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中正制,又稱九品官人法,是魏晉南北朝時期重要的選官制度。公元220年,魏文帝曹丕命吏部尚書陳群制定這項制度,至西晉漸趨完備,南北朝時又有所變化。從曹魏始至隋唐科舉的确立,這種選官制存在了約四百年之久。
魏文帝曹丕
九品中正制的選官事宜主要由各級中正官主持。當時郡設小中正,州設大中正,中央有司徒,司徒以上有吏部尚書,通過四層官員組成九品官人法實施的執行機構。中正官最初由各郡長官推舉産生,晉以後,改由朝廷三公中的司徒選授。其中郡的小中正官可由州的大中正官推舉,但仍需經司徒任命。在一般情況下,州郡的大小中正官是由司徒舉薦的現任中央官員兼任,有時,司徒或吏部尚書還直接兼任州的大中正官。這是為了保證中央對選舉的直接控制,避免他人對中正事務的幹擾。
中正官根據士人的世、狀、品來評定品級,一共分為九個等級,即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在這九個品級中,上上為第一品,但一般沒有人評上,通常以“上中”即二品為上品,其餘都是下品。對由中正給士人品評出的品第,有稱之為“中正的品第”,也有稱之為“鄉品”的。根據不同的品級授予不同的官職,二品以上士人可擔任州郡長官;三品至五品(上下至中中)可以擔任縣令一級的官職;六品以下隻能出任州縣屬官小吏。
九品官人法的執行标準,簡單說來,就是根據士人的世、狀、品三條來評定。世:即家庭出身和背景。狀:即個人品行才能的總評,相當于品德評語。品:即确定品級。定品原則上依據的是行狀,家世隻作參考。但晉以後完全以家世來定品級。
随着世家大族勢力的惡性膨脹,到東晉時期,中正法就日趨腐朽了。首先評定标準多重視其門第出身。高門望族子弟,憑借祖上餘蔭,就可以平步進取,坐緻公卿。而出身寒門的庶族地主,即使再有才能,也隻能定在下品,出任一些卑下之職,并且很難升遷。形成了“上品無寒門,下品無世族”的不公平局面。其次,由于世家大族出任大小中正,把持選官大權,為了保持既得地位,必須把眼光放在狹小的士族圈中,而不問人品優劣,才能高下,一律選為上品,導緻這一選官制積弊叢生。
九品中正制起到了選拔人才的作用,并且将官吏的任免權收歸中央,有利于加強中央的權力。但是随着門閥制度的衰落,中小地主勢力的日趨壯大,此制終被科舉取士制度所代替。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