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物中有三種常見的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分别是折扣銷售、銷售折扣、銷售折讓,但是這三種折扣方式的稅務處理讓很多财務都很困惑,今天就帶大家來詳細了解一下。
一、折扣銷售(也叫商業折扣)
是指銷售方在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時,因購貨方購貨數量較大等原因,為促進銷售而給予購貨方的價格優惠。
同一張發票上“金額”欄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
舉例:某工業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1年6月銷售貨物,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金額300萬元,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的折扣金額共計50萬元,那麼應交增值稅=(300-50)*13%=32.5
二、銷售折扣(也叫現金折扣)是指企業在賒銷和商業信用的情況下,為了推銷商品和及早收回銷售貨款,而給予購貨方的一種價格優惠。
銷售折扣不能從銷售額中扣除。因為本質具有融資目的,按應收銷售額全額計稅。
舉例:甲商城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1年3月發生銷售給某專賣商店A牌商品一批,由于貨款回籠及時,根據合同規定,給予專賣商店2%折扣,甲企業實際取得不含稅銷售額245萬元,那麼應确認的計稅銷售額=245/(1-2%)=250,應交增值稅=250*13%=32.5,剩餘5萬元作為财務費用入賬。
三、銷售折讓指由于商品的質量、規格等不符合要求,銷售單位同意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減讓。
一般納稅人因銷貨退回和折讓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從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
舉例:甲商城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由于2月銷售的商品出現質量問題,與購貨方協商後按照不含稅金額200萬元給予購貨方20%折讓,并按折讓金額開具紅字發票。該業務應沖減的銷項稅額=200x20%x13%=5.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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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世傑财稅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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