内部的集體目标,都希望運用自己的勢力影響經濟生活的政治過程。因此哈耶克在捍衛市場制度時所反對的,并不限于極僅主義政府的幹預,這一點是常常被人忽略的。當然,在幹預市場方面獨裁政府的潛在可能性首當其沖,首先對它保持警惕也是勢所必然。但是在以多數原則的基礎上運行的民主社會,利益集團通過其政府(尤其是議會)代表而幹涉市場過程,存在着同樣大的危險。這就是包括本書中多篇文章在内,哈耶克持之以恒攻擊“社會公正”的原因,這也是他讓許多人産生誤解的一個重要原因(在這一點上可以說他也是當代重要社會理論家中僅見的一位)。
哈耶克為何如此執着于對“社會公正”的駁斥?
我曾在一篇短文(見《讀書》2000 年第 2 期)中談到其中有一些在我們這裡不太可能發生的語言學問題。中文裡的“社會公正”,換成英語(法語、德語的情況也類似)是“socialjustice”,而這裡的“social(社會)”一詞,自從上個世紀下半葉以後,在西方世界便包含着“社會主義的”和“社會黨(人)”這類強烈的語義學暗示。哈耶克認為,在“社會公正”這個稱呼中,“社會”一詞很容易被“主體化”,即它會讓人錯誤地聯想到社會可以成為一個“公正分配的主體”。但是在哈耶克看來,作為一個形容詞的“社會(social)”,隻能用來表現一種“狀态”(status),因此它不可能成為一個“公正的分配者”,由此得出的邏輯結論是:“在不存在分配者的地方,也不可能有分配的公正”(見《社會公正的返祖現象》)。
然而哈耶克注意到,“社會公正”卻是許多知識分子和訴諸民意的政黨非常願意使用的一個字眼。由此就帶來一個問題:既然“社會”不可能成為分配的主體,那麼“社會公正”由誰說了算? 也就是說,公正或不公正的标準由誰來制定?在民主制度下,以“社會公正”的名義實行“公正分配”,往往不過是一些一時把持了權力的利益集團,由于他們代表多數(既不是“社會”,更不是“人民”),因此他們傾向于越過公正行為的法律準則,制定一些非常專斷的分配政策。
哈耶克認為,一般所謂基于社會公正的分配政策,仔細分析起來,本質上都是一部分人對另一部分人的剝奪,基于政治或社會原因,這種剝奪也許有其必要,但絕對不能稱之為“社會公正”。因為奠基于公正規則之上的秩序,隻會造成個人努力被市場所承認後得到的千差萬别的回報,卻絕對不會産生“社會公正”。凡是以“社會公正”為名進行的分配,其直接可見的後果不但是對市場過程的扭曲,而且還有福利國家政策下培養出來的一大批喪失了個人責任感的公民,這樣的後果,即使僅僅從道德上說,對一個自由社會也是非常不利的(參見《自由企業制度的道德因素》。因為正如哈耶克所言,符合道德的收入,隻能是我們在公平的規則下個人努力和機會的結果,“我們在比較幸運時賺到錢······隻能是因為我們同意參與這種遊戲。一旦我們同意加入這場遊戲,并從其結果中獲益,我們就有道德上的義務接受其結果,即使它們轉而對我們不利。”在哈耶克看來,惟一能夠擔當“公正”一詞的,隻有法律面前的平等。
哈耶克思想中易于讓人産生誤解的另一點是,由于他極力主張自由市場經濟,反對政府幹預,因此他似乎是個 18 世紀意義上的“自由放任主義者”甚至無政府主義者。不過正如本書中的多篇文章(例如《關于行為規則體系演化過程的若幹說明》一文)所示,在他看來,文明的進步大大取決于每個人都遵守一定的規則,而這些規則的實施,至少有相當一部分是必須由國家來保證的。他賦予了國家機器以十分重要和明确的任務,而且我認為這是他的思想中最具理想主義的成分。例如在《民主向何處去?》一文中,他便不避自已極力反對的“建構理性主義”之嫌,設計了一個“理想議會模式”一一為了保障立法機構的公正和超然他竟然希望一個人一生隻參與一次立法選舉。姑不論它是否真能做到公正,人們對這個一次票之後再也無力左右的機構是否放心,也是大有問題的。但是從這些言論中,我們也可以更清楚地了解他為何不承認自己是“保守主義者”的原因:他在認識社會運行上的科學态度(我們不妨細細品味他非常喜歡使用的“原理”和“原則”這類概念),使他無法完全認同于伯克等人為社會成規披上的神秘主義外衣。
