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試用期是否應計入在勞動合同期限内?
試用期應作為勞動合同期最開始的那一段,包括在整個勞動合同期限裡。
2.試用期問題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5條明确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3.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工作年限如何計算?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充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4.經濟補償與賠償金的關系?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5條明确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5.經濟補償的标準如何确定?
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标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6.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如果解除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提出的,應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則隻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不負違約責任。另外,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稿件來源:百度文案
監制:馬吉玉
責編:張亞驕
編輯: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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