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是重要的不動産,與之相關的交易也是極為普遍的,房産證在交易活動中得到廣泛的運用。但在實務中,對房産證的認識與其性質你真的熟悉嗎?
一、商品房
商品房在中國興起于80年代,它是指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由房地産開發經營公司(個人、外國公司)向政府機關單位租用土地使用權期限40年、50年、70年開發的房屋,建成後用于市場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築物。商品房又稱“大産權房”。
70年産權住宅用地:目前我國最高年限住宅,到期後可續期,需繳納<土地出讓金>
擴展資料:升值快、居住環境好、民水民電、通燃氣帶陽台、出售稅費低。
50年産權綜合用地:主要建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商住兩用等。
擴展資料:未來續期費用不明确、水、電按商業計算、稅費高、按揭貸款最高十年、
40年産權商業用地:商業、旅遊、娛樂、商鋪、公寓、寫字樓用地。
擴展資料:商水商電、首付高稅費高>升值一般,居住不合适,建議非必要不購買。
商品房的五證
《不動産權證》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
二、經濟适用房
經濟适用房也是有房産證,但購買經濟适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根據《經濟适用房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 經濟适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産權。
購買經濟适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轉讓經濟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适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适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适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
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準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産權。
基本也是紅本的,注意區分。
1.經濟适用房,房産證用途一欄會有“經濟适用(住)房”使用權取得方式是“劃撥”兩個字。2.商品房,用途一欄是“住宅”,使用權取得方式是“出讓”
三、小産權
小産權,所謂“小産權”是民間的一種通俗叫法,在我國房地産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上根本沒有這個概念。
國家發産權證的叫大産權,國家不發産權證的,由鄉鎮政府發證書的叫小産權,又被稱為鄉産權,鄉産權并不構成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産權。
特征
優勢:小産權同樣位置低于商品房40%-60%,不需要交契稅、交物業費,民水民電。
劣勢:在市場交易環境尚不完善的情況下,一個沒有法律保障的事物,如果交易缺乏法律上的公信力,一旦出現交易糾紛,在尋求法律保護時會遇到更多障礙。
購房者心理
購買“小産權房”的市民往往會有法不責衆的“賭”的心态,用預期利益賭國家的政策動向改變,賭國家的政策執行力。如何解決小産權房問題,将是一場體制、政策和民生的艱難博弈。單一政策已經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也不能使用強迫手段簡單處理不計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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