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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說明書如何表示已實際應用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27 19:19:27

01

對自定義詞的相關法律規定

在專利申請文件中,規範的技術術語表達對于說明書技術内容的充分公開以及權利要求保護範圍的确定具有重要的影響。

在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2.7節有如下規定:

說明書應當使用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術語。對于自然科學名詞,國家有規定的,應當采用統一的術語,國家沒有規定的,可以采用所屬技術領域約定俗成的術語,也可以采用鮮為人知或者最新出現的科技術語,或者直接使用外來語(中文音譯或意譯詞),但是其含義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必須是清楚的,不會造成理解錯誤;必要時可以采用自定義詞,在這種情況下,應當給出明确的定義或者說明。

可見,自定義詞的使用存在合法性的基礎。

02

自定義詞對專利的授權和确權的影響

自定義詞是指申請人自己創造産生的用語,其在現有技術中沒有記載,并且在所屬技術領域中沒有通用的含義。

《專利侵權判定指南》中規定:

對于專利權人在專利文件中的自定義詞,應當依據說明書中的特定含義進行解釋。如果說明書中沒有明确定義的,應當根據說明書中與該自定義詞相關的上下文加以理解,将其解釋為最為符合發明目的的含義。如果專利權人在說明書中未對其自定義詞的含義作出定義,同時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結合權利要求、說明書的上下文也無法予以清楚解釋,導緻無法确定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的,可以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可見,自定義詞是否清楚将直接影響專利的授權和确權。

03

自定義詞的常見類型

在專利申請實務中,很多情況下,技術特征的表述不能完全等同于一個本領域常規的技術術語,因此需要對該技術特征使用自定義詞進行表述。通常,自定義詞包括通用術語自定義詞和完全自定義詞,其中,通用術語自定義詞是指采用本領域的統一術語組合形成的自定義詞,完全自定義詞是指采用不屬于本領域統一術語組合形成的自定義詞,二者究竟具有何區别呢?

以下結合一個案例來進行說明。

04

具體案例中涉及對“親水性樹脂粘結劑”的判定

(2019)最高法知民終522号案涉案專利ZL200610140628.7,保護一種複合透水磚,其權利要求1為一種複合透水磚,其特征在于:所述透水磚包括透水表層和透水基層,透水表層和透水基層緊密結合為一體;透水表層和透水基層中分别包含有骨料和粘結骨料的粘結劑;所述透水表層中的粘結劑中至少包含有親水性粘結劑,所述的透水表層中的骨料粒徑為0.05~2mm;所述的透水表層中的骨料為石英砂;所述透水表層中的親水性粘結劑占透水表層中粘結劑的1~60%;所述的透水表層中的親水性粘結劑為親水性樹脂粘結劑;所述的透水基層中的粘結劑中包括水泥,所述的透水基層中的骨料的顆粒粒徑為2mm~10mm。其中的“親水性樹脂粘結劑”被認為是自定義詞。在被訴産品同樣是一種透水磚,其表層使用了聚醚粘結劑,通過接觸角實驗的結果得出聚醚在被訴産品中起親水作用的結論。

專利說明書如何表示已實際應用(自定義詞在專利申請中的合理運用)1

(1)

一審法院判定“親水性樹脂粘結劑”為完全自定義詞,應當依據說明書中的特定含義進行解釋

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内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内容。解釋權利要求時,應當以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内容為準,根據說明書及附圖、現有技術、專利對現有技術所做的貢獻等因素合理确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既不能将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拘泥于權利要求書的字面含義,也不能将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擴展到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專利申請日前通過閱讀說明書及附圖後需要經過創造性勞動才能聯想到的内容。

認為對于親水性樹脂粘結劑,該案并無證據證明其是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普遍知曉的技術術語,屬于專利權人在專利文件中的自定義詞,應當依據說明書中的特定含義進行解釋。本專利說明書記載該親水性樹脂粘結劑為環氧樹脂、聚氨酯和丙烯酸樹脂中的一種或多種:上述環氧樹脂、聚氨酯和丙烯酸樹脂中的分子側鍊含有親水性的羧酸鹽、硫酸鹽、铵鹽、羟基或主鍊含有非離子型親水鍊段,即說明書該部分内容明确定義了親水性樹脂粘結劑的物質構成,不應當将親水性樹脂粘結劑擴大解釋為上述記載之外的物質。聚醚不屬于環氧樹脂、聚氨酯和丙烯酸樹脂中的一種或幾種,故被訴侵權産品不含有本專利權利要求1限定的親水性樹脂粘結劑,從而排除了被訴産品中聚醚的情形。

(2)

