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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發票必須填納稅人識别号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6-30 11:32:35

增值稅發票對企業十分重要,其開具也有着嚴格的規定,其中納稅人識别号是尤為需要注意的一項。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幾個關于增值稅發票納稅人識别号的小問題,希望能對大家的工作有所幫助!

購買方為企業,取得7月1日後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沒有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别号,可以作為稅收憑證嗎?

增值稅發票必須填納稅人識别号嗎(分享關于增值稅發票納稅人識别号的小問題)1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條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别号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别号’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别号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開具的通用機打發票(冠名發票或者定額發票)沒有“購買方納稅人識别号”欄次的情況是否一定需要填寫購買方納稅識别号?

16号公告适用于通過增值稅稅控開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對于通用機打發票(冠名發票或者定額發票),無購買方納稅人識别号填寫欄的,可不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别号,仍按照現有方式開具發票。

政府、事業單位、醫院、軍隊、學校、個人沒有納稅人識别号,開具發票可以不填寫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的規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别号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别号’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别号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其他企業。”

因此,政府、事業單位、醫院、軍隊、學校、個人不屬于企業,開具發票可以不填寫納稅人識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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