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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注樁厚度設計規範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05 17:22:00
《建築樁基技術規範》(JGJ 94-2008)中灌注樁施工都有哪些規定?

6 灌注樁施工

6.1 施工準備

6.1.1 灌注樁施工應具備下列資料:

1 建築場地岩土工程勘察報告;

2 樁基工程施工圖及圖紙會審紀要;

3 建築場地和鄰近區域内的地下管線、地下構築物、危房、精密儀器車間等的調查資料;

4 主要施工機械及其配套設備的技術性能資料;

5 樁基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

6 水泥、砂、石、鋼筋等原材料及其制品的質檢報告;

7 有關荷載、施工工藝的試驗參考資料。

6.1.2 鑽孔機具及工藝的選擇,應根據樁型、鑽孔深度、土層情況、泥漿排放及處理條件綜合确定。

6.1.3 施工組織設計應結合工程特點,有針對性地制定相應質量管理措施,主要應包括下列内容:

1 施工平面圖:标明樁位、編号、施工順序、水電線路和臨時設施的位置;采用泥漿護壁成孔時,應标明泥漿制備設施及其循環系統;

2 确定成孔機械、配套設備以及合理施工工藝的有關資料,泥漿護壁灌注樁必須有泥漿處理

措施;

3 施工作業計劃和勞動力組織計劃;

4 機械設備、備件、工具、材料供應計劃;

5 樁基施工時,對安全、勞動保護、防火、防雨、防台風、爆破作業、文物和環境保護等方

面應按有關規定執行;

6 保證工程質量、安全生産和季節性施工的技術措施。

6.1.4 成樁機械必須經鑒定合格,不得使用不合格機械。

6.1.5 施工前應組織圖紙會審,會審紀要連同施工圖等應作為施工依據,并應列入工程檔案。

6.1.6 樁基施工用的供水、供電、道路、排水、臨時房屋等臨時設施,必須在開工前準備就緒,施工場地應進行平整處理,保證施工機械正常作業。

6.1.7 基樁軸線的控制點和水準點應設在不受施工影響的地方。開工前,經複核後應妥善保護,施工中應經常複測。

6.1.8 用于施工質量檢驗的儀表、器具的性能指标,應符合現行國家相關标準的規定。

6.2 一般規定

6.2.1 不同樁型的适用條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泥漿護壁鑽孔灌注樁宜用于地下水位以下的黏性土、粉土、砂土、填土、碎石土及風化岩層;

2 旋挖成孔灌注樁宜用于黏性土、粉土、砂土、填土、碎石土及風化岩層;

3 沖孔灌注樁除宜用于上述地質情況外,還能穿透舊基礎、建築垃圾填土或大孤石等障礙物。

在岩溶發育地區應慎重使用,采用時,應适當加密勘察鑽孔;

4 長螺旋鑽孔壓灌樁後插鋼筋籠宜用于黏性土、粉土、砂土、填土、非密實的碎石類土、強風化岩;

5 幹作業鑽、挖孔灌注樁宜用于地下水位以上的黏性土、粉土、填土、中等密實以上的砂土、

風化岩層;

6 在地下水位較高,有承壓水的砂土層、滞水層、厚度較大的流塑狀淤泥、淤泥質土層中不得選用人工挖孔灌注樁;

7 沉管灌注樁宜用于黏性土、粉土和砂土;夯擴樁宜用于樁端持力層為埋深不超過20m的中、低壓縮性黏性土、粉土、砂土和碎石類土。

6.2.2 成孔設備就位後,必須平整、穩固,确保在成孔過程中不發生傾斜和偏移。應在成孔鑽具上設置控制深度的标尺,并應在施工中進行觀測記錄。

6.2.3 成孔的控制深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摩擦型樁:摩擦樁應以設計樁長控制成孔深度;端承摩擦樁必須保證設計樁長及樁端進入

