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我國的城鎮化不斷提高,商品房的不斷發展,越來越多人在小區内居住,與以往的農村的更接近大自然不同,小區都處于城鎮。
小區綠地屬于稀缺資源,有些開發商為了吸引購買者前往購買,不少打廣告稱哪些樓王可以擁有某塊專屬綠地來提高樓盤的知名度。結果購買之後,業主把該塊綠地圍起來之後卻又引發糾紛,其他業主聲稱共有等問題。
到底要符合什麼要的條件才能真正的使綠地屬于個人所有呢?下面頂律網來進行分析一下。
首先,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即是所有權是國家,開發商和之後業主僅僅是擁有使用權而已,那麼小區的綠地也是,所有權是買不了的,買的隻是使用權和綠地上的植物。通常情況下,小區内的綠地的使用權歸所有業主共有,綠地的保養費用也是由所有業主交的物業費中出。但是如果是歸某個業主所有,那物業公司就不應該用所有業主的物業費來保養該塊綠地,而是由擁有該塊綠地的業主單獨出資維護。
其次,如果綠地歸某個業主所有,要在不影響其他業主的權益的前提下,亦既要開發商在出售其他房屋時應當以合理方式告知業主,哪一塊綠地是屬于某一号房屋的特别擁有的,這是公示讓其他業主知道購買這裡的其他房,對公共綠地的使用是被限制了一部分,也就是權益受損,這也是購買的考慮之一。
再次,該塊綠地歸某個業主所有,應當經過相關部門批準。因為涉及到規劃的,必須依法審批。不得占有公共道路或者影響其他業主的正常生活,這也是相鄰關系的要求。
法律法條:《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内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内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内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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