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新前往貴陽市律師協會遞交申請書 圖據微博
紅星新聞記者 蔡曉儀 潘俊文 實習生 李龍靓
編輯 于曼歌
7月11日,貴陽市白雲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貴州律師與貴州市律協關于處分争議一案,法院宣布結果擇期宣判。
此前,貴陽市律師協會以違規炒作案件為由,對貴陽律師周立新進行了處分,律師周立新不服處分,一紙訴狀将貴陽市律協告上法庭。雙方的争議焦點在于,本案是否屬于法院管轄的行政案件。
貴陽市律協認為,律協對律師的處分不屬行政行為,故該案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周立新代理律師周澤則認為,根據相關法條,律協對周立新律師的警告處分,毫無疑問屬于行政行為。
紅星新聞注意到,對于律師協會處分行為的性質問題,目前學界和實務界争議較大。多份涉及律協處分的行政裁定書梳理結果顯示,判定結果不一。司法界對此也沒有統一的裁判規則。
律師被律協處分後,可以如何進行救濟?浙江之星律師事務所主任袁裕來認為,律師協會應設置更完善的行業内部救濟機制;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沈巋希望,法院可以通過司法解釋或者案例,來厘清律協的處分行為是否具有可訴性,以此促進對律師群體的權益保障。
01沖突
被律協以炒作案件為由警告處分
貴陽一律師将律協告上法庭
2021年5月,貴陽律師周立新在貴州省納雍縣接了一起非法采礦案,為該案被告人之一趙某辯護。
期間,周立新曾多次在其社交媒體上稱納雍縣司法工作人員有問題。同年12月26日,同案被告人黃某某的家屬,向貴陽市律師協會提出投訴,稱周立新涉嫌違規炒作案件,以及侵犯他人隐私,請求對其進行調查和處罰。
随後,貴陽市律協對此立案調查,并于次年4月對周立新作出了行業處分決定。貴陽律紀處字(2022)第1号《行業處分決定書》顯示,貴陽市律協懲戒委員會認為,周立新的行為已構成違規炒作案件,決定給予其警告的行業紀律處分。
周立新不服貴陽市律協的處分決定,一紙訴狀将其訴至法院。“我當時認為這完全是投訴人無理取鬧,被我發微博批評的司法工作人員,并沒有認為我批評錯誤而提出投訴,在後續的工作中他們也有所改正(改進),對我是很友好的。”周立新對紅星新聞記者說。
2022年5月13日,周立新向貴陽市白雲區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訴狀,稱貴陽市律協對其作出的行業處分決定在程序和實體層面均存在違法問題,請求法院撤銷上述行業處分決定。
2022年7月11日,周立新起訴貴陽律協撤銷“警告”處分一案在白雲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法院宣布擇期宣判。貴陽市律協認為,律協對律師的處分不屬于行政行為,并以該案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為由,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周立新的起訴。
貴陽市律協在給白雲區法院的行政答辯狀中辯稱,律師協會對會員作出的處分,依據的是《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而并非法律、法規或規章的授權;律師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自律組織;對違規律師會員以協會名義、适用協會内部規則等對其進行“警告” 處分,不具有外部性,屬于行業自律性管理行為,律師協會亦無權給予律師行政處罰。
該案庭審結束後,律師周立新告訴紅星新聞,此次開庭的争議焦點仍為“本案是否屬于法院管轄的行政案件”。
“貴陽律協對周立新律師的警告處分,毫無疑問屬于行政行為。”在周立新的代理律師周澤看來,《行政處罰法》已明确将“警告”規定為行政處罰的一種。對周立新作出處分的貴陽市律師協會,是根據《律師法》設立的社團組織,《律師法》明确規定,律師協會對律師及律師事務所有實施獎勵和懲戒的職權。對周立新的警告處分,正是貴陽市律師協會對周立新律師實施的一種懲戒,“屬于法律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白雲區人民法院開庭傳票
02争議
律協實施的哪些行為屬于行政行為
目前并無明确規定
律師協會作為律師的自律性管理組織,依據我國律師法相關規定,具有對律師實施懲戒的法定職責。據全國律協投訴受理查處中心的數據統計,2014年至2018年上半年,全國各地律協共作出行業處分決定1998件,月均作出處分決定37件。
目前對于律師協會處分行為的救濟途徑,主要為律師協會内部的複查程序。《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78條規定,對律師協會懲戒委員會作出的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複查委員會申請複查。
在浙江之星律師事務所主任袁裕來看來,“這種救濟手段單一。律協對于行業處分應該設置更加有效的救濟途徑。”
△貴陽市律協對周立新律師作出的行業處分決定書
