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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罪怎麼定性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28 05:25:21

為防範近年來屢次發生的高空抛物惡性事件,切實維護群衆“頭頂上的安全”,《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行為規定為犯罪。但是,多高才算是“高空”呢?

高空抛物罪怎麼定性(關于高空抛物罪)1

理論觀點

1、《高空抛物罪的基本問題》(劉藍璟、劉衛華)

認定某個空中位置是否屬于“高空”,必須考慮兩個因素。一是與該空中位置相關聯的地域範圍,即從該空中位置抛擲物品能達到的地域空間範圍。二是該空中位置與地面的距離。這個距離要多大才算“高空”?對建築物來說,按常理一樓不屬于“高空”,至少要二樓以上的空中位置才能算“高空”。在具體案件中,對是否屬于“高空”的認定,不宜以一個固定的數值來确定。換言之,“高空”是個相對的概念。

2、《高空抛物罪的法教義學闡釋》(李褀)

高空抛物中高空的理解借鑒雇傭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中高空作業的标準并結合《高處作業分級》關于高處作業規定,最能兼顧刑法規定自身的體系性和民刑标準的統一性……因此,高空抛物罪中的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的衡量應當以兩米以上為标準……其中自然包括行為人處于地面,從高往低向距離地面兩米以上深度的井底、地下商場抛擲物品的行為。

3、《高空抛物罪規範分析及完善建議》(程志遠)

高空不應僅理解為“高處”,隻要物體運動到抛物線的最高點達到法定高度即應認定為是“高空”(高空頂點論)。但如此認定高空抛物,會導緻高空抛物罪适用過于寬泛,從平面向上抛擲物品也可以高空抛物罪論,具有類推解釋的嫌疑,明顯違背了立法用意。

高空有多高?不同領域對高空的定義不同。例如航空領域的“高空”是指達到7000~15000米的高度。顯然這種定義缺乏具體參考性。《高空作業分級》規定,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度進行作業即為“高空作業”。根據《國家住宅建築設計規範》中層高與淨高的規定,住宅層不得高于2.8米。有觀點認為應借鑒“高空作業”的基準高度與一層樓的等高,當抛擲物運動頂點距離水平面達到2米即可認定為高空抛物罪的“高空”。但2米或許可作為民事侵權中高空抛物的标準,卻不一定能适用高空抛物罪。

4、高空抛物罪的理解與适用(陶旭蕾)

在現行法律中,對“高空”并未有明确的界定。高與低都是相對而言的,沒有也不可能有一個統一的标準。對于“建築物”與“其他高空”要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從建築學角度來講,建築物通常都具有高空性,是能夠使人們從事生活、生産或其他活動的房屋或場所。但“建築物或其他高空”的表述,使得“其他高空”要作類似于“建築物”的同類解釋。根據《民用建築設計統一标準》(GB50352—2019),“高層建築”,是指建築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築和建築高度大于24米的非單層公共建築的民用建築。這個高空的要求顯然過高,其危害性更大。一般而言,高空是指“距地面較高的空間”,如“高處作業”在實務中一般是指根據《高處作業分級》(GB3608—83)規定的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含2米)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從當前一些高空墜物民事案件審理的情況看,在無法确定具體侵權人時,通常情況下會排除一層住戶,由二層以上的住戶依據“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承擔賠償責任。二層以上的住戶,其高度一般是高于2米的标準。可見,在承擔民事責任時,以2米的基準作為高空的标準是适用的,但能否成為刑事責任中“高空”的标準,有待商椎。

5、《“高空抛物”的入罪研究》(聶立鑫、聶澤溦)

首先,在高空界定上,以地上多少米為高空作為判斷标準比較合适。對于建築物來說,雖然以幾樓以上來界定更為方便,但不同建築物的單層高度不同,以幾樓來界定容易導緻标準不統一。同時如果以樓層數為标準,則不适用于建築物以外的其他高空。但地上多少米比較适宜還需要結合實踐進一步判斷,如果高度過高,就會導緻低于該高度的抛物行為難以規制,例如如果根據高空界定标準認定某建築物二樓不屬于高空,但二樓抛下的較大重量的物品同樣可能造成損害後果。如果高度過低,不符合一般社會公衆對“高空”的認知,就不能稱之為“高空抛物”而應當稱之為“低空抛物”了。

案例觀點

1、賴某某高空抛物案

對于抛擲場所理解的“高空”,對行為危害性影響應與“建築物”具有相當性。對于高度,既要避免無視抛擲物品的實際高度,單純以危害結果入罪,使高空的認定過于抽象,違背社會公衆的一般認識;也要注意防止僅依據“高度”認定高空的“唯高度論”,不當擴大打擊範圍。

2、盧某求高空抛物案

抛擲物品的高度。高空抛物運動源于地心引力,當物體隻受重力的作用下,從相對靜止到開始下落,是一個加速的過程。物體所處的高度越高,向下運動的過程中,速度會越來越快,轉化成的動能就越大,對人體的傷害就越大。所以,即便從高空抛下的物品質量再輕,隻要高度夠高,沖擊力都不容小觑。根據計算,如果觸地時間為0.1秒,一個700克的啤酒瓶從10樓自由落下,沖擊力約17.9公斤,20樓自由落下,沖擊力約25公斤。因此,抛擲物品的高度應當與重量綜合考量,作為情節嚴重的認定标準。

結 語

目前,全國人大和兩高對于高空抛物罪的“高空”标準還沒有作出具體規定,留給學界和實務界的讨論空間還很大。結合上述理論和案例觀點,筆者以為,對高空抛物罪的“高空”理解絕不能脫離一般人對“高空”的認知,那種因客觀上具有社會危害性而将明顯屬于“低空”抛物的行為納入高空抛物罪的打擊範圍,有突破文義解釋優先的嫌疑,甚至有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危險。依前述各觀點所言,倘若民事案件中的“高空”标準都在二層以上、二米以上,那麼,根據刑法歉意性原則的要求,刑事案件中的“高空”至少不應該低于二層、二米。當然,就筆者今晚檢索浏覽的幾十例判決而言,未見有将低于此标準予以入罪的案例。

此外,《檢察日報》上有一文章就“高空”标準作了詳細論述,有興趣的小夥伴可以在公衆号内回複“高空”二字自行獲取。

高空抛物罪怎麼定性(關于高空抛物罪)2

上述解讀系就個案而言,筆者雖盡最大努力追求内容準确,但不排除錯漏之可能,以上内容不作為法律建議。如需專業意見,請聯系咨詢。另,相關圖文如有侵權,請聯系删除。

高空抛物罪怎麼定性(關于高空抛物罪)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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