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公務用車改革的不斷深入,公務用車管理日益規範,但新情況、新問題也不同程度的存在。如,中石化定點加油能享受0.10元/升的優惠政策,公車用車的油卡積分,鮮為人知、單獨記錄且不涉及費用支出。利用油卡積分進行“私車公養”,既繞開了财政資金的直接侵占,又躲過了油耗分析的日常監管,為“車輪上的腐敗”穿上隐形衣,容易形成監管盲區,更需引起關注加以規範。本文就運用大數據分析核實該事項的思路和技巧分享一些經驗。
雙管齊下 合力剝絲抽繭
“私車公養”必定有其混亂的滋生環境和異常的行為軌迹。因此,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判斷和大數據關聯比對是對該事項審計的必要手段。
首先從制度入手,發現薄弱環節。一是通過設計“預算單位公車管理情況調查表”以審查各單位車輛管理的内控情況,主要調查内容可為:是否由專人管理主卡、是否執行派車審批制度、是否全部通過網超采購油資、是否有定期油耗分析、是否有GPS公車定位、購油和使用是否執行了職務分離原則等。二是通過設計“預算單位存量油卡調查表”以審查各單位的車卡明細,主要調查内容可為:單位名稱、預算單位編碼、車牌、是否為主卡、是否在用、是否車卡綁定等。
其次從數據分析入手,找準問題症結。通過大數據關聯比對來審查各單位的公務用車是否落實“一車一卡”管理,是否存在混油品加油、異常時點(節假日、深夜)頻繁加油、加油費去向異常、加油費充值不規範等情況,在上述多維分析的基礎上,對單位及車、卡等信息進行聚類彙總,鎖定疑點單位做進一步核實。
數據助力 多維鎖定疑點
該事項涉及的主要數據為中石化公司的油卡業務數據,财政部門的國庫支付數據和部門預算報表數據。具體見下表:
主要分析步驟:
(一)審查“‘一車一卡’政策的落實”情況
1.篩選出“預算單位存量油卡調查表”中“是否車卡綁定”字段為“否”的記錄;
2.篩選出“車卡對應表”裡車卡未有對應的記錄;
3.對“油票消費表”和“積分消費表”進行分析,篩選出審計年度有混油品消費的油卡及單位。
4.彙總步驟1至3的結果,形成“未落實‘一車一卡’管理”疑點。
(二)審查“異常時點(節假日、深夜)頻繁加油”情況
将“油票消費表”、“積分消費表”和“節假日信息表”進行關聯比對,篩選出節假日加油或晚上21點至次日6點的加油明細,并按單位、卡号、日期對消費次數進行分類彙總,形成“異常時點(節假日、深夜)頻繁加油”疑點表及其明細。
(三)審查“加油費去向異常”情況
所有定點加油的資金都應該通過國庫集中支付的形式,支付到石化公司充值到加油主卡。将“國庫支付數據”、“充值分配表” 和“車輛預算數”進行關聯,得出審計年度各單位國庫支付中石化的資金總額、主卡充值總額和車輛數,通過分析單位支付到石化公司的資金數和加油主卡實際收到的資金,審查是否存在“隐藏”加油卡的情況;通過關注無公車單位卻有購油或充值的行為,審查是否存在存量油卡油資被私用的情況。
(四)審查各單位公務用車管理的内控情況
自2019年起,政府采購單位均應通過浙江“政采雲”平台的網上服務市場進行車輛加油采購,目的是規範預算管理、規避廉政風險。但仍有個别單位由個人線下購買後再進行報銷,更有甚者,由同一駕駛員管卡、購油、使用,失效的内控為“公卡私用”提供了腐敗的溫床。對此,可通過“預算單位公車管理情況調查表”梳理出未設專人管理加油主卡、駕駛員購油等公車管理存在高風險的單位。
(五)将上述(一)至(四)中梳理出的各維度疑點按單位、車、卡等信息進行聚類彙總,按問題集中度鎖定需進一步延伸的單位。
精準核實 揪出損公“黑手”
經上述多維分析發現:
某預算單位有一主卡,兼做加油消費卡,在2019年至2020年5月期間,節假日加油次數和金額分别占全部加油次數和金額的53.33%、50.95%,進一步審查該單位公務派車審批單,對應日期均未發現有出車記錄。該單位主卡未做車卡綁定,且由駕駛員保管、充值、分配、使用,内控不完善。對此,審計組補取了該卡截至審計日止的所有消費記錄,調閱了中石化某加油站近45天内的部分加油影像,最終确定了該卡被駕駛員私用1.53萬元的事實。蹊跷的是,該卡雖被大額私用,但油耗分析卻未見異常,原來,該駕駛員“巧妙”地套用了主卡内的積分,利用積分為私車加油,手段甚是隐蔽。
另一單位,無車卻有一油卡有充值、混油消費的記錄,且未做車卡綁定。被審計單位最初的解釋為該卡被原駕駛員誤以為是自己的卡而做了充值,所消費的并非單位的油資。審計組基于之前的經驗,對該卡的積分情況做了進一步延伸,最終發現車改後,此閑置油卡中的油資雖已收回,但積分仍留其中,所謂個人給公家油卡充值,其實是眼饞卡内的積分,通過充值激活、圈存積分為私車加油而已。
分析小結 完善審計舉措
筆者在本案例中,利用的是加油站的影像數據、無車有消費這一邏輯悖論坐實了相關人員的違規行為。此外,公車的GPS數據、超油箱最大容積加油、甚至是持卡人員的出勤記錄均可輔助該事項的核實。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公車油卡積分雖小也姓“公”,不能成為私人“囊中物”。(作者單位:浙江省湖州市審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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