持力層深度。當采用錘擊沉管法成孔時,樁管入土深度控制應以标高為主,以貫入度控制為輔。

2 端承型樁:當采用鑽(沖),挖掘成孔時,必須保證樁端進入持力層的設計深度;當采用

錘擊沉管法成孔時,沉管深度控制以貫入度為主,以設計持力層标高對照為輔。

6.2.4 灌注樁成孔施工的允許偏差應滿足表6.2.4的要求。

表 6.2.4 灌注樁成孔施工允許偏差

灌注樁厚度設計規範(建築樁基技術規範)1

表 6.2.5 鋼筋籠制作允許偏差

注:①樁徑允許偏差的負值是指個别斷面;

②H為施工現場地面标高與樁頂設計标高的距離;d為設計樁徑。

6.2.5 鋼筋籠制作、安裝的質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鋼筋籠的材質、尺寸應符合設計要求,制作允許偏差應符合表6.2.5的規定;

表 6.2.5 鋼筋籠制作允許偏差

灌注樁厚度設計規範(建築樁基技術規範)2

表 6.2.5 鋼筋籠制作允許偏差

2 分段制作的鋼筋籠,其接頭宜采用焊接或機械式接頭(鋼筋直徑大于20mm),并應遵守國家現行标準《鋼筋機械連接通用技術規程》JGJ 10、《鋼筋焊接及驗收規程》JGJ 18和《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204的規定;

3 加勁箍宜設在主筋外側,當因施工工藝有特殊要求時也可置于内側;

4 導管接頭處外徑應比鋼筋籠的内徑小100mm以上;

5 搬運和吊裝鋼筋籠時,應防止變形,安放應對準孔位,避免碰撞孔壁和自由落下,就位後

應立即固定。

6.2.6 粗骨料可選用卵石或碎石,其骨料粒徑不得大于鋼筋間距最小淨距的1/3。

6.2.7 檢查成孔質量合格後應盡快灌注混凝土。直徑大于1m或單樁混凝土量超過25m3 的樁,每根樁樁身混凝土應留有1組試件;直徑不大于1m的樁或單樁混凝土量不超過25m3 的樁,每個灌注台班不得少于1組;每組試件應留3件。

6.2.8 樁在施工前,宜進行試成孔。

6.2.9 灌注樁施工現場所有設備、設施、安全裝置、工具配件以及個人勞保用品必須經常檢查,确保完好和使用安全。

6.3 泥漿護壁成孔灌注樁

Ⅰ 泥漿的制備和處理

6.3.1 除能自行造漿的黏性土層外,均應制備泥漿。泥漿制備應選用高塑性黏土或膨潤土。泥漿應根據施工機械、工藝及穿越土層情況進行配合比設計。

6.3.2 泥漿護壁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施工期間護筒内的泥漿面應高出地下水位1.0m 以上,在受水位漲落影響時,泥漿面應高出最高水位1.5m以上;

2 在清孔過程中,應不斷置換泥漿,直至澆注水下混凝土;

3 澆注混凝土前,孔底500mm 以内的泥漿比重應小于1.25;含砂率不得大于8%;黏度不得大于28s;

4 在容易産生泥漿滲漏的土層中應采取維持孔壁穩定的措施。

6.3.3 廢棄的漿、渣應進行處理,不得污染環境。

Ⅱ 正、反循環鑽孔灌注樁的施工

6.3.4 對孔深較大的端承型樁和粗粒土層中的摩擦型樁,宜采用反循環工藝成孔或清孔,也可根據土層情況采用正循環鑽進,反循環清孔。

6.3.5 泥漿護壁成孔時,宜采用孔口護筒,護筒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護筒埋設應準确、穩定,護筒中心與樁位中心的偏差不得大于50㎜;

2 護筒可用4~8㎜厚鋼闆制作,其内徑應大于鑽頭直徑100mm,上部宜開設1~2個溢漿孔;

