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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建局印發成都市房地産估價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2-28 05:25:03

為規範房地産估價市場秩序,促進房地産估價機構誠信經營,根據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成都市住建局制定了《成都市房地産估價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房地産估價行業管理,規範房地産估價行為,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營造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根據《資産評估法》《城市房地産管理法》《房地産估價機構管理辦法》《注冊房地産估價師管理辦法》《成都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房地産估價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管理,是指住建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對在本市行政區域内從事房地産估價活動的機構(以下簡稱“估價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進行量化評價,并依據評價結果實施差異化管理的活動。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内從事房地産估價活動的機構及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管理适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房地産估價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管理的相關政策、标準;負責對房地産估價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平台權限進行管理;負責監督、指導、檢查成都市房屋租賃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租賃中心)具體開展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對租賃中心提交的信用評價異議核查結果進行複審并對租賃中心信用信息采集、審核、評價與發布進行抽查。

租賃中心按照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實施成都市房地産估價機構及從業人員具體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負責房地産估價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的采集、審核、評價、發布和應用;負責房地産估價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平台的日常管理和維護;負責對估價機構和從業人員實施差異化管理;負責信用修複的核實;負責信用評價結果異議申請的受理和初審。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适時對估價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評價結果應用情況進行評估,動态調整評價标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估價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的采集、審核、評價、發布及應用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客觀公正、審慎安全的原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保守商業秘密和個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與審核

第六條 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行為信息和不良行為信息構成。

(一)基本信息

1. 估價機構基本信息是指機構從事房地産估價活動時登記的相關信息,包含:企業名稱、相關證照、人員信息、稅收信息、經營規模等信息;

2. 從業人員基本信息是指從業人員在從事房地産估價活動時需登記的相關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号、所在機構、職務等信息。

(二)良好行為信息

1. 估價機構良好行為信息是指房地産估價機構誠信合法經營、積極化解矛盾糾紛等行為受到各級黨委政府、行業協會表彰獎勵的信息。

2. 從業人員良好行為信息是指從業人員的從業行為受各級黨委政府、行業協會表彰獎勵等信息。

(三)不良行為信息是指估價機構及從業人員在從事房地産估價活動中,經各級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等認定的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違反公平競争、誠實守信原則開展經營行為的信息。

第七條 信用信息的采集應堅持“誰提供、誰負責,誰采集、誰負責”的原則,采集方式分為企業自主申報和住建主管部門采集。

估價機構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機構工商登記信息等基本信息;

2. 機構備案信息;

3. 機構經營、表彰信息;

4. 受到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及其他行政違法信息;

5. 生效的司法判決、裁定、調解和執行信息;

6. 生效的仲裁裁決、調解信息;

7. 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或者經有關行政部門查證屬實的材料;

8. 其他信息。

從業人員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從業人員登記相關信息;

2. 從業人員從業年限、學曆、表彰信息;

3. 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及其他行政違法信息;

4. 生效的司法判決、裁定、調解和執行信息;

5. 生效的仲裁裁決、調解信息;

6. 其他信息。

第八條 基本信息和良好行為信息由估價機構及從業人員如實向租賃中心申報。信息發生變更的,估價機構及從業人員應自發生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完成信用信息變更。

估價機構和從業人員的不良行為信息由租賃中心采集和認定。

第九條 在本市開展房地産估價業務的機構及從業人員應當在成都市住建領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上注冊并申報基本信用信息。住建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内對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自主申報的信用信息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予以發布;審核未通過的不予發布并告知理由。住建主管部門對不良行為信息采集後應在5個工作日内提出評價結果,在成都市住建領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對扣分事項、扣分标準和救濟途徑等信息進行公示,并告知估價機構及從業人員。不良行為信息公示3個工作日後無異議的,自公示結束的次日起生效。

第三章 信用信息評價及發布

第十條 住建主管部門對信用信息進行評價,評價結果包括信用得分、信用等級和監管狀态。

第十一條 評價采用對基本信息、良好行為信息和不良行為信息量化打分的方式進行。信用信息采用加減累積分制計算,信用評價滿分為100分。信用信息評價得分=基本信息分 良好行為信息分-不良行為信息分,得分低于0分按0分計。

第十二條 估價機構及從業人員基本信息滿分為95分,良好行為信息滿分為5分。

第十三條 估價機構信用等級按照量化得分,分為四等六級,分别為:95分(含95分)及以上為A++、90分(含90分)-95分為A+、80分(含80分)-90分為A、60分(含60分)-80分為B、50分(含50分)-60分為C、50分以下為D;A++級為信用優秀企業;A+級為信用良好企業;A級企業為信用較好企業;B級為信用一般企業;C級為信用較差企業;D級為失信企業。

估價機構從業人員信用等級按照量化得分,分為四等六級,分别為:95分(含95分)及以上為A++、90分(含90分)-95分為A+、80分(含80分)-90分為A、60分(含60分)-80分為B、50分(含50分)-60分為C、50分以下為D;A++級為信用優秀從業人員;A+級為信用良好從業人員;A級企業為信用較好從業人員;B級為信用一般從業人員;C級為信用較差從業人員;D級為失信從業人員。

