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超過法定期限咋辦?五、 試用期的約定1、 試用期時長:試用期時長由勞動合同有效期決定,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試用期超過法定期限咋辦?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五、 試用期的約定
1、 試用期時長:試用期時長由勞動合同有效期決定
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期限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
非全日制用工 不得約定試用期
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 不得超過一個月
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 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 不得超過六個月
2、 試用期的次數: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
3、 延長試用期
(1) 是否可延長:
a. 我國相關法律并沒有直接規定用人單位不能延長與勞動者的試用期。在實踐中關于試用期延長,不同法院有不同判定。部分地區法院(北京、天津等)傾向于認為,延長試用期協議違反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無效。部分地區法院(江浙滬等)則持相反觀點,認為延長試用期不違法強制性規定,可以有效。
b. 認為無效的原因:法律規定僅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延長試用期相當于第二次約定,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無效。
c. 認為有效的原因:雙方合意在原試用期屆滿前達成且延長後的期限未超過法定的試用期期限,應有效。
筆者更傾向于無效的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得視為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
4、 試用期工資
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标準。
5、 試用期内的合同解除:除法律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 員工過失性辭退
(2) 員工患病,醫療期屆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3) 員工不勝任,調崗、培訓後仍不勝任
參考法條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标準。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五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标準。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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