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訴訟時效中止?有什麼法律後果?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内,因發生不可抗力等法定情形時,使訴訟時效期間暫停計算,待法定事由消除後,自消除之日起時效繼續計算的法律制度。訴訟時效中止必須有法定事由,這些事由必須以法律規定,當事人不能約定時效中止的事由。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的規定,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有: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這種情況的發生當事人無法事先預見,也不能人為使其不發生,其造成的影響當事人也不能克服。不可抗力主要有自然災害,戰争、政府行為等。比如,因疫情防控需要,全市封控,政府要求居民足不出戶,這樣的情況下,當事人不可能到法院起訴主張權利,故可以認定政府的封控行為屬于不可抗力,可以産生時效中止的效果。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某些法律行為。當其法定代理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需要為其重新确定監護人,在新的監護人尚未确定前,因為無人代理其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故訴訟時效要中止,待新的監護人确定後,再繼續計算訴訟時效。
如未成年人張某在上學路上被他人駕車撞傷,有關起訴事宜由其父親代為辦理。張某的母親已經去世,去世後其父親為張某的監護人。張某被撞傷後,其父在一次意外事故中嚴重受傷,成為植物人,喪失監護能力。此時,就需要為張某另行确定監護人,在新的監護人尚未确定前,張某索賠的訴訟時效可以中止。
3.繼承開始後未确定繼承人或遺産管理人
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需要其繼承人在所繼承遺産的範圍内予以償還。但被繼承人去世後,其繼承人尚處于不确定狀态時,債權人無法确定向誰主張權利,須繼承人确定後才能明确向誰要求償還債務。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要求繼承人償還債務的訴訟時效可以中止。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其他人控制
權利人被義務人或其他人控制,失去人身自由,當然無法再向義務人主張權利,如此時還繼續計算訴訟時效,則對權利人明顯有失公平,另一方面又助長義務人的這種違法行為。故在此種情況下,訴訟時效可以中止。
5.其他導緻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該項是一個兜底條款,即除了上述4項具體條件外,其他足以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情形出現時,也可以導緻訴訟時效的中止。
中止訴訟時效,除了要具備以上法定事由外,還必須滿足時間條件的限制,即上述不可抗力等事由的發生時間,必須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内。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内發生中止事由的,可以導緻訴訟時效中止;如果法定事由的出現不是在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内,就不能産生中止訴訟時效的法律後果。如某案件的訴訟時效期間為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如不可抗力發生在2021年6月30日以前(含當日),則不能産生中止訴訟時效的後果,隻有發生2021年7月1日以後,才能中止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中止隻是時效期間的暫時停止,待中止事由消除後,時效期間自消除之日繼續計算,中止事由發生前已經經過的期間仍然要計算在時效期間内。如某案件的訴訟時效期間本來為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但在2021年7月15日發生了不可抗力事由,一直延續到9月15日結束,那麼這中間的兩個月時間時效中止,自9月15日再繼續計算時效期間。由于此前時效期間已經經過了兩年零7個月15天,還差4個半月滿三年,故時效期間自9月15起再計算四個半月,至2022年1月15日時效期間屆滿。原告需要在2022年1月15日前起訴,逾期超過時效期間,可能會導緻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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