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審判實踐中,贈與人以行使贈與合同撤銷權為由撤銷贈與,受贈人依據贈與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贈與人繼續履行合同,及時辦理贈與手續,交付贈與物。贈與人并未說明他(她)是行使任意撤銷權還是法定撤銷權,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這兩種撤銷權是有區别的,請問在辦案中應如何把握?
A
任意撤銷權和法定撤銷權的行使應以贈與合同有效為前提,兩者既有共性又有區别。在審判實踐中,無論贈與人是否提出行使哪一種撤銷權,人民法院均應搞清贈與人應當行使何種撤銷權。
兩者的區别有以下三點:
一是兩者的法律依據不同。行使任意撤銷權的依據是《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而行使法定撤銷權的依據則是《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第一款。如果贈與人就贈與房産行使任意撤銷權,還應當适用《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有關不動産登記的規定。
二是兩者适用的條件不同。行使任意撤銷權的條件包括:
(1)贈與合同尚未履行,贈與物的物權尚未發生轉移。動産的物權轉移以交付為要件,不動産和特殊動産(如機動車、船舶、飛機)的物權轉移以登記為要件,因為贈與合同具有實踐合同的特點,物權轉移後,贈與人即喪失任意撤銷權;
(2)贈與合同不具有公益、道德義務的性質;
(3)贈與合同尚未經過公證。
具備上述條件的,贈與人方可行使任意撤銷權。
法定撤銷權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贈與人行使的撤銷贈與的權利。行使該項權利的要件是,無論贈與合同是否已經履行,受贈人隻要符合下列一種情形即可行使撤銷權: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2)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隻要具備前述三項事由,無論贈與合同是否經過公證,贈與的财産是否已交付,也無論贈與是否具有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享有撤銷權的人均可以撤銷贈與。從這兩種撤銷權的條件可以看出,享有法定撤銷權的贈與人可能同時享有任意撤銷權,但享有任意撤銷權的贈與人(在缺乏法定事由時)通常不享有法定撤銷權。
三是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法律後果不同。行使任意撤銷權的後果是,生效的贈與合同從此失去效力(但已經履行部分有效),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解除,贈與物的所有權不變,受贈人的履行請求權也随之消滅。行使法定撤銷權的後果是,不僅尚未履行的贈與合同不再履行,而且已經履行的贈與合同也失效,贈與人可以對受贈人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或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來源:節選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法務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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