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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六種情形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19 01:50:19

串通投标六種情形?《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列舉了六種視為串通投标的情形實際招标中發生了這六種情形是否還有必要啟動澄清,對此業界有不同的看法本文結合現實案例進行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觀點和論據 ,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串通投标六種情形?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串通投标六種情形(從案例分析視為串通投标的六種情形)1

串通投标六種情形

《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列舉了六種視為串通投标的情形。實際招标中發生了這六種情形是否還有必要啟動澄清,對此業界有不同的看法。本文結合現實案例進行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觀點和論據。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是當前招投标實踐中的突出問題之一,嚴重損害了招投标制度的嚴肅性和招投标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串通投标隐蔽性強,認定難,查處難。為有效打擊串通投标行為,《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采用了“視為”這一立法技術。對于有某種客觀外在表現形式的行為,評标委員會、行政監督部門、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可以直接認定投标人之間存在串通。第四十條列舉了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幾種表現形式,為認定查處串通投标行為提供依據。在實際操作中評标委員會為避免“誤傷”投标人,在發現串通投标形式或疑似串通投标時是否啟動澄清有不同的觀點或看法。

一、是否啟動澄清,業界的不同觀點或看法

有《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視為串通投标的情形的,還需要啟動澄清嗎?對此業界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不應當啟動澄清。

《評标委員會和評标方法暫行規定》(七部委令第12号)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評标委員會可以書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對投标文件中含義不明确、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緻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以書面方式進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标文件的實質性内容。”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評标過程中,評标委員會發現投标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标報價或者在設有标底時明顯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報價可能低于其個别成本的,應當要求該投标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由評标委員會認定該投标人以低于成本報價競标,應當否決其投标。”

《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投标文件中有含義不明确的内容、明顯文字或者計算錯誤,評标委員會認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說明的,應當書面通知該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說明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标文件的實質性内容。”

持該觀點的專家認為:根據《評标委員會和評标方法暫行規定》(七部委令第12号)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五二十條的規定,澄清隻限于含義不明确、同類問題表述不一緻、明顯文字錯誤、明顯計算錯誤等四種情形且還要滿足“投标人的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範圍或改變投标文件的實質性内容”。而《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串通投标的情形不屬于這四種情形中的任何一種。

還有部分專家認為:串通投标取證困難,評委也很難判斷,既然《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已對串通投标的外在表現形式作出了明确的規定,隻要符合該視為串标的表現形式,無需啟動澄清,可以直接認定為串通投标。

第二種觀點認為:《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的“視為”是一種立法技術,是一種法律上的拟制。法律拟制是根據實際需要,把某種事實甲看作另一種事實乙,使其與乙事實發生同一的法律效果,不能用反證來否定,因而不涉及舉證責任由誰負擔的問題。立法者往往用“視為”一語,來表達法律拟制。

《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釋義》對該條的解釋是:“需要說明兩點:一是‘視為’是一種将具有不同客觀外在表現的現象等同視之的立法技術,是一種法律上的拟制。盡管如此,‘視為’的結論并非不可推翻和不可糾正。為避免适用法律錯誤,評标過程中評标委員會可以視情況給予投标人澄清、說明的機會;評标結束後投标人可以通過投訴尋求行政救濟,由行政監督部門作出認定。二是‘視為’必須具備一定的客觀外在表現,不宜設立兜底條款。但有其他證據證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評标委員會、行政監督部門、仲裁機構和法院可以依法作出認定,不限于本條所羅列的情形。”《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釋義》采納了第二種觀點。

二、哪些需要澄清,哪些直接認定為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觀點:直接認定為串通投标

按《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釋義》對該條的解釋:“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屬于《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投标人之間協商投标報價等投标文件的實質性内容”所規定的情形,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報價的極端表現。如不同單位的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電腦,不同單位的投标文件的編制者為同一人,等等。”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标事宜

觀點:直接認定為串通投标

如某公開招标項目在投标截止時間前同一人甲同時遞交兩家投标人A和B的投标文件。經招标人查看,兩家投标人的授權委托書關于遞交投标文件事宜均委托甲一人辦理。根據《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條“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标文件的潛在投标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争的有關招标投标的其他情況”的規定,投标人的名稱、數量以及投标文件的内容等屬于應當保密的信息,以保證招投标活動的公正和公平。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标事宜違背了上述規定。

如某項目在開标時接到投标人的現場投訴,投訴中提到參加開标會的投标人A公司的授權人代表是本項目投标人B公司的在職職工。經核查該情況屬實,投标人A和B認定為串通投标。

《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釋義》中将“采用電子招投标的,從同一個投标單位或者同一個自然人的IP地址下載招标文件或者上傳投标文件的”納入到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标事宜。2019年1月施行的《雄安新區工程建設項目招标投标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八條就将不同投标人提交電子投标文件的IP地址相同視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觀點:視不同情況而定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是因為該投标文件是由同一單位或個人編制的,建議直接認定為串通投标。《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釋義》還列舉了其餘兩種情形,一種是:“同一單位挂靠其他單位,以不同單位的名義分别投标并編制投标文件”;第二種是:“同一人受聘于不同的單位,由于人員特别是有注冊執業資格的主要管理人員與受聘單位本應存在一一對應關系,在具體投标項目中項目管理成員中出現同一人的,其最大的可能性就是串标”。第二種情形的例外情形,建議澄清。