對于律師協會處分行為,被處分者是否具有司法救濟權,目前學界和實務界争議較大。
“律師協會是否可以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出台的司法解釋作出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 的解釋》第24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對律師協會等行業協會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實施的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該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為被告。
根據上述規定,律師協會的行為需要滿足相應的條件,即當其屬于“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實施的行政行為”時,才可以成為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但律師協會實施的哪些行為屬于行政行為,目前并無明确規定。
袁裕來認為,律師協會對律師的處分行為,應該不屬于行政行為。袁裕來分析稱,現行的律師管理是雙重管理——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和律師協會的行業管理。而行業管理不屬于行政管理。“此外,律協對律師實施的處分直接影響的是律師的會員權利,不影響律師的執業權利。”
而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沈巋對此持有不同看法。沈巋告訴紅星新聞,律協對律師的處分行為是否屬于行政行為,應該從處分行為對律師權益的實際影響,以及律協的組織性質這兩個層面去看待。
沈巋表示,從組織性質看,律師協會是律師的自律性組織,但并非自律性組織作出的行為都是不可訴的。根據相關法律,律師必須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師協會,“所以律協的某些管理行為,同時也可能具有行政管理性質。”
對于律協的哪些管理行為屬于行政行為,沈巋則認為,應該具體分析律協作出的管理行為,是否對律師的權益造成較大的實際影響。
03建議
17份裁定書判定不一
專家建議學界、司法界、律師界找到共識
那麼司法實踐中,當律師不服律師協會的處分行為,希望通過行政訴訟的手段救濟時,法院會如何裁判呢?
紅星新聞記者以“律師協會”和“處分”為關鍵詞,從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到17份涉及律師因律協處分而将其訴至法院的行政裁定書,其中一審行政案件9件,二審行政案件6件,行政申請再審案件2件。
從裁判結果看,上述9個一審案件均被法院裁定駁回起訴或不予立案;2個再審案件亦均被駁回再審申請;有3個二審案件中的法官認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成立,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不當。上述17份行政裁定書中,有3個案件中的法官認定,律師協會的處分行為屬于行政行為。
如(2019)豫08行終125号裁定書顯示,二審法院認為,律師協會屬于法律授權行使律師行業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利害關系人認為其作出的行業管理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故在該案中,二審法院認為,濟源市律師協會給予上訴人終止會員權利六個月的紀律處分,應當認定是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授權實施的行政行為,且該處分決定對上訴人的實體權利義務産生較大影響,上訴人對該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訴訟,應當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而在其餘的案件中,裁判法官認定,律師協會對所屬會員作出的處分行為是行業自律性管理行為或行業内部自治行為,并非行政行為。律師或律所因不服處分決定而提起的訴訟,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可見,對于律師協會處分行為的定性問題,即其是否屬于行政行為,目前暫無統一的裁判規則。
對此,沈巋表示,類似行政官司的裁判比較謹慎,一方面是為了維持司法權和律協的行業自治權之間的平衡。此外,像律師協會這種組織,跟行政部門會保持密切的關系,“法官一般也會考慮到現實因素。”沈巋認為,這種救濟困境,需要依靠學界、司法界、律師界未來更多的互動,找到共識加以解決。希望法院可以通過司法解釋或者案例,來厘清律師協會的哪些自律性管理行為具有可訴性,以此促進對律師群體的權益保障。
—END—
(下載紅星新聞,報料有獎!)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