但是,從哈耶克的憲政思想中,我們也可以邏輯地推導出另一個極有價值的結論。對一切以強制力為後盾或有壟斷傾向的權力都必須加以限制,這本是西方世界一個古老的政治智慧,亞裡士多德在《政治學》中早就說過:“把權威賦予人,等于引狼入室,因為欲望具有獸性,縱然最優秀者,一旦大權在握,總傾向于被欲望的激情所腐蝕。”
此後自霍布斯以降,凡是涉及到限制權力的必要性,憲政主義思想家無不以訴諸人類性惡論為立論的基礎。但是站在哈耶克知識理論的基礎上,我們卻不必再單純以性惡論或“權力導緻腐敗”之類的傳統判斷來解釋限制權力的必要。我們不妨假設人性本善,由此使限制權力的必要失去理據。然而根據哈耶克的理論,即使行使權力的人動機十分高尚,由于他無法掌握許多個人根據變動不居的信息分别作出的決定,因而他也難以為目标的重要性等級制定出公認的統一尺度。所以,即使是一心為民造福的權力,其範圍也是應當受到嚴格限制的。他在我們可以把這種從知識利用的角度來理解限制權力的思想,視為哈耶克對傳統政治理論做出的一項重要貢獻一一它使我們可以避開性惡論的形而上學觀點把限制權力的必要性建立在有充分經驗基礎的知識傳播原理之上(更詳細的介紹請參見我為《緻命的自負》所寫的譯序)。
回想起來,當世界上大多數人都在贊揚國家幹預和計劃經濟時,哈耶克卻始終堅持認為,一個自由社會要想保持進步的活力,就必須向者不可預見、無法計劃的未知事物開放。正如他在《自由秩序原理》中所言,“隻有當事先知道自由能夠帶來的好處時才得到批準的自由,是不能稱為自由的”。個人所享有的打破舊模式、創造新事物、建立新規範的自由,才是一個進步社會的标志,“如果我們僅僅認為隻有多數人實踐的自由才是重要的,我們就會創造出一個停滞不前的社會,它将有着一切不自由的特征”同上)。因此他也是 20 世紀為捍衛寬容做出最大貢獻的思想家。在他看來,建立在限權原則上的民主憲政制度,有着凝聚共同體和保障個人主義的雙重價值,它的最大作用在于确立一些“公正的行為規則”,無論是個人還是包括政府在内的所有經濟和政治“法人”,都必須平等地處在這些規則的支配之下。隻有如此,才能保證各種不同價值觀念的和平共存(參見《自由社會的秩序原理》和《自由國家的憲政》)。
因此我們也可以說,哈耶克所倡導的自由主義,其實是自洛克以來西方人思考如何回應一個多元化世俗社會的繼續。如韋伯所說,在這個“除魅的世界”裡,不但單一的終極價值已不複存在,各種傳統的權威制度也失去了理據,惟一還具有普适性的隻有工具主義意義上的理性化。在這樣一個世界裡,如果仍然希望過上和諧、自由與繁榮的生活,那麼除了遵守哈耶克所說的“無目标的抽象規則"之外,已經别無選擇。
文章來源
本文來源:經濟、科學與政治——哈耶克思想精粹
(英)哈耶克著;馮克利譯。
一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
2000.9。
ISBN 7-214-027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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