如某施工招标項目評委在評标中發現投标人A拟定的項目管理人員中具備注冊一級建造師資質的甲出現在投标人B的團隊人員中,姓名和身份證号完全一緻。評标委員會經過讨論向投标人A和B發出了澄清。最終發現該人員甲是投标人A公司的員工,甲為挂靠費私自将已經在A公司備案的注冊一級建造師證書到B公司挂靠。A、B公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在項目中同時填報了甲。最終B公司以弄虛作假受到處理。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異常一緻或者投标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觀點:建議澄清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異常一緻的概率比較少,但實踐中發生過一緻的情況。如:

1. 某一工程建設公開招标項目,評标委員會在評标過程中發現投标人A其中一項類似項目業績,×××省×××市管道項目,無論項目名稱、投資額、施工地點、工期、甲方名稱等與本項目的另一投标人B提供的完全一緻。

有評委認為根據《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異常一緻可以視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此種情形應當被認定為串通投标。有部分評委認為業績完全項目确實可疑,但可以看看還有沒有其他可疑點以進一步分析,并建議給兩家投标人澄清的機會。

本案例中評标委員會又仔細比對了投标人A和B的投标文件,發現除了類似項目業績該項目相同外,其餘并沒有可能被認定為串通投标的其他情形。就此,評标委員會分别向投标人A和B發出了澄清通知。投标人A、B收到澄清通知後向評标委員會遞交了該項目的聯合體投标協議、中标通知書等證明材料。原來×××省×××市管道項目是由兩家投标人以聯合體投标的方式參與該投标項目,所以本次項目提供了相同的業績,出現了投标文件一緻的情況。

2. 某通信光纜施工招标項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根據技術規範的要求應答施工組織方案。在評标過程中,評标委員會發現其中兩家投标人A和B應答的施工組織方案相同度達到百分之六十,甚至某些句子完全一緻的情況。關于如何處理這種情況,評标委員會成員之間出現分歧。評标委員會一緻認為,施工組織方案是由投标人自行應答,不應該出現大部分相同情況,應該按串通投标處理。有評委認為為避免誤傷,建議澄清。經過投标人澄清得知,原來該施工組織方案是兩個投标人從網站上抄寫了同一篇施工組織方案。

3.某貨物公開招标項目,評委在評标中發現有兩個投标人的分項報價呈規律性差異,如接線頭A單位報價20元,B單位報價25元等,同種貨物B單位總是比A單位報價多出5元。評标委員會以投标報價呈現規律性差異為由認定投标人A和B串通投标,并上報了上級行政監督部門。行政監督部門在對A、B兩家投标人進行處罰時收到了這兩家單位的投訴。原來投标人B通過互聯網及其他正規渠道收集A的報價信息,并分析其的報價策略後報出了本項目的報價。經過行政監督部門的核查,兩家投标人不存在串通投标的行為。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裝

觀點:建議直接認定為串通投标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裝的情形隻有在不同投标人在一起裝文件的時候才會出現。投标人的名稱在開标前是保密的,投标人之間不應該知道對方的存在,如果出現投标文件混裝的情形應當屬于《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的情形。投标人之間可能是為協商報價等投标文件實質性條款或約定中标人等。所以這種情況建議直接認定串通投标。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觀點:建議直接認定為串通投标

《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的境内投标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一家單位隻能有一個基本賬号。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保證金必須從基本賬戶轉出就是為了遏制圍标和串标。“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是對第二十六條的響應。

三、作者建議

招标投标是一個過程性活動,在這一系列過程中均有可能發生串通投标行為。《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第(二)點“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單位或個人辦理投标事宜”,這裡的投标事宜包括領取或者購買資格預審文件、招标文件、編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和投标文件、踏勘現場、出席投标預備會、提交資格預審文件和投标文件、出席開标會等。法律規定對串通投标的認定主體是評标委員會、行政監督部門、仲裁和司法機關。如某單位或個人領取招标文件代表甲投标人,出席投标預備會時又代表乙投标人,這種情況如果等到開标後由評标委員會再來認定也會造成投标人的損失。此種在評标委員會組成前疑似發生的串通投标人情形,筆者建議:一是可以提前組織評标委員會,缺點是時間較長,可能洩露評标委員會名單;二是将情況如實提交行政監督部門,由行政監督部門進行調查核實;三是建議法律法規中就相關情況可以增加認定主體,如由招标人臨時組建采購小組進行判斷。

串通投标澄清,一是評标委員會很難主動取證,二是單純根據投标人的澄清答疑評委有時無法核實真僞,所以也無法作出準确性的判定,到最後可能也會以串通投标處理。串通投标責任重大,投标人被取消投标資格,甚至可能吊銷營業執照。假如投标人确實沒有串通投标的行為,是不是就沒有機會申訴呢?在我們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規中也規定,投标人在評标結束後可以通過投訴尋求行政救濟,由行政監督部門作出認定。這也為評委錯判提供了糾錯機會。

作者:劉亞梅

作者單位:公誠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來源:《招标采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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