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條文】
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别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證據要點】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
2、對犯罪預備的供述。包括:
(1)挪用資金起意的時間;
(2)為實施挪用所做的準備;
(3)拟用挪用手段。
3、對犯罪過程的供述。包括:
(1)犯罪嫌疑人在其所在單位的職務範圍、職責内容、操作規程等。
(2)被害單位資金管理及财務制度。
(3)實施挪用行為的的時間、地點、參與人、經手人。
(4)實施挪用行為的方法、手段(特别是如何利用主管、管理、經手的職務便利)、次數、數額。
(5)被挪用資金的來源、種類(現金、支票、有價證券等)、特征、數量。
(6)被挪用資金的時間、用途(①自己一般用途;②自己非法活動;③他人使用)。
(7)挪用資金行為有無被發現及何時、如何被發現。
(8)對挪用後果的認識程度、主動程度及挪用資金的歸還情況。
(9)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
4、犯罪主觀情況。包括:
(1)犯罪嫌疑人主觀上通過犯罪行為所希望達到的結果(非法使用本單位資金、謀取非法利益);
(2)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的内心起因、思想活動(糾紛、洩憤、生活困難、債務纏身、追逐享樂等)。
5、共同犯罪情況。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劃、聯絡、分工、實施等情況,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6、對影響量刑的供述與辯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對有罪無罪、法定從重從輕情節的供述及辯解。
(二)證人證言
1、被害單位主管人員、财務人員、經手人員證言。包括:
(1)犯罪嫌疑人在單位的職務範圍、職責内容、操作規程等;
(2)被害單位資金管理及财務制度;
(3)資金被挪用的過程;
(4)犯罪嫌疑人挪用資金的手段、方法(特别是如何利用職務便利);
(5)嫌疑人對挪用行為的隐瞞、欺騙情況
(6)被挪用資金的種類、數量、來源、去向、歸還情況。
2、知情人證言。包括:
(1)犯罪嫌疑人挪用資金的手段、方法、主觀目的;
(2)被挪用資金的種類、數量、來源、去向、歸還情況;
(3)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
3、其他證言。包括:
(1) 資金使用人與嫌疑人的關系、資金使用人以何種形式給嫌疑人利益;
(2) 資金使用人是否指使嫌疑人挪用本單位資金;
(3) 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被挪用資金的用途。
(三)物證、書證
1、物證。包括:
(1)查獲的涉案資金及照片;
(2)嫌疑人用挪用的資金購買的物品及照片等;
2、書證。包括:
(1)與案件有關的合同、收據、借條、欠條、股票、債券、支票等;
(2)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的資金支出的财物賬目及銀行記錄;
(3)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的證明材料(如被害單位的企業注冊登記資料);
(4)犯罪嫌疑人在單位的職務,職務範圍、職責内容、操作規程的證明材料;
(5)被害單位的資金管理制度;
(6)被挪用資金流向記錄及關聯賬戶資金進出記錄;
(7)被挪用的資金用于非法活動的證明材料。
(四)鑒定意見
包括:
1、犯罪嫌疑人僞造筆迹的筆迹鑒定;
2、涉案财物的價格鑒定;
3、涉案金額的司法會計鑒定等。
(五)視聽資料
1、現場監控視聽資料。包括記載犯罪嫌疑人犯罪情況的現場監控錄像、錄音資料。
2、相關人員通過錄音錄像設備拍攝的視聽資料。包括現場當事人、證人用手機、相機等設備拍攝的反映案件情況的資料。
3、審訊過程視聽資料。包括對犯罪嫌疑人供述經過的錄音、錄像資料等。
(六)其他證據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書、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戶籍證明材料等。
2、抓獲經過、出警經過、報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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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刑事辦案實務
轉自:法納刑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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