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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同訴訟的案例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01 07:45:08

必要共同訴訟的案例(基于兩個相互獨立且相互排斥的法律關系提起訴訟的)1

來源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

【裁判要旨】1.債權人出借款項後,又将債權轉讓。因借款期限屆滿後未受償,出借人同時起訴借款人和債權受讓人,請求判令借款人償還本息或受讓人支付轉讓款。但債權人不能基于擇一的法律關系同時向借款人和受讓人主張權利,法院一并受理,有違法律規定。2.合并訴訟以訴訟标的相同或同一種類為前提。但債權人對借款人、受讓人提起的訴訟,分别基于原債權債務關系以及債權轉讓關系,其相互獨立且相互排斥,依法不屬于能夠合并訴訟的情形。債權人主張提起的是備位訴訟。且不說我國民訴法尚未明确承認備位訴訟制度,即便當事人可以提起備位訴訟,其也僅是相同當事人在同一訴訟中提出的兩個以上具有先後滿足順序的訴訟請求的預備合并。債權人針對不同當事人提出兩個訴訟,不符合備位訴訟的法理。法院應向債權人釋明,告知其隻能擇一提起訴訟;經釋明後如其仍然堅持一并起訴的,則應駁回其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2)最高法民終180号

上訴人(一審被告):濟南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濟南市曆城區唐冶東路3799号(高鐵·黃金廣場5号樓、8号樓、9号樓)。

法定代表人:董興磊,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餘昉,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可佳,北京浩天(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大慶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大慶市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建行街8号。

法定代表人:王子權,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福铎,北京市康達(沈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大海,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山東通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建國小經三路47号2号樓2-403。

法定代表人:劉楊,該公司董事長。

(為行文方便,此處省略部分“被上訴人(一審被告)”的身份信息)

一審第三人:百瑞信托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鄭州市河南自貿試驗區鄭州片區(鄭東)商務外環路10号中原廣發金融大廈。

法定代表人:趙長利,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賈雲龍,上海錦天城(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海鵬,上海錦天城(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濟南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濟南農商行)因與被上訴人大慶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慶農商行)、山東通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茂公司)、劉中勝、李沂、山東大舜天成置業有限公司、湖北大舜天成置業有限公司、湖北大舜睿城置業有限公司、北京東方高興資産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健康傳媒有限公司及一審第三人百瑞信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百瑞信托)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黑民初57号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大慶農商行與百瑞信托簽訂案涉單一資金信托合同,以百瑞信托為通道向通茂公司發放貸款,劉中勝等對通茂公司所負債務提供擔保。翌日,濟南農商行的員工李丹雨又以該行名義與大慶農商行簽訂《信托受益權轉讓合同》,受讓大慶農商行對通茂公司享有的債權。因通茂公司未履行債務,大慶農商行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濟南農商行支付轉讓款1.8億元及相應違約金,或通茂公司償還借款本金1.8億元及相應利息,劉中勝等對通茂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大慶農商行如認為已将案涉債權轉讓給了濟南農商行,則不再對通茂公司享有債權,自然不應再向通茂公司提出主張。反之,如其向通茂公司主張債務,則表明其認為尚未将債權轉讓給濟南農商行,當然也無權再向濟南農商行提出主張。可見,大慶農商行不能基于擇一的法律關系同時向通茂公司和濟南農商行主張權利,一審法院一并受理對該二人提起的訴訟,既違反了實體法上有關債權轉讓的規定,也違反了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合并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有關“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标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之規定,合并訴訟以訴訟标的相同或同一種類為前提。但大慶農商行對通茂公司、濟南農商行提起的訴訟,分别基于原債權債務關系以及債權轉讓關系。這是兩個相互獨立且相互排斥的法律關系,依法不屬于能夠合并訴訟的情形。一審法院合并受理後,本應對這兩個訴訟進行一并審理,但其僅對大慶農商行對濟南農商行的訴訟進行了審理,并未對通茂公司及相關擔保人應否承擔責任作出認定,也遺漏了訴訟請求。大慶農商行主張,其提起的是備位訴訟。且不說我國民事訴訟法尚未明确承認備位訴訟制度,即便當事人可以提起備位訴訟,其也僅是相同當事人在同一訴訟中提出的兩個以上具有先後滿足順序的訴訟請求的預備合并。本案中,大慶農商行系針對不同當事人提出兩個訴訟,不符合備位訴訟的法理。綜上,一審法院先是受理了兩個本不應合并受理的訴訟,受理後又遺漏了訴訟請求,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依法應當發回重審。重審時,應當向大慶農商行釋明,告知其隻能擇一提起訴訟;經釋明後如其仍然堅持一并起訴的,則應駁回其起訴。

此外,一審法院認為李丹雨以濟南農商行名義與大慶農商行簽訂《信托受益權轉讓合同》的行為系無權代理,但綜合考慮李丹雨是濟南農商行的員工、簽約地點在濟南農商行的辦公室、加蓋的是濟南農商行的公章以及已經以濟南農商行的名義履行了其中的2筆等事實,認為大慶農商行有理由相信李丹雨有代理權,進而認定構成表見代理。但前述事實仍缺乏足夠的證據證明,重審時應當對大慶農商行是否有理由相信李丹雨有代理權等事實進行重點審查,依法認定李丹雨是否構成表見代理。同時,考慮到李丹雨、劉中勝等人涉嫌刑事犯罪,相關刑事案件目前正在處理過程中,重審時應當關注刑事案件的進展情況,準确認定相關事實,避免出現矛盾裁判。

綜上,一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認定事實不清。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黑民初57号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回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濟南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941800元予以退回。

審 判 長  麻錦亮

審 判 員  歐海燕

審 判 員  彭 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孫文英

書 記 員  周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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