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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惡犯罪四個特征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3 00:13:09

黑惡犯罪四個特征(依法準确認定黑惡犯罪)1

生活在一定區域的老百姓或者群衆對生活、生産的客觀環境影響和對犯罪嫌疑人的切實感受是對這一夥人是否夠“惡”或者夠“黑”的客觀評價,而司法文件中所指的“惡勢力”、“經常”、“多次”、“違法犯罪活動”等概念的準确把握往往是衡量是否黑惡的客觀标準。如果不能準确把握往往會造成将一般的共同犯罪當做惡勢力犯罪進行打擊。

“惡勢力”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并非刑法規定的罪名;根據上述文件精神,客觀上構成“惡勢力”犯罪一般要求“多人經常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簡單概括為三人兩年内實施了三次以上違法犯罪活動,其中違法犯罪活動要求其中至少一次犯罪活動和兩次違法活動。而“惡勢力集團”的認定不但要求符合“惡勢力”的犯罪特征,還要符合“犯罪集團”的構成特征。簡單概括為“多人多次多罪行”,這裡的多人指三人以上,多次指相同三人或至少三人中的兩人在兩年内實施了三次犯罪活動,而非違法活動。“多罪行”的理解在實踐中有所不同,通常理解為多次實施犯罪行為觸犯三個以上罪名的為“多罪行”。有争議的是多次實施犯罪行為觸犯同一個罪名是否屬于集團犯罪的特征。比如:忽略犯罪目的,三人以上在兩年内實施了十次随意毆打他人的行為,是屬于“惡勢力”犯罪還是“惡勢力犯罪集團”犯罪?筆者認為,上述情況不應當認定為惡勢力集團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三次随意毆打他人行為是認定情節惡劣的入罪标準,根據我們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多次實施前款隻是加重處罰的标準,而不能構成多罪。實施十次尋釁滋事行為隻是屬于“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非“多次實施犯罪活動”,不應當按照犯罪集團進行處理,但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将此行為定性為犯罪集團進行打擊的錯誤認定情形。

惡勢力一般為三人以上。“糾集”代表着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不是一人所為,而是聚衆實施,具有一定的組織性;“經常”則意味着這種糾集或者相互糾集的組織形式具有一定的穩定性。經常糾集則使得團夥成員相互間逐步形成一定的共同預謀、分工配合和相互協作關系,犯罪的能力更強,效率更高。因此,“經常糾集在一起”反映出惡勢力與一般共同犯罪團夥相比具有更大的人身危險性。

“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這是惡勢力所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共性特征,《指導意見》第十四條所規定惡勢力慣常實施的7種犯罪和伴随實施的11種犯罪中多數罪名都在不同程度上帶有暴力特征,而暴力犯罪一直是我國刑事政策中重點打擊的對象,這類犯罪多數情況下以普通群衆為侵害對象,反映出其主觀惡性和人身危害性都較大。

“在一定的區域和行業内”是惡勢力團夥或集團都具有形成非法影響、謀求強勢地位的目的,其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就是要威懾在一定區域或者一定行業内居住生活或者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人群,而要達到這種效果,其違法犯罪活動就必須具有空間上的集中性和公開性,體現了惡勢力成員蔑視法律并企圖建立非法權威的意圖,反映其主觀惡性較大的特征。

“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是惡勢力的本質特征,“為非作惡”要求行為的動機、目的和起因都具有不法性,“欺壓百姓”要求其具體犯罪具有欺淩、壓迫、強制的性質,是為了對百姓形成物理強制或者心理強制,從而形成非法影響或謀取強勢地位。這種特殊的犯罪動機和目的,反映了惡勢力與一般共同犯罪相比具有更大的主觀惡性。

“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指什麼?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與百姓日常經營、生活密切相關,強調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以群衆利益為主要侵害對象;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也就規定了惡勢力犯罪行為的公然性或者其客觀效果的公開性,否則這種影響就無法實現;這兩個方面都體現了惡勢力更大的主觀惡性。

對于“軟暴力”的理解應當更為慎重,而不能随意擴大使用範圍。《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一條明确規定了“軟暴力”的概念,它是有目的的行為和手段,該意見第二條明确列舉了“軟暴力”違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現形式,與刑法規規定的侵犯對象能夠進行對應,便于适用具體罪名;最為關鍵的是該意見第三條對“兩個足以”進行認定的六種情形。由于篇幅原因不再一一列舉。司法實踐中存在對“軟暴力”概念濫用的情形,隻要沒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了暴力行為而被害人又告發的,就認為被害人受到了“軟暴力”,忽略了客觀認定标準。

關于對涉惡财産處置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尚無明确的标準。由于《關于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财産處置若幹問題的意見》的出台較晚,部分案件在偵查期間沒有按照該意見規定的要求收集證明涉案财産來源、性質、用途、權屬及價值的相關證據,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更沒有按照該意見對采取措施的涉案财産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根據該意見第4條的規定,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一般應當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财産。對于确屬骨幹成員或者為該組織轉移、隐匿資産的積極參加者,可以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财産。對于其他組織人員,應當根據所參與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次數、性質、地位、作用、違法所得數額以及造成損失的數額等情節,依法決定财産刑的适用。但由于“惡勢力”不屬于具體的罪名,對于“惡勢力集團”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加者的财産處理不能簡單的按照“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人員構成對财産進行處理。筆者認為,隻能依據具體涉及的罪名進行處罰,如涉及沒收财産的可以根據案件情況予以沒收。

一般共同犯罪與黑惡勢力犯罪的目的性有着本質的區别。一般共同犯罪僅僅是為了實現某一特定目的而共同實施,具有很大的隐蔽性。而黑惡犯罪卻是“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衆”、“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帶有一定的公開性和反正常社會秩序的性質。從司法實踐觀察來看,司法者部分人員存在隻看結果而忽略目的或者強加目的的推定情形。将多人多年來的普通犯罪行為強行串聯起來,不顧是否符合“多人多次多罪行”要求的三人以上在兩年内共同實施三起以上犯罪的特征,更忽視每起犯罪的目的和成員之間是否存在區别等情形。簡單的把多人在二十年期間甚至二十五年期間各自實施或者部分人共同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當成一個犯罪集團進行打擊和處理。這是違背掃黑除惡專項鬥争的精神的。如果沒有各成員之間的犯罪意圖聯系和具體實施行為,就不可能是一個犯罪集團,更不可能是一個黑惡犯罪集團。從個别法院作出的判決書中所謂的組織者、領導者的刑期與骨幹成員之間的刑期相差甚遠就可以看出,所謂的黑惡犯罪組織缺乏共同犯罪的關聯性,不符合犯罪集團的特征。

情況種種,枚不勝舉,筆者簡單列舉個别在近兩年的掃黑除惡專項鬥争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以供司法者參考。2020年将是扭轉重打擊輕保護、重實體輕程序觀念的重點之年,也是貫徹司法體制改革,以證據裁判為中心的關鍵之年,更是實現掃黑除惡專項鬥争為期目标的決勝之年,也希望在未來的一年,通過我們的努力,真正做到讓罪者适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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