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16屆]第123号
《西安市建築裝飾裝修條例》已經西安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七次會議于2021年10月28日修訂通過,陝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21年11月26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2月11日
西安市建築裝飾裝修條例
(2012年8月29日西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12年9月27日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準
根據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7年3月30日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準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西安市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等49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2021年10月28日西安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七次會議修訂通過
2021年11月26日陝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三章 公共建築裝飾裝修
第四章 住宅裝飾裝修
第五章 建築裝飾裝修材料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建築裝飾裝修行為,加強建築裝飾裝修活動管理,保障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公共利益和建築裝飾裝修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陝西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内建築裝飾裝修活動,對建築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适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建築裝飾裝修,是指為了保護建築物的主體結構、完善建築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築物,建設單位、房屋建築使用者采用裝飾裝修材料或者飾物,對建築物的内外表面以及空間進行處理的活動,包括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和住宅裝飾裝修。
第四條 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築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市建築裝飾裝修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區縣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建築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配合做好建築裝飾裝修活動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資源規劃、生态環境、市場監管、城管、應急、公安等有關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築裝飾裝修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築裝飾裝修活動遵循質量合格、安全實用、綠色低碳的原則,堅持文明施工,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建築裝飾裝修設計、施工應當保證建築物、構築物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
第七條 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築裝飾裝修行業協會的指導,推進行業自律。
建築裝飾裝修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依法制定、實施行業自律規範,引導企業誠信經營。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八條 從事建築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企業應當依法按照注冊登記的經營範圍開展經營活動。
建築裝飾裝修活動依法需要具備相應資質的,應當取得相應資質。
從事建築裝飾裝修活動的施工企業、設計單位和監理單位應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内開展活動。
第九條 從事建築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從事工作相适應的專業技能。依法需要具備相應資格的,應當取得相應資格,并在資格等級範圍内從事建築裝飾裝修活動。
建築裝飾裝修施工企業應當對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專業技能培訓。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十條 建築外立面裝飾裝修應當符合城市風貌相關規劃和城市容貌标準。
建築裝飾裝修需要變更已批準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的,應當向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實施。
第十一條 建築裝飾裝修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标準和國家規定的工程設計深度要求進行設計,并對設計質量負責。
建築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标準施工,并對施工質量負責。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建築裝飾裝修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标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實施工程監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理責任。
第十二條 非建築物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實施裝飾裝修的,應當征得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築使用者與裝飾裝修企業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明确雙方的權利義務。
推廣使用建築裝飾裝修合同示範文本,合同示範文本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建築裝飾裝修活動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築使用者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配合執行相關部門依法采取的監督管理措施。
第十五條 建築裝飾裝修活動變動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報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審查合格後方可使用。
房屋建築使用者在建築裝飾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第十六條 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其他與裝飾裝修工程安全生産有關的單位應當依照安全生産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産責任制,落實安全生産措施,保證安全生産,承擔安全生産責任。
第十七條 建築裝飾裝修施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擅自拆除、破壞建築物的承重牆體、梁、闆、墩、柱等結構或者超标準加大建築物荷載;
(二)不得擅自拆改室内供熱、燃氣管道;
(三)需要改動防水層的,應當按照防水标準進行施工,并做閉水試驗;
(四)禁止十二時至十四時、十八時至次日八時之間及高考日、中考日、法定節假日全天在居住區内進行産生噪聲、振動的建築裝飾裝修作業;
(五)按照安全操作規範施工,保證施工作業人員及相鄰權利人的人身和财産安全;
(六)采取環境保護措施,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以及噪聲、振動等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七)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分類堆放、清運建築垃圾;
(八)按照國家規定購買意外傷害、安全生産責任等保險。
第十八條 建築裝飾裝修實行質量保修制度。施工單位應當出具質量保修書。正常使用條件下,最低保修期限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最低保修期限為五年。
在不低于前款規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前提下,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建築裝飾裝修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保修期内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未經主體結構驗收合格的新建建築物和存在結構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築物,不得進行建築裝飾裝修。
第三章 公共建築裝飾裝修
第二十條 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需要依法辦理施工許可的,建設單位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不得開工。
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可以與施工許可證合并辦理。
第二十一條 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施工許可申請後,對于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内頒發施工許可證;對于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内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對于資料不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全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内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在期滿前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全面履行管理職責,确保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符合法律、法規,以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标準和合同約定,對工程質量承擔全面責任。
第二十四條 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應當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築裝飾裝修企業。
建設單位不得将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支解發包。
第二十五條 公共建築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立公示牌,公示企業名稱、施工負責人姓名和聯系方式、開工與竣工日期、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投訴電話。
第二十六條 公共建築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施工質量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二十七條 依法實行工程監理的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并訂立書面監理合同。