第十四條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适時發布《成都市房地産估價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評價表》,明确評價标準,标準更新周期不低于12個月,信用分類等級更新周期不低于3個月。

第十五條 信用信息評價期限在評價标準中明确,評價期限屆滿後,記入信用檔案,不再納入信用評價。

第十六條 估價機構和從業人員監管狀态分别為激勵、正常監管、重點監管、懲戒。A 級、A 級企業為激勵對象;A級、B級企業為正常監管對象;C級企業為重點監管對象;D級企業為懲戒對象。A 級、A 級從業人員為激勵對象;A級、B級從業人員為正常監管對象;C級從業人員為重點監管對象;D級從業人員為懲戒對象。

第十七條 估價機構及從業人員對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自信用信息公示之日起3個工作日内,向租賃中心提交書面異議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租賃中心應當自接到異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後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内完成複審後将結果通知異議申請人。複審确認有誤的,撤回評價結果;确認無誤的,評價結果生效。

第十八條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信用主體信用檔案,将信用信息記載保存并供社會公衆查詢。信用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信息;

(二)良好行為信息;

(三)不良行為信息;

(四)信用信息具體情形;

(五)信用信息評價結果。

第十九條 信用評價生效後,對尚未造成實際損失和危害後果的輕微違規行為,允許估價機構及從業人員通過主動糾正不良信用行為、消除不良社會影響等方式對不良信用行為進行修複。估價機構及從業人員主動修複的,應在信用評價有效期内完成整改,并向住建主管部門提交信用修複申請和整改後的佐證資料,住建主管部門在收到修複申請後應在5個工作日内完成核實,符合信用修複标準的,按标準減少或取消扣減信用分。

第二十條 估價機構及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評價結果通過成都市住建領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公示。

第二十一條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在成都市住建領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設置投訴窗口,公布投訴電話,接受估價機構和從業人員或利益相關人提起的異議和投訴。

第四章 信用信息應用

第二十二條 對信用等級為A 、A 的評估機構,實施信用激勵:

1. 參與我市政府購買服務、政府補貼等相關項目時,作為優先選擇對象;

2. 住建主管部門在日常排查、專項檢查時,可适當降低檢查頻次、減少檢查項目;

3. 本行業評優、表彰時,作為優先選擇對象;

4. 其他激勵措施。

對信用等級為A 、A 以上的從業人員,進行激勵:

1. 本行業評優、表彰時,作為優先選擇對象;

2. 其他激勵措施。

第二十三條 對信用等級為A級、B級的估價機構及從業人員,進行正常監管。

第二十四條 對信用等級為C級的估價機構,實施以下重點監管措施:

1. 發出信用警告,約談機構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

2. 不支持其使用成都市房地産評估管理服務信息系統;

3. 增加執法檢查頻次,不定期開展抽查,要求企業定期報送整改情況;

4. 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管理人員應參加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相關法律、法規、業務知識教育培訓,并達到規定時限;

5. 限制參加各類評優、表彰;

6. 其他懲戒措施。

對信用等級為C級的從業人員實施以下重點監管措施:

1. 不支持其使用成都市房地産評估管理服務信息系統;

2. 對政策法規、業務流程等進行再培訓,并進行考核;

3. 其他懲戒措施。

第二十五條 對信用等級為D級的估價機構,實施以下懲戒措施:

1. 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相關情況的通報,同時視情況抄送住房與城鄉建設廳、省銀監局、市法院、市國資委、省房地産業協會和市房地産評估協會等相關部門;

2. 依法依規暫停在我市開展征收房屋價值評估等住建領域的相關業務;

3. 不支持其使用成都市房地産評估管理服務信息系統;

4. 向社會發出業務風險提示;

5. 納入聯合懲戒名單實施聯合懲戒;

6. 其他懲戒措施。

對信用等級為D級的從業人員,實施以下懲戒措施:

1. 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相關情況的通報,同時視情況抄送住房與城鄉建設廳、省房地産業協會和市房地産評估協會等相關部門;

2. 不支持其使用成都市房地産評估管理服務信息系統;

3. 向社會發出業務風險提示;

4. 納入聯合懲戒名單實施聯合懲戒;

5. 其他懲戒措施。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建立評估機構及從業人員失信聯合懲戒名單,并實時推送至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及信用中國(四川成都)網,與市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金融機構實現數據共享。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住建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估價機構及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全面、及時更新對估價機構及從業人員處理決定、信用信息、監管情況,并對房地産估價機構及從業人員嚴格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落實監管措施。

第二十七條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租賃中心實施估價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管理,并按照生效時間未超過6個月的信用評價抽查比例不低于20%,生效時間超過6個月的抽查數量不低于5項的比例及“雙随機一公開”原則對其工作情況進行抽查。

第二十八條 市住建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對估價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7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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