二審法院認為“親水性樹脂粘結劑”為通用術語自定義詞,可以根據其字面語義進行解釋

而二審法院認為對于權利要求中技術用語含義的解釋,優先适用字面解釋的原則,原則上應采納本領域技術人員在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和附圖之後對該用語所能理解的通常含義,在此基礎上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利要求保護範圍作出準确明晰的界定。

具體到本案,二審中仁創公司提交的教科書、詞典等證據明确記載了親水性和憎水性的定義,即具有可溶于水或被水潤濕的物理性質的化合物有親水性,反之則有憎水性,并且分别列舉了常見的具有上述兩種物理性質的粘結劑材料。

但是,現有證據中并無直接以“親水性樹脂粘結劑”對某一類化學物質進行表述的記載。正如涉案第30号鑒定意見書所述,由于粘結劑品種繁多,實踐中對于粘結劑并沒有統一的分類方法,主要按粘結劑的化學成分、形态、應用方法和用途等來分類,而“親水性樹脂粘結劑”不是常規的粘結劑的分類。

據此在案證據可以認定“親水性樹脂粘結劑”系涉案專利申請人自行創設的技術用語。但是,從文義解釋出發,親水性、樹脂、粘結劑三個術語在所屬領域均已有明确的含義,如仁創公司二審中提交的證據5《化工辭典》中明确記載,親水性表示化合物可溶于水或者可被水所潤濕,粘結劑是能使兩個物體表面結合在一起的物質。而樹脂系一類由人工合成的高分子聚合物亦屬公知常識。

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描述“親水性樹脂粘結劑”的三個詞語的字面意思進行理解,足以确定“親水性樹脂粘結劑”的含義和範圍,即具有親水性可以起到粘合固體的作用的高分子類樹脂化合物。

此外,涉案專利說明書[0008]列舉了幾種具體類型的“親水性樹脂粘結劑”,從字面解釋的角度不應認為是封閉性列舉,即不應解釋為排除或者放棄其他親水性樹脂粘結劑。

因此,盡管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限定的“親水性樹脂粘結劑”系專利申請人自行創設的技術用語,并非本領域常規的技術用語,但根據該用詞的字面語義,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知曉其确切含義和用途,能夠得到說明書相關表述的支持。

專利說明書如何表示已實際應用(自定義詞在專利申請中的合理運用)2

原審法院以“親水性樹脂粘結劑”為自行創設的技術用語,應當結合說明書中記載的與該技術用語有關的内容為由,将其限縮解釋為含有親水性羧酸鹽、硫酸鹽、铵鹽、羟基或主鍊含有非離子型親水鍊段的環氧樹脂、聚氨酯和丙烯酸酯中的一種或幾種,不符合權利要求解釋的原則,縮小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範圍,本院依法予以糾正,從而将被訴産品中聚醚的情形納入專利保護範圍。

05

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對同一術語的不同判定結果給出的啟示

對于同一個技術特征的範圍的解釋不同導緻完全相反的侵權判定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親水性樹脂粘結劑”為自定義詞,說明書中記載了該自定義詞的下位概念,因此依據說明書的特定含義對該詞進行解釋。而二審法院認為“親水性樹脂粘結劑”中使用了本領域三個統一術語,這三個統一術語形成的“親水性樹脂粘結劑”的字面意思足夠清楚,不需要借助說明書來進行解釋。可見,本領域的統一術語組合形成的自定義詞(通用術語自定義詞)對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是可以根據組成其的統一術語的技術含義來确定,而不需要借助說明書來進行解釋,其對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的限制性影響更小。而采用完全自定義詞時,則需借助說明書對該自定義詞進行解釋,這樣會導緻對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的限制。

06

案例撰寫中采用自定義詞的建議

在實際撰寫專利申請文件的時候,公知術語不需要借助說明書或者更下位的概念進行解釋,從而不會因為說明書的記載限縮保護範圍,因此能用公知術語的盡量用公知術語,或者是使用公知的或統一的術語組合來形成自定義詞語(即通用術語自定義詞),這樣即使不借助說明書,也可以根據該術語的公知技術含義對自定義詞進行解釋,比如案例中的“親水性”、“樹脂”和“粘結劑”三個公知術語定義的自定義詞的含義符合三個公知術語的公知定義的組合,其無需借助說明書對該自定義詞進行解釋。

相反地,當申請文件中,公知術語确實無法滿足實際想要表達的概念而必須使用完全自定義詞時,盡可能地在說明書中使用本領域的技術術語對該自定義詞進行解釋,并且對該自定義詞的進行金字塔形式的布局,同時在說明書中對該自定義詞涵蓋的實施方式進行盡可能全面的舉例。

因此,在專利申請文件中使用自定義詞必須采取審慎的态度,需要使用自定義詞時,盡可能采用通用術語自定義詞,而盡可能地避免使用完全定義詞,從而避免使用說明書的含義或者實施例來對自定義詞進行限制性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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