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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議叙制度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08 23:20:25

中國自古就是一個多民族(ethnic groups,實際上應該翻譯成“族群”,中國古代沒有西方意義上的nation即民族概念,這裡為行文方便,故沿用之)的國家。曆代封建王朝為了加強對邊疆地區的統治,大都設有兼職官員或者機構處理邊疆地區的民族事務,諸如秦朝的“典客”和“典屬國”,漢代的“大鴻胪”和“客曹尚書”,隋唐則有“鴻胪寺卿”及禮部所屬之“主客司”,到元朝更有“宣政院”,而清代為管理西北地區複雜的邊疆民族事務,則設立了專門機構理藩院。

理藩院的曆史沿革

清于崇德元年(1636年)設立蒙古衙門,此為理藩院之前身,主要管理蒙古事務。崇德三年(1638年)六月,又改蒙古衙門為理藩院。崇德和順治年間(1636年—1661年)是理藩院組織機構的創設階段,這一時期理藩院組織機構的變化與當時清朝整個政權機構的變動相一緻,同樣經曆着一個從關外到關内的曆史轉變過程。如清在崇德三年(1638年)、順治元年、五年、十六年對理藩院的調整。

康乾時期(1661年—1795年)是理藩院組織機構漸趨完善的時期。康熙皇帝即位以後,認為“太宗皇帝時,蒙古各部落盡來歸附,設立理藩院,專管外藩事務,責任重大,今作禮部所屬,于舊制未合。嗣後不必兼禮部銜,仍稱理藩院尚書、侍郎,其印文亦著改正鑄給”,理藩院開始完全從禮部獨立出來,1662年又設立理藩院四司:錄勳司、賓客司、柔遠司、理刑司。康熙四十年(1701年),理藩院柔遠司又劃分為二:柔遠前司和後司。理藩院組織機構在乾隆年間趨于完善。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改錄勳司為典屬司,賓客司為五會司,柔遠後司為旗籍司,柔遠前司仍為柔遠司。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清廷平回部亂後,乾隆皇帝認為:“理藩院專理蒙古事務,尚可兼辦回部。著将理藩院五司中派同一司,專辦回部事務。”于是就将理藩院之旗籍、柔遠司并為一司,增設徕遠司,專管回部事務。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又将上一年合并的旗籍、柔遠二司再次分置。至此,理藩院下屬之六司最後完備。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又改典屬司為旗籍司,舊旗籍司為典屬司。

嘉慶(1796年—1820年)直至宣統三年(1911年)辛亥革命爆發,此段時間乃是理藩院沿革史之第三階段。嘉慶年間,對理藩院人員屢有裁撤。道光時,又增設筆帖式若幹。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預備立憲,開始“厘定官制”之改革,理藩院更名理藩部。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奏定理藩部官制,又新設調查、編纂兩局,并附人領辦處。宣統三年(1911年),理藩部尚書改名大臣,侍郎改名副大臣。1912年辛亥革命起清帝退位後,理藩部組織改組為蒙藏委員會。

此為有清一代理藩院曆史之大略沿革。

清代議叙制度(淺議清代之理藩院并初探其對俄事務之處理)1

理藩院之職掌

理藩院的職掌随其機構的不斷完善有一個逐漸擴大的過程,最初隻管理漠南蒙古諸部事務,并負責處理對俄事務。康熙年間職掌範圍擴及到喀爾喀蒙古和新疆北部以及西藏地區,乾隆朝中葉以後開始管理新疆回部等地區。

理藩院的職掌大體可以分為六個方面:

1.掌蒙古、回部及諸番部王公、土司等官員的封襲、年班、進貢、随圍、宴賞、給俸等事,并派遣該院司員、筆帖式等到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管事,定期更換。

2.辦理滿、蒙聯姻事務。凡遇皇帝下嫁公主、指配額附之事,由宗人府會同理藩院辦理。

3.管理喇嘛事務,保護黃教。

4.管理蒙古各旗會盟、劃界、驿道及商業貿易事。

5.修訂懲治少數民族的法律,參加審理刑名案件。諸如修訂《蒙古律》、《回律》、《番律》、《苗律》等。理藩院駐各處司員,參加對該地區的民族案件的判決。凡判遣罪以上者,均要報理藩院,會同刑部或者三法司審定執行。