第二十八條 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建設單位應當自收到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報告之日起二十日内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驗收。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七個工作日前将驗收的時間、地點及驗收組名單書面通知負責監督該工程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依法需要經消防驗收或者備案的,還應當報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消防驗收或者辦理備案。
第二十九條 公共建築室内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關環境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室内環境污染物濃度進行檢測。檢測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受委托的檢測機構應當對檢測結果負責,保證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真實、客觀、準确、完整。
第三十條 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在十五日内将竣工驗收相關資料報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住宅裝飾裝修
第三十一條 房屋建築使用者應當保證住宅裝飾裝修質量和安全,依法承擔相應質量安全責任。
第三十二條 裝飾裝修企業不得在裝飾裝修合同中以格式條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自身責任,加重房屋建築使用者責任或者限制、排除房屋建築使用者主要權利。
第三十三條 住宅裝飾裝修應當遵守建築裝飾裝修和房屋安全使用的規定、管理規約。住宅裝飾裝修開工前,房屋建築使用者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告知,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權屬證明。不是所有權人的,還應當提供房屋所有權人同意的書面證明;
(二)申請人身份證件;
(三)住宅裝飾裝修方案。
第三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提供住宅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建立和保存住宅裝飾裝修相關檔案和資料。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将有關住宅裝飾裝修、房屋安全、電梯使用、建築垃圾處置等注意事項和禁止行為告知房屋建築使用者及其委托的施工作業人員,并對施工進行監督。
第三十五條 房屋建築使用者進行住宅裝飾裝修,需要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提供住宅水、電及其他管線線路圖的,相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條 從事住宅裝飾裝修活動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産的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空間、損害共用部位和設施設備。
住宅裝飾裝修活動造成共用部位和設施設備損壞或者相鄰權利人的牆體損壞、管道堵塞、滲漏水、停水停電、物品毀壞等的,應當及時修複;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十七條 禁止在住宅裝飾裝修活動中實施下列行為:
(一)将下層住戶卧室、起居室、廚房和餐廳的直接上層改為衛生間;
(二)擴大承重牆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台的磚、混凝土牆體;
(三)未經批準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牆上開門、窗;
(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發現住宅裝飾裝修活動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勸阻、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并協助處理。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到現場檢查核實并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指派裝飾裝修企業或者限制其他裝飾裝修企業及施工作業人員進入本物業管理區域;
(二)強行推銷裝飾裝修材料或者限制房屋建築使用者購置的裝飾裝修材料進入本物業管理區域;
(三)違背房屋建築使用者意願直接或者間接提供有償服務;
(四)違法收取費用。
第四十條 封閉陽台以及安裝空調外機、太陽能熱水器、防盜網、遮陽罩等設施的,應當遵守物業管理有關規定,保持環境整潔、美觀。
第四十一條 施工單位完成合同約定的住宅裝飾裝修内容後,應當向房屋建築使用者出具住宅裝飾裝修工程質量保修書和各類管線竣工圖。
對室内空氣質量檢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四十二條 鼓勵新建住宅推行全裝修成品交房。
房地産開發企業交付統一裝飾裝修的住宅時,應當向房屋買受人提供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圖、室内空氣質量檢測報告和包含住宅裝飾裝修内容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
第四十三條 建設單位對新建住宅統一裝飾裝修的,适用公共建築裝飾裝修的規定。
第五章 建築裝飾裝修材料
第四十四條 建築裝飾裝修使用的材料應當符合強制性标準。禁止使用不符合産品質量标準和國家明令淘汰的建築裝飾裝修材料。
第四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标準和合同約定對公共建築裝飾裝修材料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六條 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各責任主體應當履行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材料質量主體責任。
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對施工中使用的材料進行抽樣檢測。檢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七條 鼓勵建築裝飾裝修采用節能、節材、防火、環保的綠色材料。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 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建築裝飾裝修發展規劃和管理措施;監督指導區縣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建築裝飾裝修監督管理職責;負責建築裝飾裝修企業資質和信用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九條 區縣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建築裝飾裝修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實施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施工許可,以及竣工驗收和備案的監督管理;
(二)負責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三)受理建築裝飾裝修舉報和投訴;
(四)查處建築裝飾裝修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條 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協調機制,與相關管理部門加強配合,共同做好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條 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築裝飾裝修企業資質情況和市場行為實施動态監管,相關信息記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五十二條 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職責建立投訴處理制度。接到投訴後,應當調查處理,十五日内答複投訴人;對屬于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内轉交有關部門處理,并告知投訴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三款規定,超越資質等級從事建築裝飾裝修活動的,由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或者報請發證機關吊銷;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或者報請發證機關吊銷,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由住房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建設單位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房屋建築使用者在建築裝飾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由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由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在保修期内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由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對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建設單位可處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
(一)對公共建築室内裝飾裝修工程未進行室内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公共建築室内裝飾裝修工程室内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對檢測不合格的公共建築室内裝飾裝修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第五十九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個人作出五千元以上罰款、對單位作出五萬元以上罰款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法律責任規定的,适用其規定。
第六十一條 建築裝飾裝修活動造成相鄰人、其他人财産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部門工作人員,在建築裝飾裝修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依照市人民政府授權,比照區縣人民政府職責,負責開發區範圍内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四條 法律、法規對古建築、重要近現代建築、軍事管理區建築的裝飾裝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築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築裝飾裝修活動,不适用本條例。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9日西安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2006年4月2日陝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準的《西安市室内裝飾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來源:西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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