3 護筒的埋設深度:在黏性土中不宜小于1.0m;砂土中不宜小于1.5m。護筒下端外側應采用黏土填實;其高度尚應滿足孔内泥漿面高度的要求;

4 受水位漲落影響或水下施工的鑽孔灌注樁,護筒應加高加深,必要時應打入不透水層。

6.3.6 當在軟土層中鑽進時,應根據泥漿補給情況控制鑽進速度;在硬層或岩層中的鑽進速度應以鑽機不發生跳動為準。

6.3.7 鑽機設置的導向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潛水鑽的鑽頭上應有不小于3倍直徑長度的導向裝置;

2 利用鑽杆加壓的正循環回轉鑽機,在鑽具中應加設扶正器。

6.3.8 如在鑽進過程中發生斜孔、塌孔和護筒周圍冒漿、失穩等現象時,應停鑽,待采取相應措

施後再進行鑽進。

6.3.9 鑽孔達到設計深度, 灌注混凝土之前,孔底沉渣厚度指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端承型樁,不應大于50㎜;

2 對摩擦型樁,不應大于100㎜;

3 對抗拔、抗水平力樁,不應大于200㎜。

Ⅲ 沖擊成孔灌注樁的施工

6.3.10 在鑽頭錐頂和提升鋼絲繩之間應設置保證鑽頭自動轉向的裝置。

6.3.11 沖孔樁孔口護筒,其内徑應大于鑽頭直徑200㎜,護筒應按本規範第6.3.5條設置。

6.3.12 泥漿的制備、使用和處理應符合本規範第6.3.1~6.3.3條的規定。

6.3.13 沖擊成孔質量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開孔時,應低錘密擊,當表土為淤泥、細砂等軟弱土層時,可加黏土塊夾小片石反複沖

擊造壁,孔内泥漿面應保持穩定;

2 在各種不同的土層、岩層中成孔時,可按照表6.3.13 的操作要點進行;

3 進入基岩後,應采用大沖程、低頻率沖擊,當發現成孔偏移時,應回填片石至偏孔上方

300~500㎜處,然後重新沖孔;

4 當遇到孤石時,可預爆或采用高低沖程交替沖擊,将大孤石擊碎或擠入孔壁;

5 應采取有效的技術措施防止擾動孔壁、塌孔、擴孔、卡鑽和掉鑽及泥漿流失等事故;

6 每鑽進4~5m應驗孔一次,在更換鑽頭前或容易縮孔處,均應驗孔;

7 進入基岩後,非樁端持力層每鑽進300~500㎜和樁端持力層每鑽進100~300m時,應清孔取樣一次,并應做記錄。

表 6.3.13 沖擊成孔操作要點

灌注樁厚度設計規範(建築樁基技術規範)3

表 6.3.13 沖擊成孔操作要點

注:1 土層不好時提高泥漿比重或加黏土塊;

2 防黏鑽可投入碎磚石。

6.3.14 排渣可采用泥漿循環或抽渣筒等方法,當采用抽渣筒排渣時,應及時補給泥漿。

6.3.15 沖孔中遇到斜孔、彎孔、梅花孔、塌孔及護筒周圍冒漿、失穩等情況時,應停止施工,采取措施後方可繼續施工。

6.3.16 大直徑樁孔可分級成孔,第一級成孔直徑應為設計樁徑的0.6~0.8倍。

6.3.17 清孔宜按下列規定進行:

1 不易塌孔的樁孔,可采用空氣吸泥清孔;

2 穩定性差的孔壁應采用泥漿循環或抽渣筒排渣,清孔後灌注混凝土之前的泥漿指标應按本

規範第6.3.1條執行;

3 清孔時,孔内泥漿面應符合本規範第6.3.2條的規定;