6.掌管部分外交、通商事務。康熙年間,中俄商定在恰克圖貿易,由理藩院派員管理。乾隆年間,廓爾喀要求進貢,亦由理藩院負責接待安排,這樣,理藩院開始管理從西、北方面陸路來的國家事務,這也是理藩院分管外事活動的開始。鹹豐年間,成立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理藩院不再管理之前所掌的外交事務。

理藩院之處理對俄事務初探

清代前期,理藩院負責部分外交事務,主要是兼管位于西、北兩個陸地方向的與清朝相鄰國家的外交事務,例如巴達克山、安集延、霍罕、瑪爾嘎朗等等。其中,理藩院處理和俄國的關系,在其外交事務中占據重要的内容。概括地說,理藩院管理對俄事務,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協調兩國的外交關系,負責兩國的貿易往來,管理在北京的俄國人員。以下分别叙述:

協調兩國的外交關系:順治十三年(1656年),俄國派遣巴依科夫使團到達北京。這乃是俄國使節首次到達清朝首都。清政府派理藩院官員負責接待。由于當時中俄在禮節問題上無法協調并且俄國沒有停止對中國黑龍江地區的侵擾,故而和談沒有成效。但這一事件本身标志着清朝與俄國外交往來的開始。康熙十五年(1676年),俄國政府派遣尼果賴使團出使北京。盡管尼果賴拒絕清政府提出的停止領土侵略的要求,清政府還是給他以禮遇。在尼果賴返回俄國後五六年間,俄國對中國東北黑龍江流域的侵略有增無減,而其侵略之範圍開始由黑龍江上遊擴展到中下遊地區和額爾古納河東岸。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康熙皇帝令理藩院具文俄國,要求予以解釋。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理藩院又緻俄國莫斯科使臣書,再次表示希望劃定邊界,使邊民和睦相處,安居樂業。康熙三十一年(1692年),俄國又派出伊台斯為首的使團,前來中國。使團在中國的一切活動均由理藩院安排。理藩院官員多次接見伊台斯,并就劃分蒙古地區北部邊境中俄國界問題、俄國來華使團人數問題闡述了清朝政府的立場。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清政府決定派出使團看望當時居住在俄國伏爾加河流域的蒙古土爾扈特部,為此,理藩院寫信給俄國西伯利亞總督嘎嘎林,要求俄國允許使團過境。雍正元年(1722年),理藩院緻書給俄國辦理逃民事務的使臣勞倫特·朗克,就兩國之間的逃民問題進行協商。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清朝厄魯特蒙古準噶爾部阿睦爾撒那逃往俄國,俄國政府包庇之,為此,理藩院多次向俄國的薩那特衙門提出交涉,終于使問題得到了比較妥善的解決。清朝以理藩院辦理對俄外交事務,在中俄《恰克圖條約》中有比較明确的規定。一直要到鹹豐八年(1858年)五月中俄簽訂《天津條約》,才規定今後兩國之間的信函不再通過理藩院和俄國樞密院,而是通過中國軍機大臣和俄國外交大臣。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建立之後,理藩院才真正結束管理對俄交涉。

