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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倍工資是按什麼時候的工資算

職場 更新时间:2024-11-25 23:39:55

雙倍工資是按什麼時候的工資算?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即: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雙倍工資是按什麼時候的工資算?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雙倍工資是按什麼時候的工資算(雙倍工資到底有多少)1

雙倍工資是按什麼時候的工資算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即: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當發生勞動争議時,特别是遇到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維權前,維權中經常會看到 雙倍工資 這樣的字眼,但是對于勞動者而言,是否符合索賠雙倍工資則有條件,時效和地域限制。接下來我們就詳細說說。

雙倍工資成立的前提條件:

勞動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是前提,不構成勞動關系,(如隻是臨時雇傭,或合作關系,勞務關系)。則沒有雙倍工資。

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滿足了形成勞動關系的條件, 要确定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這個違法行為就是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但是要注意這個違法行為用人單位一直未消除。比如張三2020年1月1日入職,口頭約定1年的期限。按照規定2020年2月1日應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直到2020年10月1日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且勞動合同時間倒簽,合同日期從2020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 那麼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消除。 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就不成立了。

根據《勞動争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争議仲裁的時效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屬于勞動争議的一種,受到到勞動仲裁的時效限制。簡單理解就是仲裁機構和法院隻能受理或者處理一年内發生的勞動争議,超過時效的,隻要提出時效性抗辯,就得不到支持。

那麼是不是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我們可以得到一年的雙倍工資呢。其實不然。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簡單理解就是用人單位最多有一個月的時間不與勞動者簽合同,第二個月還不簽就違法了侵犯了勞動者的權利。所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首月是不算的。 所以關于雙倍工資的要求最多隻有是十一個月,第一個月不算,超過十二個月的全部過時效了。

  但是具體到地方仲裁和法院階段,對于二倍工資時效起算,規定卻又不同,全國比較普遍的以北京、上海、廣東、江西等省市适用“逐月起算法”,“從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第二個月起按月分别計算仲裁時效”; (簡單理解為過一個月少一個月) 和以江蘇、黑龍江采用“違法行為終止和期滿起算法”,即未簽合同不滿一年的從用人單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結束之次日開始計算,用工未簽合同滿一年的申請仲裁的時效從一年屆滿之次日起計算。(一年時效期内都計算,最多11個月) 舉例張三2020年1月1日入職,形成勞動關系,2021年5月1日離職。發起仲裁。 如果按照逐月起算法張三可以主張2020年5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的雙倍工資共計八個月。其他的過了一年時效了。如果期滿算法張三可主張2020年2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的雙倍工資共計十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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