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把社保入稅在政策層面的來龍去脈捋了一下,算是說清楚了社保的基本發展過程,今天不聊政策,說一下“社保入稅”為什麼讓大家這麼忌憚。
社保入稅到底可怕在哪?
這個可怕在哪要從稅收監管工具說起;目前最重要的稅收監管工具有兩個,分别是“金稅三期”和“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前文提到企業社保不合規但又沒被處罰的很重要一個原因是人社部門和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導緻的執法能力薄弱;同理,稅務局和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也是目前稅務執法中面臨的最嚴峻問題;所以增強稅務部門執法能力、提高執法效率讓稅款應收盡收是稅收監管的重要目标,那麼“金三”和“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就是解決稅務局和企業間信息不對稱、提高稅收執法能力和效力的法寶。
說到“金稅三期”想必大部分人都不陌生,即使你不是老闆或者财務,你也會或多或少的感受過它的威力;“金稅三期”留在後面分析,今天跟大家說一個可能除了企業财務人員以外,絕大部分人都不知道的稅收監管系統“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
這個系統官方的完整名稱是“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ITS)(個人所得稅部分)”,從名字大家也能看得出,這個系統是國稅總局推出的針對“自然人”的“個人所得稅”的“管理系統”。這個系統的作用用一句話說就是“企業給自然人支付款項,首先要在系統裡對收款人進行實名認證并通過後,登記支付給個人款項的金額、款項性質,系統通過聯網與金融部門核查企業是否真實付款、付款信息與登記信息是否一緻,系統據此自動計算出企業應代扣的個人所得稅,然後系統連通金融系統實現個稅稅款的自動扣劃;系統同時為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提供數據支撐”。
如果大家有從稅務部門開出過個人“稅收繳款書(以前叫:完稅證明)”或“納稅記錄”的,細心觀察你會發現你的身份證号碼就是你的“納稅識别号”;這個納稅識别号在此之前隻有法人機構才有(最早企業有五個證:“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統計登記證”,每個證都有自己的編号;2015年先是把“營業執照、組織機構、稅務登記”三證合一;2016年又把“社保、統計登記證”也統一到一個證書上,企業就有了唯一的識别碼,感興趣的朋友請自行查閱資料),但現在每個居民納稅人都會有一個唯一的納稅識别号,通常是個人的身份證号碼;這個規定出自“國稅總局2018年第59号文 關于自然人納稅人識别号有關事項的公告”,公告規定“自然人納稅人識别号,是自然人納稅人辦理各類涉稅事項的唯一代碼标識。”同時規定“有中國公民身份号碼的,以其中國公民身份号碼作為納稅人識别号;沒有中國公民身份号碼的,由稅務機關賦予其納稅人識别号。”(這個政策是2019年1月1日開始執行的,但在此之前有先行試點地區)
這個“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是和“國稅2018年61号文 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關聯起來的,管理辦法規定了“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這條規定用大白話表述就是“向其他個人支付報酬的公司、組織、機構和個人(這個“個人”在增值稅裡代表的是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也就是自然人’,在個稅裡目前沒有查到是否代表同樣内容或是隻是代表個體工商戶,有了解的朋友可以共同探讨),要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在付款的時候代收款人計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并代扣稅款并将稅款上繳國庫‘稅務局’”。
那如果扣繳義務人沒有履行個稅扣繳義務會怎樣呢?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表述如下“扣繳義務人有未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資料和信息、未按照納稅人提供信息虛報虛扣專項附加扣除、應扣未扣稅款、不繳或少繳已扣稅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處理。”這個表述其實很不清晰,這裡涉及立法完整、完善的問題,不展開表述,大家知道如果你沒履行個稅扣繳義務,你的專管員分分鐘找上門要你解釋。
那麼企業應該對支付給個人的哪些報酬履行扣繳義務呢?我們回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其規定個人收入分為9種: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經營所得、财産租賃所得、财産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9種收入類型中,除了“經營所得”付款人沒有個稅扣繳義務外,其他8種都需要付款人履行扣繳義務。
那麼這個系統的功能有哪些呢?如果您有興趣了解,可以搜索“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ITS)(個人所得稅部分)扣繳客戶端用戶操作手冊”,手冊總共116頁,全文共計34992個字,可以當個中篇小說看;如果您沒興趣自己閱讀,我可以給您列示一些我認為很重要的功能。這些功能如下:
1、個人實名信息認證
2、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中的“住房租金、房貸利息扣除”填報、核查
這裡要核查的信息包括“配偶信息、房産證信息、公積金貸款信息、商業貸款信息”,核查配偶信息是要确認你們夫妻雙方是否有虛報扣除項的情況、同時向公安部戶籍信息管理部門核查你的人口信息是否真實,其次向民政管理部門核查婚姻信息是否一緻;獲得你的房産信息是要和住建部房屋管理局核查你的房産信息是否真實;獲得你的貸款信息是要向金融系統核查你的貸款信息是否真實。
3、當然,其他所有專項扣除信息也都是要核查的,請不要有僥幸心理
4、其他類型的收入信息同樣要求扣繳義務人據實填寫
你從企業取得的收入不管是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還是财産租賃所得、财産轉讓所得、偶然所得,還是限售股所得、非居民所得,甚至個人享受的個稅稅收優惠政策,都需要在系統裡巨細無遺的進行記錄。
老話講“打蛇打七寸”,稅收征管最大的難題是稅務局與企業間的信息不對稱;為了解決個稅征繳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推出了這個ITS系統;但單純一個系統不可怕,因為執法部門對很多明目張膽的違法行為因為取證難、取證成本高而束手無策(這裡不得不說一下一定程度上的法治進步)的案例太多了;ITS系統最重要的武器是通過“金稅三期”連通了金融系統,通俗說就是和銀行的系統進行了打通。稅務局和金融系統進行了對接後,以企業名義和以企業主要投資者、高管及投資者和高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名義開立的銀行賬戶(證券賬戶、保險賬戶、信托賬戶、資管賬戶等所有)與企業之間的資金往來,企業支付給個人的、除工資薪金(包括獎金、補貼、津貼等各類所得)以外其他名義的資金往來,都會被銀行記錄在案并在合适的時間、以合适的形式傳遞給稅務部門;尤其是當企業和自然人之間的資金往來觸及“人行2016年3号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規定的“大額、可疑交易标準”的,會及時将該交易信息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報送到反洗錢監測中心的信息和稅務部門是可以便捷的進行交換、共享的。
綜上所述,通過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通過“大額、可疑交易管理辦法”等工具和政策的監管,企業支付給自然人的每一分錢都被稅務局記錄在案;目前《個稅法》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時,稅務局計算個人個稅稅款的計算依據,就來自“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不誇張的說,你從境内公司收到的每一分錢,這個系統都記錄在冊)。那麼企業支付給員工的工資當然也會清清楚楚的被記錄在案,企業應計算社保費用的“工資總額”一分不差的被稅務局掌握在手裡,這時候,企業如果還想象以前一樣給員工實際發工資1萬元,申報個稅也是1萬元,但申報的社保繳納基數是3千元,像這樣利用企業和人社部門信息不對稱來逃避社保責任的做法,無異于“皇帝的新裝”,自己騙自己了。
所以,當有一天稅務部門要求企業嚴格按照實際“工資總額”計算繳納社保的時候,企業除了合法繳納社保,還有别的辦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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