4 灌注混凝土前,孔底沉渣允許厚度應符合本規範第6.3.9條的規定。

Ⅳ 旋挖成孔灌注樁的施工

6.3.18 旋挖鑽成孔灌注樁應根據不同的地層情況及地下水位埋深,采用幹作業成孔和泥漿護壁成孔工藝,幹作業成孔工藝可按本規範第6.6節執行。

6.3.19 泥漿護壁旋挖鑽機成孔應配備成孔和清孔用泥漿及泥漿池(箱),在容易産生泥漿滲漏的土層中可采取提高泥漿比重、摻入鋸末、增黏劑提高泥漿黏度等維持孔壁穩定的措施。

6.3.20 泥漿制備的能力應大于鑽孔時的泥漿需求量,每台套鑽機的泥漿儲備量不應少于單樁體積。

6.3.21 旋挖鑽機施工時,應保證機械穩定、安全作業,必要時可在場地輔設能保證其安全行走和操作的鋼闆或墊層(路基闆)。

6.3.22 每根樁均應安設鋼護筒,護筒應滿足本規範第6.3.5條的規定。

6.3.23 成孔前和每次提出鑽鬥時,應檢查鑽鬥和鑽杆連接銷子、鑽鬥門連接銷子以及鋼絲繩的狀況,并應清除鑽鬥上的渣土。

6.3.24 旋挖鑽機成孔應采用跳挖方式,鑽鬥倒出的土距樁孔口的最小距離應大于6m,并應及時清除。應根據鑽進速度同步補充泥漿,保持所需的泥漿面高度不變。

6.3.25 鑽孔達到設計深度時,應采用清孔鑽頭進行清孔,并應滿足本規範第6.3.2條和第 6.3.3 條要求。孔底沉渣厚度控制指标應符合本規範第6.3.9條規定。

Ⅴ 水下混凝土的灌注

6.3.26 鋼筋籠吊裝完畢後,應安置導管或氣泵管二次清孔,并應進行孔位、孔徑、垂直度、孔深、沉渣厚度等檢驗,合格後應立即灌注混凝土。

6.3.27 水下灌注的混凝土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水下灌注混凝土必須具備良好的和易性,配合比應通過試驗确定;坍落度宜為 180~220mm;

水泥用量不應少于 360kg/m3 (當摻入粉煤灰時水泥用量可不受此限);

2 水下灌注混凝土的含砂率宜為40%~50%,并宜選用中粗砂;粗骨料的最大粒徑應小于

40mm;并應滿足本規範第6.2.6 條的要求;

3 水下灌注混凝土宜摻外加劑。

6.3.28 導管的構造和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導管壁厚不宜小于3mm,直徑宜為200~250mm;直徑制作偏差不應超過2mm,導管的分節長度可視工藝要求确定,底管長度不宜小于4m,接頭宜采用雙螺紋方扣快速接頭;

2 導管使用前應試拼裝、試壓,試水壓力可取為0.6~1.0MPa;

3 每次灌注後應對導管内外進行清洗。

6.3.29 使用的隔水栓應有良好的隔水性能,并應保證順利排出;隔水栓宜采用球膽或與樁身混凝土強度等級相同的細石混凝土制作。

6.3.30 灌注水下混凝土的質量控制應滿足下列要求:

1 開始灌注混凝土時,導管底部至孔底的距離宜為300~500mm;

2 應有足夠的混凝土儲備量,導管一次埋入混凝土灌注面以下不應少于0.8m;

3 導管埋入混凝土深度宜為2~6m。嚴禁将導管提出混凝土灌注面,并應控制提拔導管速度,應有專人測量導管埋深及管内外混凝土灌注面的高差,填寫水下混凝土灌注記錄;

4 灌注水下混凝土必須連續施工,每根樁的灌注時間應按初盤混凝土的初凝時間控制,對灌注過程中的故障應記錄備案;

5 應控制最後一次灌注量,超灌高度宜為0.8~1.0m,鑿除泛漿高度後必須保證暴露的樁頂混凝土強度達到設計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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