清代議叙制度(淺議清代之理藩院并初探其對俄事務之處理)2

負責兩國的貿易往來:在清朝前期,理藩院還負責中俄雙方的貿易往來。早在17世紀的前中期,俄國托博爾斯克通過中亞布哈拉商人的中介,就已經與中國進行間接的貿易活動。到了17世紀中後期,俄國的商人更是經過清朝西北邊境地區直接來北京進行貿易。就俄國的國内情況來看,在17世紀,全俄市場已經形成,商品經濟有了進一步的發展,在這種情況之下,就迫切地要求擴大與外國的商品貿易交往活動,而與清朝進行通商,就成為一個重要的選擇。清朝前期和沙俄貿易主要在三個地方進行:京師互市、黑龍江互市、恰克圖互市。康熙三十二年(1693年),清朝與俄國約定,俄國商人準許三年來北京貿易一次,人數不超過200人,路上自備運輸工具和糧草,所帶貨物不納稅,有違規之物不準交易。俄國商人到達北京以後安置在俄羅斯館居住,不支廪給,限八十日啟程回國。這是俄國與清朝北京互市的開始。俄國商人在北京互市期間,留在張家口外牧放的馬匹、牛羊除俄國人自己看管外,清朝理藩院還要派遣司官一人前去照料。雍正九年(1731年)、雍正十年(1732年)多次奏準定例。到了乾隆二年(1737年),監督俄羅斯館禦史赫慶上奏:“俄羅斯互市,止宜在于邊境,其住居京城者,請禁貿易。”乾隆皇帝認可這一奏議,于是俄國與清朝的北京互市遂停止。在這幾十年的互市中,俄國商人獲利豐厚,而清朝方面,并沒有多少收益,故而停止互市的原因,除了國家安全的考慮外,應該也有經濟收益不均等的緣故。清朝與俄國的黑龍江互市規模比較小,多是“各以土産交易,無遠省之商,無難得之貨”。所以理藩院并不專派司官,而隻是委派當地官員巡視,并于每年一七月内将情況報給理藩院即可。兩國在恰克圖的互市開始于雍正五年(1727年),最初由喀爾喀蒙古的土謝圖汗負責該部人民與俄國之間的邊界貿易,地點在庫倫(今蒙古國首都烏蘭巴托)。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理藩院認為庫倫是蒙古活佛居住的地方,“民人叢集,難以稽查”,于是作出嚴格的規定。雍正五年(1727年)清朝與俄國議定邊界之後,庫倫互市就移到了恰克圖,清朝在此設監視官一人,從理藩院司官當中揀選,二年一次更代。

管理在北京的俄國人員: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之前,俄國在北京的人員将近百人,都是在雅克薩戰争前後被清軍俘虜、招降或者主動投降的,清朝将其安置于鑲黃旗滿洲第四參領第十七佐領,居住在東直門内胡家圈胡同。後來,這些俄國人又将康熙賞賜的一座廟宇改為東正教教堂。康熙三十四年(1695年),這個教堂被俄國托博爾斯克區主教伊格命名為“聖尼古拉”教堂,後被稱為俄羅斯北館。康熙五十四年(1715年)俄國的東正教“北京傳教士團”到達北京,就住于此處。雍正六年(1728年),中俄簽訂《恰克圖條約》,其中規定俄國每屆可以派遣教士四人來北京傳教,由清朝理藩院提供食宿。後俄國傳教士來北京住南館(位于北京東交民巷),理藩院負擔部分生活費用。此外,理藩院還要管理俄國派遣來北京學習的學生。

這裡我考慮了一下為何清朝讓理藩院分理對俄外交事務,認為有以下一些原因:

清朝前期以禮部掌管外交事務,這一做法沿襲了明朝的制度,而同時也讓理藩院處理一部分對外事務(對俄國事務),一般而言,禮部負責東南兩方的國家,而理藩院負責西北兩方,這樣做實際上是考慮到俄羅斯是西北方向惟一一個與清朝蒙古各藩部相鄰的國家,而且俄羅斯與蒙古人存在着相當多的聯系,因而,清廷在具體的部門分工上就将對俄事務處理交給了理藩院。

清廷将對俄事務與對蒙古事務一并考慮,有着“以蒙古為長城”的打算,同時,因為中俄兩國的外交文書通常都要翻譯成蒙古文,故而将對俄事務劃給理藩院可以提高辦事效率。

這也是清朝統治者的某些主觀片面認識造成的。“帝俄這個北方的國家,在清政府的錯覺中,亦片面地以屬國相待,乃一并置于理藩院的管理之下”(錢實甫:《清代的外交機關》,三聯書店1959年版第32頁)順治皇帝認為俄國是“未霑教化”之國,雍正皇帝也認為其是“外藩小國”,毫不重視。正是由于清代帝王的這種誤解,因此,從開始外交接觸的時刻起,清政府就以理藩院處理對俄事務,雍正年間又以條約的形式固定下來了。

理藩院兼領對俄國事務也代表了清朝在處理對外問題上的滿洲傳統。滿族在入關之前,對于俄國人并沒有太多的認識,大體上将其看作是蒙古人的某種變種,并未予以足夠的重視,因此在入關以後,清朝對俄羅斯的關系處理上也承續了這種滿洲傳統,不分中外,一概管之。而這種意識對于日後的對外關系(包括對俄關系)近代化轉型構成了巨大的阻礙。

以上就是我對清朝理藩院之大體沿革以及處理對俄事務的一些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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